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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37冊
No.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71卷)
【梁 寶亮等集】
第 9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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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九(長壽品第四卷之第二)

 釋長壽因義 出密迹力士殺童子事 出諸羯磨名 出入河歸海事 合椋牛譬 釋法性義 釋無想天受樂事 釋一體三寶義

長壽品之第二

爾時佛讚迦葉菩薩善哉善哉。

案。僧亮曰。上說雖顯。而義旨未周。故須明也。寶亮曰此下先答長壽因也。開為七段。第一許說。第二戒眾。第三總說。第四勸令外化。第五佛自引證。第六正業體相。第七釋疑也。智秀曰。此一品答因果兩問。即為兩別。前答因問中。有三段。第一讚其能問。第二辨長壽因相。第三論義也。明駿案。此下答因問也。大分為兩。第一正答。第二迦葉諮難也。就正答中。有五翻。第一從此訖利益眾生。先歎其能問也。有三意。初以遠齊諸佛。次以近等大士。後稱其弘益。以結歎也。第二從我無智力。訖深智慧故。迦葉仰詶。歎旨也。亦有三意。初引蚊蚋為譬。不敢仰齊諸佛。次引藏臣為喻。謂已頂奉恭敬。或有片同菩薩。後自謙光云。所問管劣。豈能曠益。正可自利而已也。第三從諦聽以下。訖轉為人說。誡使至心。勸令轉教也。第四從我以修集已下。舉現在為證也。第五正答問。有五階。夫十地以大悲為首。五戒以不殺為先。是以命問之端。發言在戒。故知。菩薩心戒。無自大悲者矣。今既明壽因。是故第一先舉至慈之譬。以明自行也。第二勸行不殺。授以十善五戒。以顯外化也。第三俯入三塗。拔現在之苦。廣明悲之用也。第四發四弘誓。安慰未來廣慈之用也。第五結也。天上者。自近而言遠耳。

善男子汝今未得(至)如一切智問等無有異。

案。僧亮曰。此下第三答問分也。僧宗曰。此問總一經之宏致。收萬行之樞機。仰弘聖旨。故重稱善以讚也。爾問我答。照理是同。諸佛敷揚。何以異此。故曰等諸佛也。寶亮曰。迦葉之實。未易可詳。以迹而取。豈議照與佛齊。既所問理玄。獨焉峯秀。為近見之徒。須此歎耳。

善男子我坐道場菩提樹下(至)則能利益無量眾生。

案。僧宗曰。非唯仰等諸佛。亦復同昔大士也。昔七處八會。說華嚴方廣。于時十方大士。雲集論義。亦甞作此問。

爾時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法性虛空甚深之義。

案。僧宗曰。佛上雖歎。言過所稱。謙退未達。德光愈著也。智慧海者。一則深廣。二則藏寶也。法性虛空者。有二種。一則萬法本來無性。二則涅槃亦稱法性。此非思力所及。

世尊譬如國王髻中明珠(至)令我廣得深智慧故。

案。僧宗曰。謂蒙答旨。頂奉恭敬。如彼藏臣也。

爾時佛告迦葉菩薩(至)既聽受已轉為人說。

案。僧亮曰。大乘之法。不為一人守護之。方應無邊而流通也。僧宗曰。將答所問事。須誡而勅之。夫宗致幽玄。非輕心所受。雖復言指迦葉。而意在時眾也。

善男子我以修集如是業故(至)今復為人廣說是義。

案。僧宗曰。所明不虛。乃引我為證也。

善男子譬如王子犯罪繫獄(至)大慈大悲大喜大捨。

案。僧亮曰。此先譬說。後法說也。菩薩有外行內行。慈是外行之因。八河歸海。外行果也。群生是內行因。涅槃佛性。是內行果也。次說三寶一體。重顯二果常也。王自迴駕者。獄為不淨。非王行處。慈故至也。五道是苦。非菩薩所居。亦以慈故。難至而能至也。

授不殺戒教修善法(至)隨所壽終生於天上。

案。僧亮曰。慈本救苦。戒是救苦之本。濟慈之行也。生於天上者。因地現報也。僧宗曰。十善四等是要行。四弘誓是要願也。十善中略指不殺。為長壽因者。蓋取其相似義也。餘九略不說耳。寶亮曰。別有經明四弘誓。配四諦也。謂未度苦者。說苦諦令度。未免縛者。說集諦令解也。未涅槃者。說滅諦令會也。末安者。說道諦令安也。其心曠故名弘。必能行故名誓也。

爾時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實作子想如羅睺羅。

案。僧宗曰。此舉事為難。謂不等也。物情見昔往往治罪。如似傷慈。故須明也。明駿案。此下第二迦葉難也。難意有兩。承上旨云。行慈持戒為因。得長壽為果。今此第一先難令無慈。而犯殺戒。使因義不立也。後第二舉現見涅槃。無長壽果也。若有長因。果不容短。果必不長。故知。無因反。兩關以成其義也。就前關中。有三翻。第一定子想之慈也。第二舉事以金剛神。為成難也。第三舉理。以塗割為類也。此即第一定慈也。三種惡人。亦作子想不耶。有兩階。先迦葉定。後佛答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同於子想如羅睺羅。

案。僧亮曰。慈實不等。以二事為證。一以眾生不可等。謂破戒是也。二以菩薩慈事不等。力士所殺童子是也。承佛旨者。佛尚不等。況菩薩乎。僧宗曰。金剛即菩薩也。既承神旨。則二聖共殺。斯不等明矣。

佛告迦葉汝今不應(至)同於子想如羅睺羅。

案。僧亮曰。白衣毀法。尚加苦治。況出家耶。僧宗曰。聖人與奪。利益有時。未必待化。但迦葉所舉之事實是化耳。明駿案。此下佛答有五階。第一拂迹顯童子是化。第二明王法與佛法。曲異以證不殺也。第三以小況大。若放一光。尚與無畏。況當有殺也。第四舉三譬。明未後行法。四眾能治。破法罪人。得福無量。第五雙結二旨。若不治者。得無量罪。能如法治。是我弟子也。

善男子譬如國王(至)諸行惡之人有果報故。

案。僧亮曰。佛以三事。證平等也。一以羯磨治罪。不斷其命。二以光照光是慈果施無畏也。三治眾得福。不害於慈也。寶亮曰。人若猶有信者。則不得斷命。夫生道萬端。何必苟在斯法。比丘自可依法而立德。豈懼譏呵。而壞行耶。

善男子汝今當知如來即是(至)具有如是無量勢力。

案。僧亮曰。得無量福者。先以事況也。將欲滅之者。不悔則滅。能悔則止。彼王以二事故得福。一怜愍人民。二令惡者修善。治法比丘。一以護法。二令修善也。下以翦樹拔髮。偏與護法。為作譬。

善男子未可見法汝欲見者(至)即應驅遣呵責舉處。

案。僧亮曰。此第三事引證也。明未來護法。得福無量。以明必有深利益也。

若善比丘見壞法者(至)是我弟子真聲聞也。

明駿案。此弟五階。雙結得失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若治毀禁是言則失。

案。僧宗曰。向以童子為化。顯無不等之失。然猶治罪人。於慈成硋。是故引此。塗割二事。以為問。

佛告迦葉善男子譬如國王(至)如是教誨得福無量。

案。僧宗曰。將欲答難。先舉譬也國王譬佛。大臣譬通法菩薩。諸子譬四眾。端正譬得理之解不偏也。寶亮曰。明如來以四部弟子。付弘法之人教成就也。假令三部弟子。不從誨喻。不盡成道。而餘有一眾。不可以少欲而不治也。所以不得罪者。有二意。一無有惡心。二明運慈故也。

善男子如來亦爾(至)亦能善知宿世之事。

案。僧宗曰。合譬以凡況聖。答難顯一子之平等非謬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如來不應作如是言。

案。寶亮曰。將欲說果。以果難因。現果不長。往因寧等耶。僧宗曰。雖復捉果尋因。而事在難果。即答長壽果問也。智秀曰。猶是難因也。因必是實。理召常果。則不應涅槃。今已果徵因。因非實矣。以此而推故。知猶是難因。未是答果也。有兩翻。第一難。第二答也。就難中有三階。第一直謂不應長壽之旨。第二舉譬。第三合譬結難。此即第一將欲為難。先領旨也。

何以故如知法人能說種種(至)是知法人言行相違。

案。智秀曰。此第二階舉譬也。

如來所言亦復如是(至)得是短壽不滿百年。

案。智秀曰。第三階合譬結難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汝今何緣(至)於諸常中最為第一。

案。智秀曰。此第二翻佛直呵答而已。上來所明。不應復有如此麁言。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云何如來得壽無量。

案。僧宗曰。若語其事。但八十年也。而云諸常法中。最第一者。不應無旨。是故問言云何常也。智秀曰。此下答第二長壽果問也。答問不同。或須重稱問以求答。或直爾而問。或因答前餘勢。仍為答者。此答中有三別。第一正答長壽義。第二設難。第三改正三歸。從此訖壽命第一。正答問也。有兩意。初迦葉問。後佛答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如八大河(至)及諸小河悉入大海。

案。道生曰。所以歸海者。至下者也。其以眾流。為海之水。水亦名為海矣。

迦葉如是一切人中天上(至)悉入如來壽命海中。

案。道生曰。如來何壽。以百姓為壽耳。謂之壽海。

是故如來壽命無量。

案。法瑤曰。夫長壽之由。窮不殺之理。然人天之命。亦少分不殺。是則入佛壽命少分因也。故云一切命。皆入佛命海中也。僧宗曰。海之吞納眾流。無有增。咸因地萬善。鍾於極果。以因滿則常也。又勝鬘經言。如來藏即是佛性。在因為藏。在果為佛。非始非終。隱顯為異耳。若眾生無性者。中間亦可斷絕。以其性義不亡。必應成佛。至佛乃常。如眾流至海。更無去處。故惑盡行周。得佛自常也。寶亮曰。海是納流之器。如來之壽。是眾命之極。研辨其旨。凡有三義。其兩義玄推。一義從文。第一明眾生壽命。皆是如來壽命。海內無有過於佛者。第二眾生壽命。雖復無量。流轉不定。至佛方住。第三明菩薩在行地之日。施眾生命。以此為因。得果之日。則不容短促。然經言眾生生死。如蠶作繭。非聖所教。而今乃言。施命為因。此實難曉。又言眾生可害。而行道者。無有害心。即名施命。此復難解。夫聖人出世。正欲令人斷煩惱滅生死。若從此義。應是奪命。而言施命者何耶。夫命者。名之為生。生於真壽。真壽者。即法性身也。是故聖人。使眾生修道。顯真常之壽。聖意在此。故為施命也。

復次迦葉譬如阿耨達池(至)如來亦爾出一切命。

案。道生曰。以百姓壽為壽。感必出矣。出必無窮。若陂池也。法瑤曰。此明天人壽命。皆由佛化所得。故曰從如來命出一切命也。僧宗曰。前譬明入。今譬明出也。大品經言。一切天人。剎利大姓。乃至居士。一切皆由菩薩所化也。明因地之時。施一切命。化功則應還於化主。故至佛則常也。

迦葉譬如一切諸常法中(至)於諸常中最為第一。

案。智秀曰。上海譬雖明形待。因時之命。在果為極。未顯終竟不盡。故以此譬。更明無盡如虛空。

迦葉譬如諸藥醍醐第一(至)於眾生中壽命第一。

案。智秀曰。讚歎常旨也。解由境生。不無除惑之功。故擬況醍醐。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常宣妙法如注大雨。

案。僧宗曰。承機致請也。上乃明妙果是常。未明迹須必滅。今因迦葉致請。明丈六非實。以下況上。則本迹可知矣。寶亮曰。明理既竟。引四事證也。第一借近況遠。第二明有常之名。根本在佛。第三引法性為證。第四明一體三寶。唯一極為證。此即第一也。智秀曰。答問顯常。已明於前。此下第二。更舉三緣為證。此第一引伏難也。既云常。則應常住。既不住。便是無常。

迦葉汝今不應於如來所(至)是故現捨入於涅槃。

案。寶亮曰。外道五通。尚能延促自在。豈況如來。具以自在。示同毒樹。

迦葉當知佛是常法(至)既脩集已廣為人說。

案。智秀曰。此章中有兩翻。第一難。第二答。答中有兩階。前正況答。此結勸。

爾時迦葉菩薩白佛言(至)微塵世性亦不現故。

案。僧亮曰。將說內行因果。先難果常也。若果不常現。云何得與世法別也。性者。異道計云。以冥初。為世間性也。法瑤曰。前明如來常理曉然。但據今日現入涅槃。似是虛妄。則與世間所說同也。若無以辨異。則致或者眾。故發斯問。使畫然有判也。僧宗曰。就答果中。有四章。第一寄言行相違。顯本是常也。雖知是常。外道亦言有常。第二釋常我之名。本在於佛。為外道所竊。今釋其真偽。真則佛法涅槃。其體是常。常即法性。但昔涅槃。亦言法性。二教既同。事須洗釋。故第三簡今昔二名。同明法性。所明不同。昔明法性。但以單滅。今明法性。常而妙有。極果體圓。備三歸之德。是故第四勸厲行人。使歸依也。有何異有。誠知本當。但即事為滅也。如即外道。亦有空言。俱無事驗。滯言之徒。無以取信。願佛為釋。使真偽有在也。智秀曰。此下第二意。舉例重貴也。若同不現者。則應俱是無常。

佛告迦葉譬如長者。

案。僧亮曰。果不常現。迹不可辨。乃因譬以釋之。此譬中有四分義。初譬佛在世。讀誦得旨。修成佛也。第二譬佛始滅。得佛遺法。不解深義。猶得人天也。第三譬己智慧。又無慈悲。欲求自度。不解究竟。不成佛果也。第四求常之心。遂生耶見。見多者。則失人天。少則不失也。長者譬佛也。寶亮所釋。與此同。唯合第四。為第三耳。僧宗開第四譬。為第五。

多有諸牛。

案。僧亮曰。經藏也。牛出五味。經生五果也。

同共一群。

案。僧亮曰。歸一解脫也。僧宗曰。雖復十二部中。理味有異。然同一佛說也。

付放牧人。

案。僧亮曰。弘通菩薩。

令逐水草。

案。僧亮曰。受學弟子。

唯為醍醐不求乳酪。

案。僧亮曰。所謂諸佛為一大事因緣。出於世也。法瑤曰。人天為乳酪。二乘為生蘇。菩薩為熟蘇。唯佛為醍醐耳。

彼牧牛者搆已自食。

案。僧亮曰。讀誦得旨。

長者命終。

案。僧亮曰。佛涅槃也。此下第二譬也。

所有諸牛悉為群賊之所抄掠。

案。僧亮曰。凡夫不從經旨取解。喻之抄掠也。法瑤曰。外道盜竊遺餘經法。謂之抄掠也。寶亮曰。雖復受持。捉相心強。多諸雜偽。不得真理。

賊得牛已無有婦女。

案。道生曰。作醍醐者。本是婦女所能。若從其受。必有成理。今云無者。譬無弘通之近。賢聖善友。所以無成。

即自搆將得已而食。

案。道生曰。凡夫橫取。凡有三焉。此其一也。雖復無師。藉以讀誦之善。或受人天。而計之為福。橫之一。僧亮曰。去聖曰近。由得人天資也。法瑤曰。雖無出要。亦得少善。譬搆將也。寶亮曰。雖無慧方便。非不以相心受持。

爾時群賊各相謂言(至)名為世間第一上味。

案。僧亮曰。第三譬也。知經大意。以人天漸進。終期為佛也。何方得之者。自知無解無方便也。僧宗曰。雖得常名。不解趣常之實。

我等無器。

案。僧亮曰。菩薩以大悲為器。忘身濟物。自審無之法也。法瑤曰。不知求涅槃之方也。曇濟曰。慈戒為萬行之器。自知無也。僧宗曰。謂此身非受道器也。

設使得乳無安置處。

案。僧亮曰。謂設得人天。非求佛之因也。僧宗曰。既云假設。則無得理也。非唯二乘無漏不可。而辨設行地之善。亦非所辨也。智秀曰。非唯無安涅槃極果之處。設得微善如乳。亦無正信之器。為其本也。

復共相謂唯有皮囊可以盛之。

案。僧亮曰。欲學聲聞受身。如皮囊受水。不盛醍醐也。法瑤曰。雖知涅槃方便。而有讀誦之善。非正解唯得人天。

雖有盛處不知攢搖。

案。僧亮曰。攢譬思慧。搖譬修慧。雖自求度。而不生二慧也。僧宗曰。正是無方便之說也。上來諸句。未若此顯。但保著人天。不知推求。更有勝此者也。寶亮曰。雖復欲行小乘。不知作假名法空觀行。

漿猶難得況復生蘇。

案。道生曰。精純成蘇。餘汁為漿。二乘成道。身則是餘。苟不解常。乖此遠矣。橫之二也。僧亮曰。向果譬漿。得果譬蘇。既無二慧得之。與向皆不成也。法瑤曰。既不知解說之攢搖。世俗之善。猶尚難得。況二乘果乎。曇濟曰。聲聞向中七方便。譬漿也。僧宗曰。初地至七地。如生蘇。八地至十地。如熟蘇。漿非五味之限。今明既不知攢。求勝出之善。乃至住前凡夫。有漏之善。尚不可得。豈況上住真味。生蘇當可得耶。寶亮曰。信首五根亦不立。

爾時諸賊以醍醐故加之以水。

案。僧亮曰。此第四譬也。求常不已。遂生邪見也。法瑤曰。雖知此經。能得常果。而不能知常之所在。更說種種常法。謂加之以水也。僧宗曰。第四譬也。醍醐為物。其質甚清。欲速得故。加水令清。是則清色相似。其味則殊。雖知涅槃是常樂法。欲速得故。乃計此身即是常樂。名同而實異也。譬加以水。則損雜血之乳。若計身為我。則損人天之善也。寶亮曰。此下第三譬。悉起諸耶見也。

以水多故乳酪醍醐一切俱失。

案。道生曰。又謂經得常住勝解。而不識之。更說種種耶常之法。常耶既增。壞本常味。五時俱失。橫之三也。僧亮曰。耶見多者。能斷善根。人天俱失。少者由信因果也。法瑤曰。加以倒常之水。壞真常故。五味失也。僧宗曰。第五譬。遂斷善根。乃至人天因果頓失也。

凡夫亦爾雖有善法皆是如來正法之餘。

案。道生曰。合譬也。佛經令人得戒定智慧。斯三法者。本是得佛之要道也。彼以取世樂故。失本為餘也。取世樂故。為棄也。

何以故如來世尊入涅槃後(至)如彼諸賊劫掠群牛。

案。道生曰。本不應取。以世樂而取。謂之為盜竊也。僧亮曰。合第二譬也。

諸凡夫人雖復得是戒定智慧無有方便不能解脫。

案。道生曰。不解戒定智。為常住解脫因義。故不解解說。合二橫也。

以是義故不能獲得(至)不知方便亡失醍醐。

案。僧亮曰。合第三第四。無方便譬也。寶亮曰。自凡夫亦爾。至此。合第二譬。

又如群賊為醍醐故(至)如彼群賊不得醍醐。

案。僧亮曰。此別合上第三譬。上云。多水未被合也。何者。夫耶見有輕重。重者。說無因果。人天都失。輕者。謬計涅槃。或得人天也。僧宗曰。此乃舉第四譬。而先合第五譬也。寶亮曰。此合第三譬也。闕不合初耳。

是諸凡夫有少梵行(至)如彼群賊加水之乳。

案。道生曰。雖更加常。未斷善根者。猶以少善。生欲界天。合三橫也。

而是凡夫實不知因(至)雖復說之而實不知。

案。道生曰。尚不知世善。故生天。豈知歸三寶耶。僧亮曰。是加水之中。小加者也。不知因修梵行者。人天近因。尚不能知。況出世常因。而能知耶。僧宗曰。修少梵行。受少樂者。合自構而食也。如彼群賊。加水之乳。更舉第四譬也。而是凡夫。實不能知。因少梵行者。即是加水也。因名所以。既計身為常。豈達真常所以也。寶亮曰。此下釋教也。昔唱外道生天。謂言用耶見為因。今釋云。非是因耶見作因。乃是供養父母。有孝敬之善。為因故也。外道既不知此理。豈知出生死之路。橫計顛倒。以成大耶。

是故如來出世之後(至)群賊退散牛無損命。

案。道生曰。後佛出世。說真常也。僧亮曰。譬後佛出生也。凡夫橫求。理本常存。三世諸佛。同共一道也。僧宗曰。上五譬。明外道竊得常名。而無常實。今明常名。始終還於佛也。前合譬已竟。此義生耳。

時轉輪王即以諸牛(至)一切眾生無有患苦。

案。僧宗曰。明釋迦出也。還以常法。付菩薩。

法轉輪王出現世時(至)善說世法及出生法。

案。道生曰。善說世善。所以得常住之義。況出世乎。凡夫既捨。佛得持還也。

為眾生故令諸菩薩隨而演說。

案。道生曰以付菩薩。使得常解。道兼天下。

菩薩摩訶薩既得醍醐(至)所謂如來常樂我淨。

案。僧宗曰。合有二意。前合賊散。後合付菩薩也。

以是義故善男子(至)要是如來非是餘法。

案。道生曰。以上來而言之。常法虛實。居然有在也。智秀曰。結答難也。

迦葉應當如是知如來身(至)隨我所行至我至處。

案。智秀曰。勸受持也。

善男子若有脩習如是二字(至)即是諸佛之法性也。

案。道生曰。法者。無復非法之義也。性者。真極無變之義也。即真而無變。豈有滅耶。今言滅是法性。蓋無所滅耳。僧亮曰。菩薩通達法性。成佛涅槃。法性無滅。涅槃常住。此說內行果上義也。凡夫不解空。故不得涅槃。以空證涅槃也。寶亮曰。此下第三證佛果之地。以法性為壽命故。所以長遠也。有人解此滅相。為斷滅之滅。謂之不然。何者。下文結句云。即是諸佛之法性也。豈是斷滅之辭乎。今釋云。若能安此二字為寂滅者。佛於此人。真入伊字涅槃。應言。何以故即法性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我今云何當知是義。

案。道生曰。向云滅是法性。似若丈六猶存。丈六若實。故是非法中出也。法性無有非法。何有丈六哉。身與法性。不可得竝。而有身所未了也。僧亮曰。執方便為難也。真極無變。謂之法性。必捨身智。然後是耳。今身既不滅。復言是性。霜炎之理。二不俱存。云何當得知是義也。法瑤曰。向言涅槃是佛法性。似若都滅涅槃是法性也。今欲明法性乃是法身常住體也。夫法性者。即是法身者。若以滅盡。為法性者。則為無所有。豈有法身乎。若有法身者。則非滅盡。何有法性乎。二事不得並也。僧宗曰。此第二文也。今教所明法性者。謂圓果無非。故稱法。體不可改。故稱性。而名與昔同事須料簡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汝今不應(至)夫法性者無有滅也。

案。道生曰。法性照圓。理實常存。至於應感。豈暫癈耶。僧亮曰。推本以證末。是則有為。橫生滅耳。法性本來非有。故無滅也。如來亦本來非有。豈有滅也。

善男子譬如無想天(至)非諸聲聞緣覺所知。

案。僧亮曰。凡夫受報色心。必須直以想微。二乘不知。名為無想天耳。有漏近事。非汝境界。況無漏乎。僧宗曰。依此經所明。乃至四空。斯皆有色。今無想天。是等四禪中。四凡夫天之最上。那含天之下。有此一地。雖有色身。以其心細。而無色想。唯佛乃知。餘無能了。

善男子不應說言如來身者(至)非諸聲聞緣覺所及。

案。僧宗曰。豈況如來妙極。而當可知。昔指孤滅。以為法性。權而非實。

善男子汝今不應思量(至)種種方便不可思議。

案。智秀曰。誡勸也。

復次善男子應當脩集(至)脩常想者則有歸處。

案。僧亮曰。佛實不滅。於涅槃後。不聞此經。生實滅想。依異體三寶。出家受戒。不成清淨。具足三歸。若聞經不信。雖復出家。不能成果也。僧宗曰。此第四文也。向明法性。苟非孤滅。則妙有可歸。若能安心。在乎非無。則識真果。故舉三歸令標。擬有方也。寶亮曰。唯一極位。故是常也。明此三法。是一體而無三。故稱無異相也。體是嶷然。故云無常相也。不為三相所遷。故無變異相也。一體三寶者。正辨一佛體之三義也。但以初名當於法體。萬想悉是義名。無別體名覺義名異。是故佛寶當體。其餘法僧。屬義名也。昔說三寶三體各別。今牽昔日法之與僧。置於佛上。故言一佛體之三寶。以覺察之義。為佛寶。體無非法。具眾功德。故稱法寶。體不隔物。必與理和。號曰僧寶也。若於此三法。為異脩者。當知此人。不成清淨歸依。既謂佛寶未極。云何而得具足戒耶。不言頭數咸少。正云戒非上品耳。若依憑常住三歸。則得戒具足。夫行從信地而生。今信既未圓。所得之戒。何容具足耶。佛昔自言。我為二乘。今若依憑差別三寶。尚不能得如我作聲聞緣覺之近果。況復不依常住三歸。而入無漏真聖之位耶。故知。執教解經者。其事必謬矣。智秀曰。此下答問中。第三大意也。以昔明三寶。言旨未周。故歸心未正。今辨法性。體備三寶。長存不滅。是則歸心須改。故此一章。顯正歸依也。有三翻。第一佛自明理。勸物歸依。第二迦葉設難。佛答。第三迦葉述旨。佛讚成也。三寶無別體。故言無異。不流動故。非無常也。無復改愚成智。故不變易也。

善男子譬如因樹則有樹影(至)譬如闇中有樹無影。

案。僧亮曰。樹譬佛。影譬歸依。無樹無影。無佛無依也。有樹無影者。闇中有樹無影。佛雖在而不現。則不成歸依也。法瑤曰。明有常理故。得有歸依義耳。如有樹則有影也。僧宗曰。相承解云。有能歸之心。必有所歸之理。此解迦葉之難。乃為便也。就文又有不便。舊釋此樹譬真法身。影譬應身。於前文為便。於難為不便也。此二釋。各參一邊。未為愜盡。並不消文意。今云有歸依者。正言極果妙有是常。則有歸依之德。若無此德。則有義亦壞。是故迦葉。就影為難。欲使無歸依之德也。智秀曰。能歸之心。終能成佛。故以樹譬歸依之心。影譬所成之佛也。故云因樹則有影。

迦葉汝不應言有樹無影(至)各各異故故使無常。

案。僧亮曰。星月有光。樹有闇影。但以微故。非肉眼見耳。法身亦爾。非汝所見也。法瑤曰。勿謂不見。便言無也。常住法身。慧眼所見。故歸義不無。但肉眼不見。便謂無有常住之歸依義耳。品初勸問云若歸者。即此常住三歸是也。又云若戒者。即前大慈大悲一子想是也。寶亮曰。天眼資細空明。而矚色故。不同肉眼之用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而得長壽善知宿命。

案。智秀曰。第三翻。述旨傳化有兩別。前迦葉領解。後佛讚成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九


【經文資訊】大正藏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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