上一卷

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41冊
No.1822 俱舍論疏 (30卷)
【唐 法寶撰】
第 5 卷

下一卷
 

俱舍論疏卷第五

分別根品第二之三

論。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為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論既此釋。徒煩異解 亦名眾同分。同法非一名為眾同。與彼為因名之為分。

論曰至名眾同分。就長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經部難 就述有部宗中。先總。復別。此名總也 有別實物。舉其體也 名為同分。述其名也 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會異名也。

論。此復二種至各等有故。於中二。一有情同分。二法同分 就有情同分中復分為二。一無差別。二有差別。此文釋無差別 謂一切有情平等皆有。唯簡無情。名無差別。

論。有差別者至各等有故。此釋差別。故正理論云。一趣等生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同分。如鮮淨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業。現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果。諸根業用.及飲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業有差別故此差別者。理不應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以眾同分有差別故業用等別。若身形等唯業果者。隨其樂欲。業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得有。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說。非草.木等。故契經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就界.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分。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准上論文差別之因非唯業力兼同分也。品類差別種種不同。一一之類皆有同分。與無差別覺為境界。蘊.處.界同其義亦爾。即有情類蘊.界.處同。相狀相似亦有同分。

論。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此釋法同分也。此法同分與蘊.界.處無差別覺以為其因。亦與彼法為無差別因也。

論。若無實物至如理應知。舉同分果證有同因。

論。頗有死生至謂除前相。此明得.捨。如文可解。

論。若別有實物至別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經部難也 於中有六。一別立異生性難。二無量難。三無用難。四無情同分難。五同分無同分難。六同外道難。此初難也 既有異生同分何用別立異生性耶 正理釋云。豈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故由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為同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性。入離生時於眾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性捨而不得。

論。又非世間至無別用故。第二難也。

論。世雖不了至亦何所用。第三難也。正理釋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業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論。又何因不許至互相似故。第四難也。正理釋云。何不許有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大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許菴羅等趣。綠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說故。但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有情說有同分非於草等。復云何知。如是同分別有實物。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無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說別有同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說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於彼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事證有實物。又木.素.漆.雕.畫等像。及彼真形。雖有色形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非唯見彼相似即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物類方起實言。故知實有此差別法。此實言說由此法生 木等無同分不得言實。人等有同分。故言實也。

論。又諸同分至覺施設耶。第五難也。正理釋云。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別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為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由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成。

論。又應顯成至由此發生。第六難也。無差別同分如總同句義。差別同分如同異句義 或唯如同異句義。

論。毘婆沙師至於多轉故。論主引婆沙答。正理釋云。此應顯同勝論所執總同句義.同異句義。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過。非勝論者執眼等根能行色等。即令釋子捨如是見別作餘解。故彼所難是朋黨言。求正理人不應收採 述曰。若如勝論。一法遍於多法。其體是常依和合諦。是為有過。若彼外道計二句義其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過。論。又縱於彼至乃至廣說。有部第二引經證也。

論。雖有是說至名為同分。此經部通經也。如經部釋此經文。是假非實。

論。若爾所說同分是何。有部徵也。

論。即如是類至違我宗故。經部答也。餘文可解。

論。已辨同分無想者何。自下第三明無想異熟。

論曰至是異熟果。此釋無想處用等也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明依處也 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寄用顯體 名為無想。立其名也 是實有物。明假.實也 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明滅世時 如堰江河。舉喻顯也 此法一向是異熟果。明五類也。

論。誰之異熟謂無想定。辨其因也。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師釋。初師釋云。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眾同分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感無想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若有心時亦感無心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感有心諸蘊異熟。評曰應作是說。無想異熟唯無想定感。一切命根.及眾同分等眼等色根。皆是業感。餘蘊俱感 正理論云。此法一向是無想定所感異熟。由彼無想有情天中無想.及色。唯是無想定所感異熟故。此定無力引眾同分.及與命根。以眾同分.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靜慮所感果故。彼處餘蘊是共異熟 准正理文同初師義。非評家義 此論云。誰之異熟。謂無想定 准此論文。唯與第四說別。前三師說.及評家義。皆說無想是無想定果。唯第四說通有心果。

論。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此釋無想有情天處。

論。彼為恒無想為亦有想耶。已下明無想天亦有想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答也。謂初生彼天多時有想。將欲命終位亦多時有想。於其中間長時無想。以此義故名為無想。非是彼天全無想也。婆沙一百五十四評家云。如是說者。此事不定。或前多後少。或前少後多。隨彼意樂有差別故 又婆沙評家云。出無想心通生得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斷。幾隨眠隨增者。色界有漏緣。謂第四定有漏緣隨眠。問何故無漏緣隨眠。於彼無想不隨增耶。答彼計無想為涅槃。無想定為真道。乃至。生彼及從彼沒。唯如是執還復隨轉。於真滅道不謗為無。故無漏緣爾時不起。問彼無想位三食亦滅。云何說有食。答食有二種。一先時能引。二現在任持。彼位雖無現任持食。而有先時能引食。故名為有食 問入無想心為通幾性。幾部所斷 有人釋云。雖未見文准彼出心入心亦爾 今詳入心多分唯是異熟生心。以順滅故。趣異熟故。前心雖非等無間緣。然正理論云。彼以宿業等無間緣為任持食。謂由宿業引眾同分.及命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為任持食。無心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為食。現在都無。有心位中二種俱有。已上論文同婆沙意。

從彼沒已至力盡便墮。此明後報處也。彼諸外道初修定時。必有色界善心。厭生死苦求解脫處。求師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師先聞邪教說無想處以為涅槃。起上緣見取執為出離。又起戒取非因計因。執無想定能得涅槃。即於欲界造後報業。隨其勝劣生五趣異。為求無想起下諸定以為加行。自餘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非定業由無想定力生無想天。從無想出更不入定。無想定因勢力既盡便墮欲界。不生上界無定力故。

論。若諸有情至生天之業。第二釋也。此明生處法爾相繫。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說若造無想順次生受業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受業 又云。問定生何處。答有說生地獄。有說生惡趣。如是說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或生惡趣或天.或人。

論。已辨無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釋二定也。先釋無想定也。

論曰至名無想定。類無想異熟釋無想定也。別有二十一.或二十二。非色非心不相應行。能令二十二心.心所滅名無想定。

論。無想者定至名無想定。此釋名也。前是屬主。後是持業。無想假者有此定故名無想定。屬主釋也。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論。說如是聲至與無想同。釋頌如是聲也。頌言如是者。唯顯無想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不同無想性類體數問何故名定。正理論云。由正成辨.或極成辨故名為定。有餘師說如理等行故名為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應名等至。隨言便故名之為定。言等者有三義。一正義。二極義。二如理平等行義。前釋取前二義。餘師取後義也。即釋等至名也。成辨義是至義也。定三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無心。散心無正成辨.及極成辨故。

論。此在何地至靜慮非餘。第二明依地也。

論。修無想定至修無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論。前說無想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攝也。

論。此是善故至五蘊異熟。第五明果通局。

論。既是善性至正性離生。第六明順受也 今詳。此定既許有退今身還得 復云。唯是決定生受非後.不定 准此故知。若先入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無想。劫數定故。或可得招餘蘊異熟。或此重入無想定等。感彼報時或入報出果。或入果出報。

論。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第七明修人異也。先起見取執無想處以為涅槃。後起戒取執無想定以為真道方能入故。聖已斷二取所以不入。

論。若諸聖者至無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

論。餘亦不得。此略答也。非唯聖者不成未來。餘凡夫人亦不得也。

論。所以者何。徵不得所以也。

論。彼雖曾習至方便修得。此廣答也。

論。故初得時至無未來修。便釋成就世通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無想定心俱是.第四靜慮有漏善心。廣如彼述。

論。次滅盡定其相云何。第四明滅盡定也。

論曰至滅定亦然。如無想定例釋滅定。

論。此亦然聲為例何義。問也。

論。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答也 此亦然者。但例滅心.心所非同例餘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幾物為體。有說此定一物為體。若滅現前即名無心故。問云何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答如一受剎那現前即名有受。一想剎那現前即名有想。一識剎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說此定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說此定二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滅故。如是說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所物現前為此定體 此與第三師別者。評家兼取欣.厭。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准義無想有二十二謂加欣。滅定有二十二謂加厭也。二定既唯滅心.心所為數。故知無想亦唯滅心.心所。四相准同 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入滅定時滅何等心.心所法。為過去。為未來。為現在。若過去者。過去已滅復何所滅。若未來者。未來未生云何所滅。若現在者。現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應作是說。滅於未來。問未來未至云何可滅。答住於現在遮於未來心.心所法。令不相續故說為滅。如斷城路閉門竪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說通滅未來.現在。問現必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先現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緣法續起而滅。今現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緣法續起而滅。此由誰力所謂定力 上二說中應取前釋。順餘文故 有人云。以是有說不是正者。即違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評曰應說。此入定心緣未來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以未來定有多剎那。未有先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說。此出定心緣過去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以過去定有多剎那相雜住故 准上論文既相雜住。不可別說。即是總緣過.未定也。然味定即緣次前淨定。以味定是貪相應心緣別相惑。所以別緣次前定心而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總緣前定不別取也。

論。如是二定至作意為先。第一作意差別也。

論。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第二依地差別。婆沙一百五十二。問何故下無無想定。一說云。下諸地有歡戚受。行相麁動難可除滅。第四靜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細易可斷滅故。問何故無色無此定耶。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為能證無想涅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定於彼亦無 正理論云。前無想定在色界邊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 以在非想非非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說名有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說名樹頂。唯此地中有滅盡定 何緣下地無此定耶 厭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得此勝解脫故謂由二緣立此解脫。一者厭背一切心故。二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厭背一切種心。以未能厭上地心故。亦不名為邊際心斷。以上地心猶未斷故。應名厭背少分諸心。亦復應名中際心斷。

論。此同前定至善等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論。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第四明招果別。文中有二。前明受別。後依地別。

論。前無想定至勝解入故。第五明修者別。有其三因非異生得。一怖斷滅故。二唯聖道力所能引故。三現法涅槃勝解入故。遠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止息想。

論。此亦如前至方證得故。第六初得同也。

論。又初得時至亦成過去。第七明成世同也。

論。世尊亦以至皆離染得。第八明世尊唯離染得。

論。世尊曾未至俱分解脫。已下第九對他部辨同.異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論。於起滅定至成俱解脫。答也。婆沙一百五十三云。何故世尊盡智起已名俱解脫。答已得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脫。非得定體。則由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論。西方師說至後得菩提。述異部也。此師意說。菩薩學位已起滅定。後得菩提。

論。云何此中不許彼說。此責有部不許所以。

論。若許彼說至後生盡智。西方師證自義順論說也。西方師是健馱羅國師。鄔波毱多此云近藏。佛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師。

論。迦濕彌羅國至後方生盡智。此述婆沙宗也。

論。所以者何。西方師徵。

論。傳說菩薩至成三十四。釋。以三十四心成菩提不入滅盡定也。

論。一切菩薩至起滅盡定。釋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論。外國諸師至斯有何過。外國反問也。

論。若爾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過也。

論。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西方師釋。不越期心。與婆沙異。

論。若爾期心如何不越。毘婆沙師破西方釋。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論。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西方重釋。不越期心。正理論云。豈不由斯已成違越欲起無漏聖道期心。如何菩薩為盡諸漏修未曾得見.修二道。欲拔有頂見斷惑根。及除有頂修惑怨敵。立誓要期結加趺坐。事未究竟而於其中。捨所要期無漏治道。貴重無始能為誑惑世間定類。為獲共有易得滅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

論。前說為善我所宗故。結歸本宗。

論。雖已說二定至滅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頌第五重明二定同.異。

論曰至而得現起。第一明二定起處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定非無色界。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此定無心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其心雖斷而命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依心轉。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無命根無依故亦應斷。是應名死。非謂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

論。若有不許至是名同相。引證明起處同也 言。若有不許至非五行。若不許色界起二定者即違本論 或有是色有者。謂色界有也 此有非五行者。五行謂五蘊。迦葉佛時以行名同蘊。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說。過去如來應正等覺說蘊名行。今釋迦如來說行為蘊。此阿毘達磨中說五行者。欲顯今佛所說五蘊則是先佛所說五行。已上論文 非五行者。謂有色界身不具五蘊也 言。謂色纏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論釋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者。是起異界心及無漏心。此心非色界故 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 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者。生無想天中已入無想異熟 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結成非五行也。此上所說唯有色.行二蘊無餘蘊也 言。由此證知至是名同相。結證同相。

論。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第二明異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何故生色界中能初起靜慮。無色而非滅定。答靜慮由三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三法爾力。無色由二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滅定由一緣故初起。謂由說力。唯欲界有佛說故能起現前。不由因力以餘生中未曾起滅定故。不由業力以此定非業性故。不由法爾力以無色中無世界壞故 正理論云。謂滅盡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說者.釋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

論。此滅盡定至斯有是處。明滅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於色界起 鄔馱夷。是阿難共住弟子。

論。應如是知至亦有是處。正引經證退也。

論。應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結證所以也。若不退起色界煩惱。即不得生意成天中。已離無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經說生彼故知有退。

論。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述異釋。無退義得成也。離第三定染得第四定。即第四定處亦名意成天。滅定不退亦得生彼。

論。第四靜慮至契經說故。破異說也。

論。此若必然至超越定義。異執難也。

論。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釋外難也 言次第者。據初修說。

論。如是二定至有頂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別也。此第一依地異也。

論。加行有異至作意為先故。第二異也。

論。相續有異至相續起故。第三異也。

論。異熟有異至異熟果故。第四異也。

論。順受有異至生二受故。第五異也。

論。初起有異至最初起故。第六異也。

論。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問定名也。

論。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舉喻釋也 正理論云。何緣唯說滅受想定。厭逆彼二生此定故。謂想與受能為見.愛雜染所依。故先厭逆如是二法多諸過患。如立蘊中已廣分別。故偏厭逆入滅盡定。

論。今二定中至心復得生。問心重生因也。

論。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緣。引婆沙釋。由過去世等無間緣力能生也。正理廣明在滅定位總無有心。故彼論云。無心有情理必應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心非決定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無心亦應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隨一。引契經說識不離身。於定無心亦無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言不離。謂一相續眾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竟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離 乃至 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等無間緣所引發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引發故。

論。有餘師言至非由心起。述經部宗。彼宗色.心互為因起。

論。故彼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經部宗古師證也。

論。尊者世友至故無有失。敘異計通難也。

論。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述妙音師破也。

論。若謂如經至故有差別。反遮通難。

論。由此道理至諸心皆滅。結歸婆沙宗也。

論。若都無心如何名定。外難。定是心所。若都無心如何名定。

論。此令大種至故名為定。述有部兩釋也。定即等至異名。散無此能。故等至名唯目於定。二定無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論。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實有。若假即無有體。如何能遮礙心令不生也。

論。有說此證至無別實體。釋經部假體也。

論。此唯不轉至是有為攝。釋。雖無體而名有為。

論或即所依至假立為定。第二釋也。即無心位所依色身假名為定。

論。應知無想至餘說如前。類滅盡定釋無想定。

論。此非善說違我宗故。可解。正理論云。又執滅定體唯是假。未知何法為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無亦無瓶等 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是有為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為攝。但有虛言都無有義。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為定。是則此定應無記攝。非無記法可說為善 述曰。若身為所依即是無記。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礙餘心。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法能遮礙心。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因而心不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為。實而非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所引發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遮礙用。意.法為緣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想定.及與無想 述曰。亦同實有。

論。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頌述命根也。

論曰至謂三界壽。此引對法會二名也。

論。此復未了何法名壽。問體性也。

論。謂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答壽體也。

論。故世尊說至如木無思覺。引經證也。

論。故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結體用也。

論。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問也。

論。即煖及識還能持壽。答也。

論。若爾至應常無謝。難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必無先滅。應常不謝。

論。既爾此壽至相續轉故。有部被難轉計。

論。若爾至而須壽耶。經部難也。經部宗六處住時勢分名壽。大乘本識上假立。有部別有實物。故經部言。何緣不許唯業能持煗.識而須壽耶。

論。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有部出過。若一切識唯是異熟可說唯業能持。有情或起善.染之心。及異地無漏諸識互起。如何得說唯業持識。

論。既爾至何須此壽。經部轉計。

論。如是識在至彼無煖故。有部出過。彼既無煖。誰持於識。

論。應言彼識業為能持。經部又轉計也。

論。豈得隨情至唯業持識。有部責經部數轉計也 論。又前已說。有部述前破也。

論。前說者何。經部問也。

論。謂前說言至皆是異熟。有部述前說也。

論。是故定應至說名為壽。有部結自宗也。

論。今亦不言至非別實物。經部敘自宗也。

論。若爾至說名為壽。有部問壽體也。

論。謂三界業至說名為壽。經部答。

論。如穀種等至住時勢分。舉喻顯也 正理論云。於此但應徵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內五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說何為壽。若於是處有業異熟。從生剎那至命終位恒無間轉。可說是處有業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說為命根。此既無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恒無間轉。云何可說此有命根。其理既然。為說何法名業所引住時勢分。既無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於誰。既無如是相續決定。由何義說隨應住時爾所時住說為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專搆多言都無所表。又所引喻於證無能。如種所引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箭所引相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可有乃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時相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喻於證無能 准上論文。正理破經部義。論主既下不存經部之義。不勞更釋。故下文云。別有實物是說為善 有人雖作俱舍師釋。未為當理。

論。有謂有行至恒行不息。論主因其義便兼破勝論。此敘計也。彼計德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言是德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轉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墮落時。其行。猶如鳥銜其果。持其箭也。

論。彼體一故至無墮落時。論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持箭。初發.將墮其體是一。後無別障往趣餘方先急.後緩至時分位不同應不得有。又應畢竟無墮落時。初發.將墮其行一故。

論。若謂由風至無差別故。破轉計也。若風能障初即應墮。若初不能障後亦應然。即應畢竟無墮落時。障風一故。

論。有別實物至是說為善。論主結歸有部宗也。

論。為壽盡故死為更有餘因。自此已下述傍論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施設論說至捨壽行故。引論四句答也 第一句者感壽異熟業力盡故者。此通二義。一任業自力盡故不能招果。二由邊際定等損其業力不能招果。捨壽行復有二義。一亦得同其外緣損壽。二亦得同其壽盡故死。與外緣損義不全同。外緣損壽非令業力不招異熟。但緣強於業壽隨緣損。捨壽行義轉其業力令招富果。與壽業盡亦不全同。壽業力盡非是他緣。捨壽行力是別緣令盡。各有片同。正理將同業盡。此論謂同橫緣。兩師各據一途。互無全是亦不全非。正理先彈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壽盡故死。第二句即福盡故死。第三句是俱盡故死。第四句是俱不盡死。但由抂橫緣死 又亦應言捨壽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此中。故正理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攝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義故。廣如前釋。

論。壽盡位中至俱盡故死。釋伏難也。能感二種業俱盡時此死。由感壽業盡死。豈由福盡令命死耶 解云福盡於死雖無功力。以死之時二俱時盡。由斯但言俱盡故死。此俱盡言不欲說由福盡力也。

論。發智論說至一起便住。又引發智釋傍論也。

論。彼言何義至一起便住。論主釋發智論。或是發智自釋。正理論云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害。是名第一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論云。有說色身名為相續。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身損壞壽則中夭。

論。迦濕彌羅至有非時死。引婆沙釋。隨相續轉是有障非時死也。不隨相續轉。一起便住是無障非是非時死也。

論。故契經說至輪王胎時。已下引四得自體證前義也。前三句證隨相續轉。第四句證一起便住。戲忘念天由喜增忘念便死。意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九問此二天云。如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說住妙高層級。有說彼是三十三天 今詳。此天雖二說不同。皆可得與修羅相害。准此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應說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攝。婆沙論一百五十一於此句中云。復有一類或龍.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為自害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 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勝業感故 那落迦。上品惡業感故 北俱盧洲。壽分定故 見道.慈定.滅定.及無想定。定力勝故 王仙。謂輪王或捨國習仙。或初受位時先習仙道名為王仙。此亦由勝業力俱非害也 佛使。謂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時縛迦此云活命。舊云耆婆。或云耆域訛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明。舊云樹提伽訛也。此涅槃經說。外道記女。佛記為男。母死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俱火不燒。活命佛使。有明佛記。俱不死也 達弭。此云有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邊乞取從所乞神為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羅。此云上勝。亦是長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憐子與子立名殑耆攝受。女聲呼名耆。男聲呼為伽。舊云恒河訛也 長者子耶舍。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無損 鳩摩羅時婆。鳩摩羅此云童子。時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後身菩薩。謂是王宮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 問若爾何故與上不隨相續轉不同 答廣略異耳。如婆沙四句與此不同。如上所引論師意爾。

論。若爾至受生有情。外人難也。若謂上所說是俱非害。何故契經唯說非想處受生有情。

論。傳說至俱非可害。論主答也。無自地聖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俱非害。餘地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聖道害故。不名非自他害。

論。豈不有頂至應名他害外。人重難。既為下地聖道所害如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釋故言傳說。此難無救。

論。如是應說至舉後顯初。論主更引正解也。理實色.無色界一切有情俱非二害。經說非想非非想。舉後顯初引例也。

論。云何有處至第一樂生天。第一樂生天有三。梵眾是初舉其梵眾兼顯上二。

論。云何有處至第二樂生天。第二樂生天有三天。極光淨天是最上天。舉極光淨以顯下二。

論。彼經如聲至不可例彼。外人難也。前文云謂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非想也。後文言如梵眾天。如聲是顯譬喻義也。如梵眾天餘天亦爾。可言舉初顯後。彼無如聲。何得言舉後顯初。

論。若顯喻義至亦有如聲。論主破前難也。若謂要有譬喻方得有如聲者。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識住。此之如聲欲喻何法。故知無喻亦有如聲。如梵眾言亦非譬喻。但是舉其梵眾兼顯上天。

論。已辨命根諸相者何。已下有一頌半第六明四有為相。於中有三。初半頌明相體。次半頌明小相。後半頌明四相待因緣。

論曰至是無為法。總釋四相名也 正理論云。如是四種是有為相。顯彼性故得彼相名 述曰此四種相顯諸有為性是無常。從其所顯名有為相。無此相者表是無為。婆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論。有執諸有為相皆是無為。如分別論者。或復有執三相是有為。滅相是無為。如法密部。或復有執相與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續沙門。彼作是說色法生.老.住.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亦爾。顯有為唯是有為唯不相應行蘊所攝。或復有執色等五蘊出胎時名生。相續時名住。衰變時名異。命終時名滅。如經部師。為遮彼計顯彼唯是眾同分相非有為相。有為相者諸有為法一一剎那皆具四相 婆沙三十九云。謂或有執三有為相非一剎那。如譬喻者。彼作是說若一剎那有三相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理。互相違故。應說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滅。中熟名老。為遮彼執顯一剎那具有三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時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剎那。故無有失。或生.滅位非一剎那。然一剎那具有三體。故說三相同一剎那。由此因緣故作斯論 准上兩釋。相用皆是異時。前釋三相同一剎那。後釋生.滅異剎那也。然異.滅相用。同.異時文不決定。問四相為是共相。為是自相。一說自相。一說共相。評曰應作是說。此是共相。然共相有二種。一者自體共相。謂一一有為法自體各有生等四義。二者和合共相謂一一有為法各與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和合共相。復作是釋。剎那住相微細難知難可施設。故說不住。謂剎那量是佛所知。非諸聲聞.獨覺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頃從此處沒至色究竟。於其中間非不相續可有從此往至彼義。亦非一法移轉至彼。又無從此越至彼義。是故決定剎那剎那生滅相續從此至彼。於其中間諸剎那量最極微細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諸行有住。一說無住。評曰既不能通應信有住。由有住相力。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緣。由異.滅力一剎那後無復作用。若無住相諸行應無因果相續。心.心所法應無所緣。故必有住。

論。此中於法至能壞名滅。釋別名也。正理論云。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生位無障勝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攝者。謂彼生時此法能為彼勝緣性。雖諸行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障勝因而立。住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異謂前法是行相續後異前因。滅謂別法是俱生行滅壞勝因。

論。性是體義。此釋頌中第十字也。

論。豈不經說至之有為相。問也。經說有三。因何說四。答中有二。一不說住相。二住.異合說。

論。於此經中至所謂住相。此初答也。應合說四。不說住故但說有三。

論。然經說住異至異名住異。通伏難也。難云若經不說住相何故彼經云住異相。通云經說住異即是此中異別名也。引例可知。

論。若法令行至有為相中。釋經不說住相所以。於中有二。一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不說。二以住相濫無為故不說。此即初也。如文可知。

論。又無為法至故經不說。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論。有謂此經至名住異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經不說也。即是敘異說也。

論。何用如是總合說為。問合說所以也。

論。住是有情至與吉祥俱。答合說所以也。如文可知。

論。是故定有四有為相。結也。

論。此生等相。已下半頌第二明隨相也。此四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隨相隨本相故。或名小相對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故。

論曰至四種本相。此釋頌中此字。即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釋云。此中有言兼顯定義。意顯此有唯四非餘。此謂前說四種本相 述曰。釋此同此論。釋有此論無。

論。生生等者至滅滅。此釋本相所有隨相。正理論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

論。諸行有為至由四隨相。此釋諸行有為。有其二義。一法體生滅由四本相。二得有為名由四本相。本相有為亦准此釋 正理論云。世尊何處說隨相耶。豈不此經亦說隨相。謂生等相亦是有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經既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攝隨相。又於諸相皆有亦言。故此經中亦說隨相。言有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住異亦可知言。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者何用亦言。故契經中於無為法說尚無有起等可知。此說意言諸無為法尚無生等本相可知。況生生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說無起等可知。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中說諸有為相復有相。故契經說色有起盡此復應知亦有起盡。乃至廣說。又契經說老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復有相。

論。豈不本相至展轉無窮。此釋有無窮.過。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答也。

論。何謂功能至或謂士用。釋功能也。作用是業用名。士用就喻以顯。正理論云。為親緣用名曰功能。

論。四種本相至一法有用。此釋功能別也。

論。其義云何。問也。

論。謂法生時至唯生本生。此廣答也。

論。謂如雌鷄至其力亦爾。此顯喻也。正理論云。生性既無異。功能何有別。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益功能。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識.意識境有少多。

論。本相中住至隨應亦爾。此後三相准前釋也。

論。是故生等至無無窮失。此總結也。

論。經部師說至如所分別。經部師宗四相無體。與大乘同。故作此商略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論。無定量故至證體實有。經部出所以也。既無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論云。又此諸相豈如瓶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遮實有。故彼定應許生等相體是假有。第三計有理必無故。

論。若爾何故至亦可了知。有部救也。既經言有三有為之有為相。即是屬主之名。前是本法。後是其相。故知法外別有四相。

論。天愛至義是所依。經部答也。

論。何謂此經所說實義。有部問也。

論。謂愚夫類至之有為相。自下經部釋也 於中有五。一明經說意。二明經不說剎那四相。三釋經重說有為相言。四敘經部所立。五引教證。此文初也。

論。非顯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經所說非剎那也。凡言相者表其體性令人了知。經言亦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剎那中生等四相既不可知。定是非經所說。

論。然經重說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經重說有為意也。經言有為之有為相。前言示三相體。後言表前三相是有為也。非是如有白鷺鳥處知其水有。亦非欲表有為善.惡。如童女有髮細且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麁臂煩等是惡相。

論。諸行相續至名為住異。此即第四述經部宗。此說一期三相是假非實。非一剎那是實非假。

論。世尊依此至衰異壞滅。已下第五引教證也 於中有五。一引佛為難陀說經。二引三頌。三引本論。四會本論。五即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實。此即初也。佛弟難陀性重欲染。欲染之本為貪其受。佛令難陀觀受生.住.異.滅。難陀得道。佛於眾中說難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 准此經文。一類樂受初起名生。終盡名滅。非一剎那觀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得言現在之心不得觀現在受。

論。故說頌言至相續說住。第二引三頌證經部義也。前二頌證一期四相非一剎那。後一頌破有住想也。

論。由斯對法至名剎那法性。此即第三引本論證。

論。雖發智論至非一剎那。此第四會本論文也 言。一心者。非一剎那名一心也。依眾同分一相續心說一心也。

論。又一一剎那至四相亦成。第五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實。於中有二。一標宗。二問答。此即初也。

論。云何得成。問也。

論。謂一一念至非無差別。答也。謂一一念本無今有生。准此生在現世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現故 有已還無名滅。准此亦同大乘。法無名滅。至滅相時法已過去 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之為住。此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住表此法暫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續不斷義名為住也 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為住異。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此亦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異表此法非凝然故。

論。彼差別相云何應知。有部問也。如金剛等前後異相云何得知。

論。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經部答也。如金剛等極堅之物。前後相同而有擲.未擲異。及強力擲去速墮遲。弱力擲去遲墮速。時不同也。雖有不同金剛本相前後相似。大種雖復前後相似。轉變差別其義亦成。亦餘諸行例亦如是。相雖相似轉變義成。

論。若爾至應不遍有為。有部難也。最後聲.光。及涅槃時最後六處。既無後可異。應無住.異。有部師難住.異相也。既無住.異。即汝所立住.異二相不遍有為。

論。此不說住為有為相。經部答也。我第三言住異相者。不欲說住為有為相。但欲說異為有為相。

論。其義云何。有部徵也。

論。謂住之異至無不遍失。經部答也。謂住之異故。若有住必有異也。謂最後聲.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即名住最後聲.光異其前念名為住異。即住名異故名住異也。非是待後剎那前方名異。亦非待後剎那前方名住。理必應然。只可後異前故名之為異。不可前異於後名之為異。若異於前異由於自。若異於後異乃由他。

論。然此經中至生等別物。經部述經意也。即有為法本無今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名住。即此前念後念不同名異。已顯有為之無常相。何用離其所相別有生等。

論。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有部難也。若說色等本無今有等是有為相。即是所相立為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

論。如何大士相至理亦應然。經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異大士等。故知有為之相不異有為。

論。雖了有為至有生等實物。經部述經生等四相。雖不離有為然不即彼。雖了有為色等自性。而不能了先無今有生。今有後大滅。相續之住相。差別之住異。仍未知彼體是有為。故非色等即有為相。然非離彼色等生有生等實物。

論。若離有為至復何非理。有部却問。我立生等別有體性異其所相。有何非理。

論。一法一時至許俱有故。經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時具有生等四相。即法生時應即滅等。同有體故。

論。此難不然至而不相違。有部通也。雖體俱有用有前後。謂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現在。現在已生。豈須生相。由此生時非即是住.衰異.壞滅。

論。且應思擇至有用無用。經部難也。未來法體未得為有。即生等相體亦非有。如何得說生相有用三相無用。

論。設許至現在相。經部縱有未來難也。生相有用時不得是未來。生相已用時不得名現在。有部之宗約其作用辨三世故。正理論云。謂有為法若能為因引攝自果名為作用。若能為緣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現在皆能為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為緣攝明異類。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能為緣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為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為作用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為緣攝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準婆沙問四大生等五因。為是因為是緣。一說是因。一說是緣 准此論意因是因緣。緣是增上。其因緣定有取果。取果作用定在現在。其增上緣攝助異類。於中有取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諸有為法住現在世。於增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來法.及生相法功能雖是攝助。而非是取.與准正理論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現在。此中說取自類果者據顯說也。一切法體住現在時。定能取果故無能障也。若因與果及增上緣攝助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障眼識不依根也。又餘一切有為住現在時。皆能取其自果名為作用。無力能遮不取果故。一切有為法住現在時。攝助異類即不決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故。如眼識等。此釋自類果者。即因緣所取皆是自類。

論。又住等三至為名壞滅。經部宗難三相同時用也。

論。諸說住等至剎那滅義。經部難也。若用前後。諸法生已經住.時異.時滅時。三時既別。應三剎那時之極少名剎那故。即違教說剎那滅義。

論。若言至非異非滅。經部難。住先用過也。住異.滅相同時而生。因何住相先餘二用。

論。若住力強至所衰壞耶又難。住力若強因何被其異滅。并其本法俱遭衰壞。

論。若言住相至令無再用。又遮難也。若言住相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更生生相無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住相不令再住。

論。又誰障住用至何不於先用。又遮此住用暫有還無也。若異.滅為障即力合強住應先住用。若力弱住故於後用。即不合能障於住也。

論。又住用息至更無所為。又遮難也。若住不由有障暫用自息。即應法自然壞滅。何用異.滅二相。

論。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又縱許有滅而破其異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所以一法不許有異。

論。異謂前後至立異終不成。經部出所以也。若前一法說異不成。無所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法。是故一法立異不成。正理論云。諸對法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自體。謂有為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名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自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異相。於斯正理何不忍歟 又云。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生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剎那復由俱起異相為緣令衰損故。復能為後果漸劣緣。如是一切有為相續。剎那剎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為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剎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增長時應無異相。不見異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緣助。勢力增強摧伏異故。

論。雖餘部說。已下破正量部。彼執色法有二緣滅。一內滅想。二外滅緣。心法唯內滅相。不待外緣。剎那即滅 先破色。後破心法。

論。雖餘部說至有滅相為。初破色法待二緣滅。既現見薪由火緣滅。如何更說別有內滅。服寫藥痢豈是由天。

論。又心.心所至不應正理。次破心。剎那滅不待外緣。一法之上同時既有住.滅二相。應於一時亦住.亦滅。相違同時不應正理。

論。故依相續至善順契經。經部師破他宗已結自宗順經合理。

論。若生在未來至何不俱生。已下半頌第三明生相待因緣合方能生法。

論曰至非皆頓起。就長行中有二。一釋頌文述有部義。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論。若爾至因緣力起。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師問。

論。豈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答中有三。一以細故雖有實體汝不知也。二反難。若無生體。因何得有生覺。三反難。若法外無生。如何得有第六轉聲 此即初也。豈得以汝但見因緣不見生相。即謂唯有因緣無生相也。豈諸有法皆汝所知。此之生相雖現有體而不可知。以法性幽微甚難知故。

論。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反難也。心法託境必不自起。生相若無應無生覺。

論。又第六轉至色之色言。反難第六轉也。若生異色。可得說言色之生等。第六轉聲既名屬主。非即一法。若於一法有屬主言。應有說言色之色等。

論。如責無生至隨其所應。類釋三相別有體也。

論。若爾至有等別性。自下經部反難通也 於中有二。一破生覺。二破屬主。此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內法無破。二同外道有破。為成空.無我覺法外應有空.無我性。此就內法無破。謂無我觀時觀一切法皆無有我。應於法外別立空.無我性。若於法外無其空.無我性。如何得有空.無我覺。既有空.無我覺。法外無空.無我性故。唯有生覺。法外無生性 言。為成一二至有等別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生覺。即離法外別有生相。即應一.二覺。大.小覺。各別。合.離。彼.此。有性等覺。應如外道法外執有數.量.各別.合.離.彼.此.有等別性。外道計如前述。

論。又為成立至言何得成第二反難。破第六轉。如文可知。

論。是故生等至無別實物。結成經部宗也。

論。為了諸行至隨應當知。經部通經。離法之外無別生等。經說第六轉聲。色之生言。先法說後喻顯。如文可知。

論。若行離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難經部也。有為.無為俱無生相。有為既生。無為何為不生。

論。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經部通也 於中有三。一無為不得名生。二將有部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將有部一切有為同有生相。因緣或有能無能例。此即初也。本無今有可得名生。無為體常如何名生。

論。又如法爾至皆可生。此第二也。如汝有部唯有為有其生相。無為之法無其生相。我經部宗亦爾。有為可生。無為不可生也。

論。又如有為至一無生用。第三釋也。如汝有部一切有為皆有生相。而許因緣望有為法於一有用。於一無用。即如眼根於生眼識有用。於生耳識無用。我經部有為.無為同無生相。而彼因緣望有為有用。無為無用。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辨至其義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頌明名.句.文身。

論曰至句身文身。釋頌等也。

論。應知此中至壹伊等字。會異名也 名謂作想者。由於色等念色等名。令於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為作想。此是因取果名說名為想。論既不言想謂作名。不可釋言從因受稱。因取果名者。即是名之異目。亦不可別為一釋或是名之異目 亦可名如作想詮法相狀。義與想同故名為想 梵云那(去聲)摩此云名。是歸義。赴義。隨義。趣義。謂隨音聲歸赴於法趣其自相。有異求表呼專一即歸之義。由斯呼召能引自體 梵云僧若(日何反)此云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之義 梵云鉢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跡。亦如一頌總四句成。今就義翻名之為句 梵云縛迦(去何反)此云章。是詮辨終竟義。如說諸行無常等章。直言諸行是名非句。直言諸行義未究竟。更云無常方成究竟。故名詮義究竟名之為章。如立蘊章詮蘊究竟 若爾何故外典章.句義別 答詮義究竟名之為章。詮義之中有廣有狹。極狹名.句。廣名為章。即於章中分其二義。一句義。二章義。即句同章。故名為章 或能辨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者。如說善能招愛果。刀能割物等。此是業用。寂滅為樂此是德也。三無數劫此是時也。相應謂詮諸法相隨順也。差別謂詮諸法義不同也。或差別是其總義。即是對其自性名差別也。如說諸行是其自性。無常是其差別。對法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其義同也 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顯義。西方俗呼醬酢.鹽.扇等物為便社那。以醬.酢.鹽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社那。舊譯為味誤也。以文顯故與名.句為依。故對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顯異餘處。即依此顯安布以為龍.鳳。又合龍.鳳以作錦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如其聲。文如其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壹.伊等字顯在聲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別更生名目差別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依於文。

論。豈不此字至亦書分名。此問答分別也 豈不此字即是紙上屈曲色名為字。問也 答云非為顯書分色字製造諸不相應字。但為顯不相應字製造色書字。依此色字記持不相應字。及將色字傳流異方及於後代。是故不相應諸字非同書字。

論。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釋名等身 云何名等身者。問也。梵云迦耶此云身 謂想等總說已下答也。梵云三木訖底此云總說。總說釋身義也。即是二三等名總說為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云合集。總說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由合集義中置嗢遮字界。後字緣助成總說義。即以總說釋於身也。二名為身。三名已上名為多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謂迦佉伽等。皆至三數釋者。一不名身。二單名身。三名已上皆多名身。至於多身不減三也。四.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須至四.五也 前釋文中。即以十二音中[褒-保+可].阿.壹.伊釋。今釋身中即以字體迦.佉.伽釋者。欲顯此二皆得是文。故倚互明。

論。豈不此三至心不相應行。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問也。

論。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有部答也。

論。云何令了經部問也 論。謂語發名至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云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說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為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言應以善說文句讀誦正法。惡說文句讀誦正法義即難解。又說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說彼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加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了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由此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能說。文是所說。義謂非二。如是則為無亂建立。

論。非但音聲至方攝語故。此是經部敘自宗義。

論。何等音聲令義可了。有部問經部也。如我所釋有名之聲方能了義。汝言即聲了義。何等音聲令義可了。

論。謂能說者至智者立瞿聲。經部釋也。於一瞿聲詮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義。

論諸有執名至能詮定量。准聲共立定量。名亦如之。

論。若此句義至別有實名。自此已下經部師難有別名也。但由假音聲顯用已辨。因何計有離聲實名。

論。又未了此名至為由語生。經部定有部宗兩關進退難也。

論。若由語生至何待別名。難語生名也。

論。若由語顯至何待別名。難聲顯名。

論。又諸念聲至可由語發。難無生理。一念之聲未能詮表。多念之聲乃能呼召。故知多念之聲乃有名也。前後念聲剎那已滅不可聚集。又不可說一字之名分分漸生。進退徵難無其生理。如何可說由語發耶。

論。云何待至能生無表。有部反難經部成自義也。由多念表色念念漸生入於過去。最後表剎那無表方生。聲生於名義亦准此。

論。若爾至應能了義。經部難也。既唯最後聲能生名者。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何須要待前念之聲。

論。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難異執也。若語生文文復生名亦同前難。前後念文不可集故。

論。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前難語生名。復准難語顯名也。生謂名由聲生。顯謂名先有體但由語顯。已上破有部離語有名。自下破離語有文。

論。又異語文至莫辨其相。諸明慧者現量知無也。

論。又文由語至皆不應理。若生若顯二關破斥。准語於名生顯之過也 正理論云。此難違害自所稟宗。彼說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傳傳相資最後剎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

論。又若有執至而不應許。破異計也。若名與所詮義俱時而生。由如生相與義俱生者。即有三過。一名在現在義在過.未。二子名與子俱生。父母不合隨意立名。三無為無生應無有名。

論。然世尊說至安布差別。通有部難。難云。若謂離聲無別名者。因何經說頌依於名。答云。即聲安布假說為名。

論。執有實物至及心次第。總非有部別立實名。如樹等行離樹無行。心之次第離心無體。名亦如是。離聲無體。

論。或唯應執至便為無用。經部縱文破有名也。

論。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此迷有部宗也。正理論云。毘婆沙說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說一字時但可有名。說二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字生者說二字時但可有名。說四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字生者。說三字時但可有名。說六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為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說。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中句辨三種。說八字時但可有句。說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說。說二十四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說。說三十二字時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說一字時但可有文。說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說。說一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說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說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說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三十二字時。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為門餘如理說 准上論文多念聲生一文。前念聲無文 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即一念聲三法同起。謂文.名.句。若二字名已去於前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後字成名.句位方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非一一念聲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句。或無一字句。句必須二字。其二字已上生名者皆於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 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於前字即得生解。此由聞者串習於前解義。非謂於前位中有二字名等於先已生。如言諸行二字名。於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餘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說二字名時。一人聞諸。一人聞行。各生一解故。若聞一兼二即是串習。若作此釋。善順名之極少謂一字也。又如說諸行無常等句。諸行是自性。無常是差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無常二字或有名起或無名起。義則未定。如說無常可厭。無常即是自性。可厭即是差別。此無常二字理合有名。若為差別即無名起。如實說者若為自性。若為差別。皆悉有名。如人說諸行無常句。有人唯聞無字。或唯聞常字。或聞無.常二字。或具聞四字。若唯聞無字者謂唯說無。若聞常字者謂唯說常。若合聞者謂詮無常。然此無常未屬何法。故知此上所聞皆不了句。若有聞說諸行無常。此方了句。知此無常諸行差別故。以此准知。諸行無常四字之邊。一一皆有一字名也。於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也。至第三字有一字名及三字句。如有但聞諸行無三字。此即謂詮諸行無也。諸行為自性。無為差別。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於中加.減如理應思 又釋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名。發語遠加行心多緣此故。如說諸行兩字。必須先緣詮諸詮行一一別名。方可合成二字名故 正理.婆沙說名.句.文各有三種。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婆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字.三十二字。准此論據位相倍及極一頌。作如是說。然實以論非無三字.五字.七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論云一字生名.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語法。說二名身有合集義故。說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說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生名者。說一字時但名名。說二字時有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釋。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即謂多名身 有人云。問多名身中。一云說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說四字時名多名身。其義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為一身。第一.第三字復為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為一身。依聲明法言三已去方說為多。若四字生名名多名身者。隣次相合即為三身名多名身。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身。又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准上三釋自相牟楯。但遍說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論所明。但說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謂一.二.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因何說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其數即說是身。若於此中以身多故名多名身。即是第三說其身數。於中亦合說身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隣次相對應名身身 又自引聲明說三已上方得名多。因何復說身上加身名為多身。若爾三字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應亦得名多名身也。雖一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 此中所說。一.二.多三皆約名說。不據身論。婆沙更有明文。應撿錄之 又牒文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謬。三字生名者唯有一三字名故。此中兩說不同。一據成多即名多身。謂三已上。二據位相倍。謂四名已上倍於前也。兼依二釋義皆無違。故論雙舉。然唯有字.名.句體而無頌體者。其字.名.句。五趣.諸方愚.智不同。但能語者皆聲發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說自性.差別。故。皆令解自性.差別。故其頌唯是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句。更無別物 問如說一名.一字。對諸方名各生異解。為有多名。為有一名為有一字。為有多字 答字唯是一諸方通用更無差別。名即不同。若為此方語唯有此方名無諸方名。所以知然。若不爾者。即應唯說一字生名應有多名。論既不說多名。故知唯有一名。又當發語遠方便心唯緣一方名故 問若爾何故生其多解 答此如絲竹之聲亦生名解似而非實。

論。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已下半頌第二義門分別。

論曰至然不可說。第一界地門也。於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無色界。然不可說。二說之中前說為正。就前說中有其二說。一云唯隨語繫。謂唯二地。謂欲界.初定。二云隨身繫。謂通五地。謂欲.四禪。舊婆沙有四說兩重評文。初二說一云隨語。一云隨身。評取隨語。後兩說一云欲.色界。二云通無色。評取前說。深法師云。一論不可有二評故。隨語繫者是後評。但說不許無色有名。非是欲許隨身繫也。法師此釋深有理趣 准正理論等解名.句.文.身。皆依聲有文。依文有名。又此論云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故知餘聲無有名也。所依語業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於五地。若謂正理等論雙舉二故則容兩是。亦不應理。此論亦舉無色界名而不是非。豈亦兼取。故知名隨語繫義決定也 問若爾何故但法無礙解通其五地。而無論文說唯二地 答准論所說。名繫地中即敘二說。法無礙解繫地之中即唯說通五地。故知法無礙解據能緣說。若隨語.隨身。皆容五地心能緣故。由此無文敘二說也。法無礙解是了法慧。如何即令與所解名定同地也。詞無礙解是其能作諸方語慧。由此唯於發語地有不通餘地 有人自作問答云。問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如何名等能詮三界。解云雖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然通果加行遠能發心能緣三界故。所發名能詮三界 詳此問答未達一切發語心也。一切近因等起發業之心。皆緣色聲為境。因何偏問通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緣其名。未必定緣所詮義也。如多人不識摩尼寶等。豈不得有此寶與名。

論。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第二情.非情分別也。婆沙五十云。問誰成就名等。為能說者。為所說耶。設爾何失。若能說者則阿羅漢應成染污法等。以阿羅漢等亦說染污法故。若所說者則外事.無為亦應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說法故 答唯能說者成就名等 問若爾後難善通。前難云何通 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污等名。而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無覆無記法故。十五又云。問名等為善.不善.無記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種。已上論文 然發業時近因等起唯緣於聲。遠因等起亦通緣名。不從遠因判性。餘處說業.心二緣名者。據遠而說。

論。又名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類分別。非色法故非是長養。隨欲生故非是異熟。是有為故非實。從同類因生故非是剎那是等流性。

論。又唯無覆無記性攝。第四三性分別門。

論。如上所說。已下一頌大門第二。總釋餘義。

論曰。至無覆無記。釋頌第一句也。如文可解。

論。并無色言至類通二義。釋頌第二句也。上句說一分同。下句說一分異。名身等。界唯欲.色。類唯等流。同分。界即通三。類通於二。是謂異也。正理論云。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性.族類.沙門.梵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說諸同分中有先業所引生者。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論。得及諸相至非異熟等。釋下兩句。如文可解。

論。已說如是至隨應准知。已下指當。如文了知。

俱舍論疏卷第五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點了依維摩會□

角壽   一交了


【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正藏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
【其他事項】本資料庫可自由免費流通,詳細內容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回上層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