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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善本佛典 第23冊
No.8879 成唯識論訂正 (10卷)
【明 釋廣伸撰】
第 4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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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訂正卷第四

○八識食體(二) 初引證二釋義。

○初引證。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引生依食住。證識食之體於第八也。食有四種。詳如下釋。情曰一切。六道通該。皆依食住者。食具資益任持諸義。故能持三界身命而安住也。此識。謂第八識。食指第四。若無此識。彼體不有者。反證必有第八。第四食體始不無也。識食之體必應有。食體之識獨能無耶。

○二釋義(二) 初通明四食二別顯識食。

○初通明四食(二) 初正釋四食二結判四食。

○初正釋四食。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一者叚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由此色處。非叚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此觸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麄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資養勝故。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此思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謂有漏識。由叚觸思。[執/力]力增長。能為食事。此識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正釋食義之不同也。初總標食數。次別釋食義於別釋中。各具標釋簡三。如首節初至變壞為相名標。次至能為食事名釋。三至色無用故名簡。下三倣此。夫喜悅資持長養諸根名食事。事同相亦應同。而叚等之各異者。良以叚食欲界香味觸三為體。能為喜益資持之事。必由吞咽變壞之時。則吞咽變壞之時。正喜益資持之時也。故以變壞為相。觸食既非叚礙。變壞奚從。而能為食事者。由於攝受。攝受由於觸境。是以觸纔取境之時。正攝受喜樂資持之時也。故以觸境為相。思食更非觸境。攝受安在。而能為食事者。如水未接。渴以望水而停。食固未臨。饑慿希食而息。思欲俱轉。希望可愛境時。正悅益資持之時也。故以希望為相。識食執持為相。身命散壞自無。直下能為食事。似逈離於前三。不知有漏第八。亦由前三[執/力]力增長。而能為食事也。是以識食之事。由於執持。執持由於前三。執持之時。即食事之時。故以執持為相。若夫簡別不同。則叚食由此變壞。色處非叚食攝。以叚食固色。變壞之時。色無用故。反而觀之。由此變壞。叚食非色處攝。色固在叚。色無消變。非食用故。觸通諸識。觸食取第六者。觸境麄顯。殊非七八之隱細。是以不惟攝受喜樂。異彼全無。受亦離違損而順益。異彼縱有。但不為損而非益。食義獨勝。故偏取也。思通諸識。思食亦取六者。意識於境。希望勝故。食義獨勝。亦偏取也。第八既通諸識自體。識食取第八者。以食義不離執持。執持第八為勝。更偏取也。問。色聲何非叚食之體。曰。此為眼耳離中所取之境。不能資益諸根大種。故不為體。若夫色食詳簡。請觀大論五畨。其一云。此中叚食。當言香味觸處所攝。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此顯叚食非色處也。其二云。色等餘法。既無長養損減消變。是故說彼非叚食性。此顯色處非叚食也。其三云。諸可食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但名觸食。此顯觸食非叚食也。其四云。若受用。增長喜樂。安隱消變。乃名叚食。此顯叚食非觸食也。其五云。若諸叚物。於吞咽時。無上二義。都不名食。此顯總非叚觸食也。色處叚觸。義析秋毫。不相混濫殆若此。

○二結判四食。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叚食唯於欲界有用。觸意思食。徧三界。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判四食於科界。定食義之不同也。初以三科判攝否。次以三界判有無。承上四食不同。由是集論判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等云云也。叚食色蘊。觸思是行蘊。識食是識蘊。云三蘊攝也。叚食是香味觸處。觸思是法處。識食是意處。云五處攝也。叚食是香味觸界。觸思是法界。識食是七心界。云十一界攝也。叚食不恒矣。唯有用於欲。又不徧矣。觸思二食是徧行攝。徧三界。然無相應之識。此二亦無。依識而轉。隨六識以有無。是不恒也。然則觸思隨六識有。叚食唯欲界有。識食畧不言。恒徧三界有也明矣。三科攝否。食義之分齊愈明。三界有無。徧恒之是非可見。集論豈徒為之說耶。

○二別顯識食(二) 初簡破轉識非體二定異熟是體。

○初簡破轉識非體(二) 初正簡轉識二詳破異執。

○初正簡轉識。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徧恒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熟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有心位。隨所依緣性界地等。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徧非恒。諸有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簡轉識間轉。以結難外執也。初標簡。次釋簡。三結難。承上前通明四食。正意唯在識食。此固別顯識食。肯綮全事簡收。簡破既盡。存留自現。故簡云。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徧恒云云也。有間者。謂無心定。熟眠時。悶絕時。無想天。皆有間斷。間斷豈徧恒持身命而能為食事耶。設有心位。隨所依根。所緣境。三性。三界。九地。一切時。皆有轉易。轉易豈徧恒持身命而能為食事耶。故結難云。諸有執無第八識者。執有轉識也。轉識但是三食。於三食中。依何等食。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夫曰一切。三食豈盡為依。當必有非間非轉者在也。執之為無。豈其然乎。問。上言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斷壞。此云非徧恒時。能持身命。若為通會。曰。前兼第四為言。故通云能持。此簡轉識。則但攝前三。故云非徧恒持。非全言不能持也。

○二詳破異執。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非現常。如空華等。無體用故。設有體用。非現在攝。如虚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住無心時。滅故。過去非食。極成故。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叚等四食。所不攝故。不相應法。非實有故。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彼執非理。後當廣破。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詳破異執。以盡所簡也。初破過未識。二破加心等。三破不相應。四破第六識。初中執云。無心位中。現無食。由過去未來。有識及有心所。即以過未識等為食。有何不可。奚必第八為識耶。破云。過未識等是有法。非無心位為食是宗。因云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喻如空華等。則無心位過未之識。不可為食明矣。此以過未必無體用為破。假饒縱設許有體用。亦非食性。以食性必須現在。既非現在猶虚空矣。何可以為食性耶。二中轉計云。無體非現。固如所破。然無定位之前。必有入定加行之心。以入定加行之心。為無心位有情之食。亦奚不可。故破曰。亦不可說等云云也。良以安住無心位時。彼加行心。因無心而滅。滅既屬過去。非食豈不極成何可以為此位之食也耶。三中復轉計云。定前屬滅。固如所破。然禪悅可以為食。無想滅盡二定。是不相應行。既非過去。即為彼入二定者之食。亦奚不可。故破云。又不可說乃至即為彼食等也。非彼食者。非叚等四食攝故。非食攝者。以不相應。離色心等無實自體。非若叚等各有自體之實有故也。四中總破第六不得為食。曲分三節。初至不可為食。破無漏識食。二至有漏種故。破有漏種食。三至無實體故。破身命互食。文三節。義實一貫。故初云不可。次云亦不可。三云復不可也。今乃融而釋之曰。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意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情計為是。而不知所執之非理也。廣破當俟後文。此先畧為詰辯。詰云。滅盡生二界。起無漏心時。既無有漏第六。爾時有情以何為食。得無即以無漏意識為食耶。不知未證轉依。所有身命。盡屬有漏。若以無漏持彼有漏。障治相違。破壞於有。不可以為食也。得無救云。無漏固不可為有漏之食。無漏識中。有有漏種。漏種不壞。漏識豈不能為彼食。不知無漏識等。猶如槃。清無染。不能持彼有漏染種。漏種且無。以何為食。故云亦不可執也。得無又救云。無種固不可以為食。上界有情。以身持命。身為命食。以命持身。命為身食。即互為食。亦奚為不可。不知四食。不攝彼身命故。身命何可以為食。又無色界。現無色身。彼有情命。無能持故。以何為食。眾同分等。如彼命根。自無實體。亦不能持於身。故云復不可也。展轉竆之。無一可者。六為食事。理將何在。

○二定異熟是體。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恒徧。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定異熟是體。以竟引證識食體也。初正釋食體。次通諸妨難三結示第八。定者。由諸食之通明。差別烱然。自識食之簡破。披析盡矣。甄別既精。真知自。故云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何彼之執無第八耶。一類恒徧。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何彼之迷有間轉耶。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不然。依何等食。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耶。若疑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亦依食。應是有情者。不知唯依有漏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說為有情。皆依食住者。當知非是直詮佛體。皆依諸佛示現。化諸有情而說耳。不必疑也。是則異熟於四食中。是食殊勝之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故前云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九滅定心(三) 初引經證成二詳釋其義三結歸不離。

○初引經證成。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引滅定不離身識。證有第八識也。初引經。次理證。身語心行者。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𡬶伺是語加行。此三皆與第六相應。壽者。第八種上。連持一報色心不斷功能名壽。煖者。煖觸。即第八相分。無不皆滅者。在滅定中。六識身語心行。悉不行也。然而壽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此何理耶。葢自其滅者而觀之。宜乎皆盡。自其不滅者而觀之。豈滅中自有不滅者在耶。會文切理。若無第八。住滅定者。不離身識。謂之誰耶。

○二詳釋其義(二) 初明滅定所有二破滅定所有。

○初明滅定所有(三) 初依義明有二斥無為非三正明有識。

○初依義明有。

謂眼等識。行相麄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徧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依識有滅在之義。明有第八識也。初至彼識皆滅。順明住滅定者。轉識皆滅。次至識不離身。反明不離身識。定是第八。義之所在。非強明也。

○二斥無為非。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壽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故應許識如壽煖等。實不離身。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𢀸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諸異熟識。此身。離託餘身。無重生故。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等種。亦故。

斥無第八之非。見其必不可無也。初斥執後時還起過。計意葢謂。六識在定。如瘧暫止。出定還起。如瘧復。復是瘧不離體。還起名識不離身。而不知其所計之謬也。何則。誠如所計。則契經不應說心行滅。識與心行。起滅同故。行滅則識滅。壽煖諸根。應如識滅。滅則名離。何名不離。後時還起。壽煖諸根。應如識起。起則還活。便成大過矣。故當應許識如壽煖。實不離身。名為不離。不當許識滅離還起。異於壽煖。非實不離。名不離身也。二斥執全無諸識過。又若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經中。說為住滅定者。既有住定之人。必非無情之數。不落無情。必有住滅定者之識也。三斥執無有異熟過。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至無壽等者。牒難無持也。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者。詰空前執也。諸異熟識。。離託餘身。無重生故者。不還之由也。彼何所屬者。意以汝說不離者。屬於後識還生耳。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良以異熟不重生。則轉識無本。六識必不還生故也。四斥執無種不生過初至如何得生。正破也。次至亦故。轉破也。正破顯持種之識。斷不能無。轉破見此識之外。全無所當。

○三正明有識。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由斯理趣。住滅定者。决定有識。實不離身。

比量滅定。結斷有識不離身也。初比量有識。次結斷有識。以經云。識不離身。證云不離身識。釋云依何而說識不離身。斥云乃至說不離身等。故承此以量結云。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决定有識。實不離身。實簡假設。定簡非定。决定有識。真實不離。根於理趣。豈強說耶。故初之約義明有。固顯有識不離。次之斥無為非。亦顯有識不離。今之比量其有。正顯有識不離。科明滅定所有。良有以也。若更量之。則滅定無心是有法。定實有識具根壽煖為宗。因云有情攝故。同喻如有心位。有心位中。諸根不壞。壽煖依識。無位如有。决定有識。實不離身。

○二破滅定所有(三) 初約名位破二約心所破三約三性破。

○初約名位破。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以名位破滅定有第六識也。初約名破。次約位破。約名破者。先破正計云。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所以然者。此滅盡定。亦名無心。有六識心。名理安在。次破轉計云。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所以然者。四禪八定。皆無五識。滅定名無。名理何辯。然而意識。滅定非有。所以然者。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五識既無。意識亦無。可例知矣。約位破者。先順破云。或此滅定位識。行相所緣。幽隱微細。不可知故。如壽煖等。名不離身。非第六識。是此位識。次反破云。若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有心。非此無心位攝。所以然者。乖本因地之所為故。是則覈之於名。展轉叵得。推之於位。反覆皆竆。無心之名。滅定之位。是有第六識。於名位中耶。

○二約心所破(二) 初總徴二別破。

○初總徴。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自此而下。至如何名無心定。皆約心所有無。破此位有第六識也。彼即第六。為有為無。雙設兩關為難。

○二別破(二) 初約有心所破二約無心所破。

○初約有心所破(三) 初破違名教二敘破轉救三結違名教。

○初破違名教。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經言心行皆滅。此有心所。是違教。彼名滅受想定。此有心所。是違名。既皆相違。所豈當有。

○二敘破轉救(二) 初破救違二破救心。

○初破救違(二) 初敘救詞二破救意。

○初敘救詞。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但厭。其餘不厭也。唯滅。餘不滅也。餘既不滅。自有心所。豈得違經。資心強獨名心行。名心行滅。餘不必滅。自有心所。何得違名。

○二破救意。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既唯受想。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然汝不許。例破救違名也。意以此既不許。彼亦應然。彼不名唯。餘所安在。何可救也。心亦應滅。例破有六識也。問。何不例破救違教。曰。此有三義。一順文義故。二勝該劣故。三是正意故。順文義者。文曰心強。義謂諸所亦資。資心王生起之力。此二為強耳。既以強力而起。必因強滅而滅。故曰此二滅時。心亦應滅也。勝該劣者。心王之勝尚滅。餘所之劣何存。則不必破其救違教。而救自破矣。是正意者。前徴計云。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以此知因破而救。在於所。即救而原。意主於王。故云心亦應滅也。是則不惟箭鋒相拄。亦且力倒其鋒。假手行拳。借劍行殺。破法之妙如此。

○二破救心(二) 初敘救詞二詳破救。

○初敘救詞。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救意葢謂。受想是心行。如出入息是身行也。受想滅而心猶在。如身行滅而身猶在也。既不可責身令同息滅。寧要責心令同行滅。是則行滅而心猶在也。

○二詳破救(二) 初正破救心二例破心所。

○初正破救心。

若爾。語行𡬶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然行於法。有徧非徧。徧行滅時。法定隨滅。非徧行滅。法或猶在。非徧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𡬶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受想於心。亦徧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初舉例破例。次以理破例。破意葢謂。息是身行。受想是心行。猶𡬶伺是語行也。以身例心既爾。語例身心亦然。語行滅時。而汝不許定中有語。豈當行滅。而汝例許心王猶在耶。以理論之。然行於法。行有周徧不徧之殊。徧行滅時法定隨滅。非徧行滅。法或猶在。息既非徧。息滅身在。𡬶伺是徧。語豈能存。今受想亦徧行攝。俱舎許如大地法故。而云徧一切心。是則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六識心在。例之難例。理論無理。滅所當滅。豈要責之令同行耶。

○二例破心所。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徧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决定。

初順破心所。次反難心所。三轉救所難。四重破所救。順而復反。救之更破。展轉推竆。一使情盡理顯。心所不容有於此位中耳。總括大意如此。詳之。順破中。思等。等別境五所。信等。等染法二十六所。以彼宗許徧行別境十所。是大地法。信等十一。是大善地法。貪等二十六所。是大染地法。意謂汝宗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受想二法滅時。彼餘大地法亦應滅。既滅大地法故。則信等善法。貪等染法。此位亦無。所以然者。非徧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說唯滅受想。有餘心所。無應俱無也。反難中。既許思等此位非無等者。意謂必汝執言。滅受想。思等心所。猶在不滅者。則受想等。斷不應滅。以受想與思。總是大地法故。以有思等必有觸。觸是心所之根故。有觸必有受。觸能緣受故。有受必有想。受想二法。不相離故。有應俱有。如何可言。有餘心所。不有受想。脫轉救云。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惟見可樂。始能緣愛。有所簡也。例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惟觸可意。始能生受。亦有所簡也。由斯所難。觸為大地。一切皆能生受。其理不成。豈當有必俱有耶。重破中。佛自簡者。經謂諸受生起有二種緣。有依無明觸生。有依明觸生。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非明觸也。則前云非一切受。皆能生愛者。誠然矣。曾無有處。簡觸生受。而曰何觸生受。何觸不生故。若有觸必有受。有受必有想。其理决定。是大地法。則前非一切觸。皆能生受者。豈其然乎。

○三結違名教。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以比量結違名教。格定此位不容許有心所也。前執此位有思等故。因以受想不滅難之。救而復破。若不量定。猶虞執有未竆。故云或應等也。或應者。意謂若立量以破之。恐當云。受想此位亦不滅為宗。因云。執此位中有思等故。喻如餘位。許便違害心行滅言。如名何。亦不得成滅受想定。如教何。名教不可違。行等必皆滅。行等既皆滅。此位思等是不滅耶。思之哉。

○二約無心所破(二) 初破正計二破轉計。

○初破正計。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餘徧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初例破無識。次引經責非。承上若此位中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有如上破。必不可有。若無心所。識亦應無。又必不可無也。何者。四因可證故。契經可據故。如何有識。而無心所。總括大意如此。詳之。餘心。謂第六之外餘七心王。不見餘王離所。證此無所。應無王也。餘徧行。謂第六之外餘七心所。餘滅法隨滅故。證此所無王隨無也。受等徧一切心。是大地法。曰應非者。證此所必不無於王也。有王必有所。是相應法。曰此識應非者。證此王必不無於所也。所依謂根。所緣謂境。等者同時同事。謂許非相應。則應此識。不得言與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同時同事。便如色等。非心法矣。又證於經說。則曰意根法境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是說有識必有所也。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亦必有所。如何有識而無心所。我故曰。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也。

○二破轉計。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隨救為破。六識王所。俱無於此定之中也。初推原無有心所救。二如何名滅受想破。三依前唯厭立名救。四心俱應滅無心破。大約初救有識。次破違名。三救立名。四破無識。總是無所必無心。如何救使有識無所。問。如何滅定。名滅受想。亦名無心。曰。受想滅則無所。滅心則無王。所無而王豈能有。王滅而所自不生。名偏義圓。非苟立也。故前破云。如何但說滅受想定。意含無所必無王也。次破云。如何名無心定。正謂所無王應無也。脈絡連貫。破法關鎻。即此名見。讀者詳之。

○三約三性破(二) 初徴二破。

○初徴。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自此至心亦應無。皆約三性破無心所。明意識非有於此位也。意識是何。謂若言此滅定位有意識者。意識為是何法。是染性耶。是善性耶。是無記性耶。先徴定其所是。始能破是之所非也。

○二破(二) 初破染無記二破諸善性。

○初破染無記。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事故。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不應厭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靜。散故。

以四故證滅定意識。非是染無記也。善定曰諸。此滅亦善定也。中無此事。染等不容於內也。染無記心曰餘者。餘時意識染無記心也。必有心所。違無所也。反其所厭。違於所求。種種相乖。破不應是。豈一因二因耶。

○二破諸善性(二) 初正破二結破。

○初正破。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槃故。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善心。非等起故。善心無間。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初破相應善。二破性義善。三破等起善。據集論十三善法。自性善標第一。即信等十一心所有法。勝義善標第六。即真如槃。加行善。標第八。即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作意。修習淨法。及隨法行。等起善。標第十三。即等流善。謂得寂靜者。由此增上力故。起勝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破意承上。必執滅定有意識者。又此定位。意識是何。是染無記。如所破。若謂是善。相應善故。又不應矣。何者。如攝論云。然此意識。且非是善。應有無貪等善根相應過故。而汝謂無心所相應者。何也。若謂是自性善。勝義善者。亦不應矣。何者。謂此滅定善心。是厭患麄動想等不行。善心相應故善。是汝宗義。今是自性。則違自宗。非善根故。是勝義。則違自宗。非槃故也。若謂此定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故。不由善根相應力故。理亦不然。此與彼論。由相應力。心得成善。安立相違。故云違自宗也。若由加行善根引。則如餘善心。非等起故。何者。善心無間起三性心。如集論第二釋三性無間云。謂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善性復生。從二無間無記性生等。如何滅定善心。由前等起。是加行善根所引生耶。

○二結破。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寧說此心。獨無心所。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就所許以結破其執也。故心是善。由相應力。結所許也。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定所許也。寧說此心獨無心所。難所許也。故無心所。心亦應無。破所許也。

○三結歸不離。

如是推徴。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總結第八不離滅定身也。初結破滅定有轉識。次引證滅定有第八。末類諸定位有第八也。

○十染淨心(三) 初引經證成二釋義總別三結成有識。

○初引經證成。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自此至下釋義。皆約染淨由心證有第八識也。初順引經文。次反證有識。心因識有。豈不識即是心。

○二釋義總別(二) 初總釋二別釋。

○初總釋。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先總釋使心義易顯。下文差別有所綂也。心為本者。離心法無源故。因心生者。由種始生現故。依心住者。現以心為依故。心受彼熏者。離心無所蔵故。持彼種故者。離心無能蔵故。

○二別釋(二) 初釋雜染二釋清淨。

○初釋雜染(二) 初標數二釋成。

○初標數。

然雜染法。畧有三種。煩業界。種類別故。

惑。即下無明愛取三支。惑所業。即下行有二支。業所感果。即下識等生等七支。畧有三者。廣之則三復各有種類故也。亦可種謂種子。類是品類。

○二釋成(三) 初煩無因失二業果無因失三有支不成失。

○初煩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煩種界地徃還。無染心後。諸煩起。皆應無因。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斷者皆應起故。

初凢夫惑起無因失。次斷惑還應仍起失。界地。即三界分九地也。離下染而上昇曰徃。盡上報而下生曰還。無染心後。諸煩起。皆應無因者。如無想天。轉識滅。曰無染心。天報既盡。正下生時。曰無染心後。下地根隨煩識生。曰諸煩起。無識持種。曰皆應無因。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釋無因也。過去未來。非實有故。釋不能也。諸斷者。皆應起故。斷煩。皆應又起煩。釋無果也。然而决無此理。則必有因種。既有因種。則有持惑等之識也明矣。

○二業果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徃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槃界。三界業果。還復應生。煩亦應。無因生故。

初凢夫業果無因失。次聖人復生業果失。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者。染淨業果不同。曰異類法。染淨復各不同亦異類法。前之業果盡。曰異類法後。後之業果忽生。曰諸業果起。無識持種。曰亦應無因。此如鬱頭藍弗。久受非想之報。若無此識。持欲界業果種子。後則不應受飛貍之身矣。餘種餘因者。謂或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或執色心互為因緣。或執餘法能持種子。前故。釋無因也。入無餘依槃界。三界業果還復應生。正業果無因而生也。煩亦應無因生故。釋業果無因生也。然而决無此理則必有業果之種。既有因種。必有持種之識也又明矣。

○三有支不成失。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初標不成。次原不成。三結不成。意謂若無此識持業果種。又行緣識應不得成。何以故。轉識染識名色。俱不可以為行緣故也。一法不成。後諸有支。亦不能成。本識何可無也。總括大意如此。詳之。則行是正感後世善惡之業。名為能熏。識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異熟識種。識中業種。俱名識故。是為所熏。既無本識。無法能持業種識種。故行緣識。應不得成。若謂轉識持種。轉識受熏。前故。豈能持種。若謂結生染識持種。非行業感故。豈能持種。若謂名色。時分懸隔。亦不可以為識緣也。故行緣識。一不成故。諸亦不成。問。何為結生染識。曰。結。繫屬。生。受生。染識。即愛心。結生染識者。謂是繫屬母腹。受生愛染心也。良以生必須潤。無愛則乾。如遠師云。第四受生無明。在識之後。與結生相續同時。故中有末位。第六意識。先起愛潤生。執取結生。則唯第八。起愛潤者。若男中有。緣母起愛。生於欲心。女中有。緣父起愛。生於欲心。由起此二種愛心。便為身。與所愛境合。所洩不淨。流至胎蔵。認身。後便生歡喜。此心生。中有身沒。受生有身。正結生相續剎那五蘊起。名生有也。生有名色。而執取正是第八。由是觀之。喜正生時。染識尚居於末位。此心生。生身全處於沒時。正沒正生。不先不後。如稱兩頭。低昂時等。正沒故非常。正生故非斷。緣起之理。又見於此矣。問。分劑不明。行相不徹。敢問綂論四有。分劑如何。曰。𢀸有後。生有前。劑此中間名中有。中有後。本有前。劑此前後名生有。生有後。𢀸有前。劑此前後名本有。本有後。中有前。劑此前後名𢀸有。𢀸則將𢀸𢀸。五蘊皆滅。而曰有者。謂有𢀸有心。即第八識故也。是則畧而為三。分之而四。廣之十二。若無此識。障無其因。有以何有。緣不成緣矣。思之哉。

○二釋清淨(二) 初標二釋。

○初標。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世道是異生所修。通該地前。出世道即聖位所修。通該地後。斷果謂槃。對前二因言也。亦者。前畧有三。此三亦畧言也。廣之則無量故。

○二釋(二) 初釋淨道二釋斷果。

○初釋淨道(二) 初通釋淨道二重明出世。

○初通釋淨道。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破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槃界。彼二淨道。還復應生。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通明淨道無因過。反顯第八之不能無也。初明二道無因。次出無因之過。無因者。種即是因。起即現行。無識持種。異類淨法心起。以何為因耶。如初果見道。復起修道。出觀起世間心。後入觀時。復起出世心。皆由第八持種為因。若無此識。以何為因。無因過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則有證復生修之過。證亦無因之過。謂證無因而生修。過既所應。證無因生。過亦應也。故云所依亦應無因生故。乃有以所依作種子。作煩。作身智者。各不無其。恐非正意。智者詳之。問。異類心後者。為以異生為異類。為以世出世道相望為異類。曰。二說皆通。終以相望為勝。葢世出世道。大約止二類。詳分厥類實繁。良以用此望彼。彼此心道。固名為異。以此望此。彼彼相望。心道皆得名異也。是則相望可該於異生。異生恐狹於相望。故以相望為勝。

○二重明出世。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識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但明無識持種。出世淨道不生。復出過。反顯持種識之必不能無也。初正明不生。次不生之過。初以因修言。後以果證言。出世道生。即無漏現行。初不應生者。無第八識。持彼法爾本有無漏因種故也。恐計從聞熏習。生出世道。聞熏即因。何必法爾種為因耶。故破云。有漏類別。非彼因故。謂法爾屬無漏。聞熏是有漏。類既逈別。因何可同。因不可同。曰非彼因故。非因能生。是無因而生。非識中種子之所生矣。有是理乎。初不生故。後亦不生者。初因不生。後果亦不生也。三乘道果。可斷滅耶。故知定有此識。持彼本有無漏種子而為因故。方能生出世道也。問。無識持種。同為識持。本有熏生。為因似濫。答。顯出世道生。不以有漏別類為因。必以本有法爾無漏種子為因。則無始法爾依附本識之持義愈明。熏習但令增長之義更顯。是以重辯。

○二釋斷果(二) 初正釋義二破轉計。

○初正釋義。

若無此識。持煩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時。現行煩。及彼種子。俱非有故。染淨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槃故。去來得等。非實有故。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約斷果不成之故。顯持種識之必不能無也。初標不成。次釋不成。三結不成。道起者。聖道起。染淨二心不俱起故者。釋現行非有也。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者。釋種子非有也。自性相違如槃者。釋不持之由也。所斷謂煩。能斷謂斷煩。無所斷曰依誰。無能斷曰由誰。意謂槃斷果。因於能斷煩。能斷因有所斷。所斷煩。因有第八持煩種。若無此識持煩種。則聖道起時。煩種現俱無。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槃斷果耶。故知持種之識。必不能無也。

○二破轉計。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後諸煩。皆無因。永不生故。

計意葢謂。前云無所斷故。能斷亦無。斷果慿何而立。我謂斷果之立。立於斷惑。但由道力。後惑不生而立斷果。亦豈知所立之不能立乎。何者。若由道力。後惑不生。則初地見道。豈非道力。後惑若果不生。應成無學。則後諸修道位中。所斷俱生思惑。皆無因。永不生故。然而後惑宛在。豈曰不生。不能不生。不能名斷果也明矣。何能立也。

○三結成有識。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結第十染淨心也。如頌云。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𢀸緣依食。滅定心染淨。可證之理固十種。必先異熟而後染淨。中間亦有自然次第否耶。曰。先因後果。異熟次於持種。因果必有體。趣生體次異熟。趣生無雜。由有執受。執受次於趣生。執受則識壽煖三。互不相離。次之以持壽煖識。然而既渉渾融。猶相假借。欲其孤標獨立。顯於去後來先。故次之以生𢀸。既𢀸之後。生不自生。受生之前。必有中有投胎。故次之以緣依。既投胎。由生而住。住則不能無食。故次之以識食。如斯盡入流轉。流轉豈無還滅。故次之以滅定。而流轉還滅。不出染淨二心。故次之以染淨終焉。

○二總結勸。

證此識有。理趣無邉。恐厭繁文。畧述綱要。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總結從一至十之正理以勸信也。綱要當深信。况條目。况細至於十種乎。諸有智人。應深忍信。[宴-女+六]於此理。應深納受。得於此理。不然。教之更教。理之再理。不厭頻繁。重重披析之謂何。仰思先聖之婆心。一設身以處其地焉。不覺涕泗久之。固當熟讀詳玩。鏤骨銘肌。圖報恩德於無竆可也。

○二第七識(二) 初本頌二論釋。

○初本頌。

如是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頌曰。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依彼轉緣彼。思量為性相。四煩常俱。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及餘觸等俱。有覆無記攝。隨所生所繫。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二論釋(二) 初釋頌二引證。

○初釋頌(八) 初釋識名二釋依緣三釋性相四釋煩五釋餘所六釋性攝七釋界繫八釋位

○初釋識名(三) 初畧辨名二設問答三原立名。

○初畧辨名。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辨思量能變識相。是識聖教別名末那。恒思量。勝餘識故。

初句結前。次句起後。三句牒名。四句釋名。以梵語末那。此云染汙意。由恒思量。勝餘識故。而得意名。如云第八。恒而不。第六而不恒。前五非非恒。總劣於第七之恒雙具也。

○二設問答。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此持業釋。如蔵識名。識即意故彼依主釋。如眼識等。識異意故。

問以名同無辨為難。答謂同而不同。解釋之法有異故也。如六種釋法中。體能持用。用能顯體。體用相即。名持業釋。依於所依。依是能依。能依所起。名依主釋。今第七名意識。此持業釋。識體親持恒思量用故。如蔵識名。第八親持含蔵用故。彼是蔵即識。名為蔵識。此是識即意。名為意識。第六名意識者。此依主釋。意根為主。是識所依。如眼為主。眼識所依。彼是眼之識。名為眼識。此是意之識。名為意識。名同而釋不同。正同非同豈得不異。

○三原立名。

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標意名。為簡心識。積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承上。然諸聖教不名意識。但名意者。簡濫第六意識。故但名意。簡劣第八積集名心。前五了別名識故但名意。或欲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如眼識近所依。既名為眼。乃至身識近所依。既名為身。此與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一名而含多義。立豈偶然。

○二釋依緣(二) 初釋依二釋緣。

○初釋依(二) 初正明第七所依二通明諸識所依三結歸第七正釋。

○初正明第七所依。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蔵識故。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此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亦得生故。有義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釋依彼轉。明第七所依也。初正釋所依。次別舉二義。三畧釋轉義顯此所依者。此謂第七。所依。即第八。第八是第七之所依故。此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亦得生者。意謂前六轉識是有間斷。必假本識現行方生。此第七識既無間斷。則自生生。何假彼現生方得耶。故但以種子為俱有依。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者。意謂凢是轉識。必用本識為俱有依。以有間有轉。必依無間無轉而得生故。前六種識。是有間斷。固名轉識。七無間。而有轉易。亦名轉識故。不但假種。亦假彼現為俱有依。轉謂流轉。流是相續義。生起義謂此恒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生起。取所依而為緣故。問。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今何言轉易耶。曰。依八轉故。轉識攝故。六修行時。聖道現前。亦轉染而易淨故。

○二通明諸識所依(二) 初總標二別釋。

○初總標。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二別釋(二) 初畧釋二廣釋。

○初畧釋。

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畧釋以總其要也。初畧釋。次結簡。三緣即。三依即狹。者種生現。種生種。現生種。皆是因緣。內處外處。順逆親踈。力與無力。皆增上緣。諸心心所皆等無間緣。狹者唯取種生現行。是因緣依。唯取五色根及意根。是增上緣依。唯取八識心王。是等無間緣依。唯取種生現者。因隱果顯。異現熏種。因反顯而果反隱故因果同時。異種生種。因果不同時故。是以因緣依。對果得名。此因是果之所依故。現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緣依。對果名因。此因有親生現果之用名緣。因即是緣。名因緣。因緣即依。名因緣依。唯取內六處者。相增長。既是親近。最有力故。如前五王所。無五色根不轉。六無意根不轉。七八亦皆相依而得轉故。唯取八種心王者。以前念心王有力。能引後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力齊等故。無自類為間隔。名為無間。後念心心所法。以此為依而得起故。名等無間緣依。然是對後名前。非過去滅無體之法名前。葢取現在一念有體之法。為等無間緣依也。又名開導者。謂前念心王等無間處。即是開闢引導。如前波開闢。引導後波。始得起故。非餘法者。非色不相應。及無為法。具此三依也。問。生轉起三何辨。曰。生約現果依種而出生故。轉約隨順與力而運轉故。起約前開闢而後升起故。問。心法四緣生。今論三者何也。以論依。則所緣緣不可為依故也。

○二廣釋(三) 初釋因緣依二增上緣依三等無間依。

○初釋因緣依。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無種生。集論說故。種與芽等。不俱有故。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種生芽等。非勝義故。種滅芽生。非極成故。炷同時。互為因故。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决定俱有。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他性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蔵識染法。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初錯解不俱。次破謬顯正。三引論證成。四結顯所依。錯解不俱者。滅方生。錯解種現不俱時也。無生。錯引論義而為證也。種與芽等。錯引外種而為證也。破謬顯正者。彼論說無種生。是依種子。引生自類後種說故。非依種子。引生他類現果說也。引論之錯可知。種生芽等。不俱有者。說世俗外種。非勝義內種之真因也。現見外種。亦有種芽俱不俱者。豈極成之論耶。引外之謬又可知。種生現行。現生種子。俱時而有。取而喻之。如炷同時。互為因故。然則種子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决定俱有。而以俱為不俱。豈正義耶。故證之於瑜伽。種子自類不俱。種與現行必俱。證之於攝論。因果必俱。定非前後。初無種現不俱之說也。倘有他處說不俱者。但是隨宜方便之權。非一定不易之理也。豈可不逆其意。遂以權說為定論哉。如是八識。及諸心所。結王所現行也。定各別有種子所依。結心王現行。定各別有心王種子為所依。心所現行。定各別有心所種子為所依也。

○二增上緣依(四) 初第一師二第二師三第三師四第四師。

○初第一師。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為因故。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初先明五識。次重為引證。三復顯後三。大約此師於八種識說俱有依。七八全無。五六有一。全無固非。有一未盡。何則。六識之有。不止末那。前五之有。又豈止一意識耶。而更以眼等五根即種子。重重引證。不知佛意論意。而妄自意釋。尤為迷謬。至下破文當知。

○二第二師(二) 初先破前非二結申正意。

○初先破前非(四) 初破五根即識種二破業種名色根三破通所引頌意四破明六七二識。

○初破五根即識種。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舌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地五地。為難亦然。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此師破法。初總次別。共十。隨文可觧。破意葢謂汝說五識。無別眼等五根為俱有依。而曰眼等五根即種子故。將謂順理。復引唯識所緣緣論為證。將謂順教。而不知其說。與理教之相違也。何則。十八界各別有種。則各別生現。秩然不亂。此教理也。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此相違於教理之界畔者一也。又眼等五根。皆是色蘊。而非識蘊。內色處攝。非外色處攝。此教理也。而汝說眼等五根。即種子者。五識種子。各有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耶。若見分種為根者。見分應識蘊攝。便違根是色蘊攝矣。若相分種為根者。相分應外處攝。便違根是內處攝矣。此相違於教理之見相者二也。又五根是五識增上緣依。此教理也。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此相違於教理之緣。攝者三也。又鼻舌二根。通色界繫。二識。唯欲界繫。眼耳身根。通於五地。眼耳身識。唯二地居。此教理也。而汝執鼻舌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二根。唯欲界繫。或應鼻舌二識。通欲色繫。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地五地。為難亦然。此相違於教理之界地者四也。又五識種通三性。五色根唯無記。此教理也。汝執眼等五根即種子者。識種既通善惡。色根應非無記。此相違於教理之三性者五也。又五識種。第八但緣為境而不執受。是無執受攝。緣諸根時。亦緣亦執受。五根是有執受攝。此教理也。汝執五根即種子故。五根亦應非有執受矣。此相違於教理之執受者六也。又五根為五識所依。末那為意識所依。名為同法。同為有間轉識所依之法故。此教理也。執五色根是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有是理乎。此相違於教理之同法者七也。又眼等識皆具三依。謂識種於現為因緣依。五根於識為增上緣依。前滅意為識等無間緣依。此教理也。若根即種。是用增上而為因緣。依但有二。此相違於教理之三依者八也。又眼等五根皆通種現。以眼根有眼根種子。眼根現行。乃至身根有身根種子。身根現行。此教理也。汝執五根唯種。即無現行。此相違於教理之種現者九也。一違不可。况九種乎。眼等五根。即種之執。斷不可也明矣。

○二破業種名色根(二) 初敘救二破救。

○初敘救。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能感五識增上業種者。指五識所作善惡業習氣。能感當來異熟果攝無記五識。即有情工巧無記。如眼識乃至身識。有此無記工巧智種。後時眼識乃至身識現行。能作種種器具是也。救意以前說五根即種者。即說此業種。名五色根。作增上依。生五識等。非作因緣生五識種。既以增上業種為根。則合唯識。識從自種生。亦契緣論功能名五根。豈不妙符二頌。既種但為增上。不為因緣。豈不善順瑜伽。具三依義。不知其不惟不妙。且不能符。不惟不善。且不能順。

○二破救。

彼有虚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鼻舌唯應欲界繫故。三根不應五地繫故。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頼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無色根。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蔵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初破同前例。次破皆業感。三總責違教。破同前者。意謂以業種為五根。使果妙符善順。有言有義矣。今彼有虚言。都無實義。不惟不符而且悖。不惟不順而且逆。何則。若業種名色根。業種通善染。應五色根。非無記故。業種無執受。通識蘊。通意處五根。應非唯有執受。應非唯色蘊攝。應非唯內處攝故。鼻舌二根通色界繫。鼻舌二識唯欲界繫。眼耳身根通五地繫。眼耳身識唯二地繫。若業種名色根。鼻舌唯應欲界繫。三根不應通五地故。感五識業。既是五根。感意識業。應末那故。業種既即五根。眼等不應通種現故。業種既即五根。根是業種。非色根故。過豈不同前耶。皆業感者。又眼等識通於三性。業所感者唯無記性。若五識身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不通善染耶。無記是業所感。可有眼等為增上依。善染五識。非業所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耶。此又不通之說也。故彼以業種為色根。實為善堕。非為善救。違教者。又眼等五根。蔵識所變。諸教皆說。而汝以業種為五根。許眼等識。變似色根。不許眼等。蔵識所變。迷昧錯謬。深違教理。妙符安在。善順安在。我故曰彼有虚言。都無實義。

○三破通所引頌意。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破意謂。汝引識論伽他說種子名五根。引緣論伽他說功能名五根。而證識種是五根等。葢不知彼之所為而假名耳。何者。伽他說種子功能名色根。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等。以有生五識之用。假名此根為種子功能。非謂色根即識種。及與業種。乃汝以假為實。豈伽他本意耶。名言不可以不察也。

○四破明六七二識。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執/力]力等故。又第七識。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蔵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蔵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蔵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初破通第六。次破通第七。三引論證成。破通者。彼執第六不以五識為依。第七無依。今通第六以五為依。第七以八為依。五依無依者破矣。即通而破。故曰破通。見道等者。等修道位。有轉易者。謂見修二位。漏無漏相間而起故也。引證者。瑜伽說有蔵識故。得有末那。證八為七依也。末那為依。意識得轉。證七為六依也。論意以現行蔵識為俱有依。不依種子。則不當以種為根也又明矣。若言第七無俱有依。彼論應言有蔵識故。意識得轉。不應言有蔵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矣。由此論意。則彼說以種為根。及第七無依者。豈不理教相違。

○二結申正意。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第六轉識。决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第七轉識。决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此師補色根為五識俱有依。補第八為第七俱有依。則勝於前。然於第八無依。五六多所未盡。

○三第三師(二) 初破前未盡二結申正意。

○初破前未盡。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頼耶識。業風所飄。徧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初破第八。不以第七為依。次破識種不以現識為依。三破異熟不以色根為依。意謂初說無理。次破有理而未盡。以第八理應有依。識種理應有依。異熟理應色根為依故也。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者。正明種依現識。能熏。指前七現行識。異熟。指所熏第八現行識。為生長住依者。能熏為種子生長依。異熟為種子安住依也。引契經者順證色根為依。引瑜伽者。反證色根為依。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所立因。謂不徧依止之因。不定失者。謂此因通執受非執受二宗上轉。犯因明共不定過。如云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身為宗。因云。各別依故。設異熟不徧依止有色諸根。則以六識而為同喻。應如六識。若謂異熟。是能執受。而不徧依有色諸根。則所立因有共不定過矣。過若不犯。必徧依止。必能執受有色根身。必依有色根身也。

○二結申正意。

是故蔵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此師補第八有依。又勝於前。而於種子以及於餘。猶有未盡。

○四第四師(二) 初斥前非二申正義。

○初斥前非(二) 初總斥未了二別釋未了。

○初總斥未了。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護法正義也。皆不應理。總斥前三。未了所依等。違理之故也。良以依所狹。前師多入依中。不能盡入所依者。未了故耳。觀於下文之了。未了可知。

○二別釋未了(二) 初明依義二明所依。

○初明依義。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諸所仗託。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量依以別所依也。生滅曰一切。盡有為法也。仗因託緣而得生住。出有為生住所由得也。諸所仗託皆說為依者。能仗託曰一切。所仗託曰諸也。諸所仗託。皆說為依。則不簡親踈勝劣能所皆說為依矣。若量之。一切生滅法。諸所仗託。皆說為依為宗。因云。互相依故。如王與臣。王臣互仗託。皆可說為依。法之所仗託。豈不皆為依。

○二明所依。

若法决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定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比量所依。引教簡別。通其說以別於依也。初量定所依。次引教簡別。三釋通違妨。量定所依者。內六處是有法。是所依為宗。因云。决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但喻如王。决定者。內六處於五識决定有。七八意處於第六决定有。七八意處互决定有。此簡五識與第六無决定義。以有第六時。不决定有前五故。亦簡五色根與第八無决定義。如生無色。第八即無色根為依故。又簡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無决定義。以能熏現識。有間斷故。有境者。內六處於五識有境。七八意處於第六有境。七八更互有境。以有照境緣境功能故。此簡四大五塵命根種子。現行識時。皆决有此等。而闕有境義。不可為所依故。為主者。內六處於五識有為主義。七八意處於第六有為主義。七八更互有為主義。此簡五徧行。具决定有境。而闕為主義。不可為所依故。令心心所取自所緣者。如眼根能令眼識取自家所緣色等。是故內六處於前五有令取自所緣義。七八意處有令第六取自所緣義。七八更互有令取自所緣義。此簡第八現行識。望識中種子。具决定有境為主三義。不能為種子俱有依者。不能令種子取自所依家所緣。以第八識中種子。是無緣慮。不能取自所緣故也。故曰餘非有境。定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者。簡色等不名有所依。簡非能緣法故也。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者。簡心所不為所依。心王說為所依也。故宗鏡云。是能依非所依。謂諸心所。是所依非能依。謂諸色根。是能依是所依。謂諸心王。非能依非所依。謂諸色等。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所依為依。皆是隨宜假說者。見當明依與所依。歷然有辨之實談。不可昧依與所依。渾而莫辨之假說也。然總其大意。如是名依。如是名所依。簡別分明。不滯於假說。名之為了。而前說皆未了於此。故曰未了。依與所依別故。問。內六前五是色根。意處果何所是曰。如宗鏡云。意處攝八種心王。且取現行。問。何不言根而言處耶。曰。言根取能生義。言處取能依義。言根則種現俱在。言處則獨取內六處現行。種則無境。不成所依。現方有境。乃是所依耳。名言非苟然也。

○二申正義(三) 初心王二心所三結顯。

○初心王(四) 初前五二第六三第七四第八。

○初前五。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楷定五識所依。會通對法以其執也。初正明所依。次會通教說。由此二字貫下王所。謂由依與所依既了。則八識王所所依有定式也。今先五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者。决四種必具也。言同境等所依別者。闕一不轉之故也。五色根為五識同境依。同緣一境故。第六識為五識分別依。依六五有分別故。第七識為五識染淨依。依七染淨。六染淨故。第八識為五識根本依。若離第八。五不立故。是則五識定依四種矣。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但取不共同境近順三義之故。而唯說也。不共者。眼根但為眼識所依。非餘識依。乃至身根例然。同境者。眼根必與眼識同緣色境。乃至身根例然。近順者。五根五識相近而順。六七與八。比根為遠。遠覺不順。故聖教且於不共等三義。說五根為依。非竟後三也。問。五識定四所依。所依四義何如。曰。如眼識以眼根為决定同境依。决定同取一境故。身可例知。五識以第六為决定分別依。以第七為决定染淨依。以第八為决定根本依。餘三可例知矣。

○二第六。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楷定六識所依。異通說以其執也。初正明。次異。三會通。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决六有二依也。然恐前難云。五與六俱取境明了。何不以五為六俱有依。云。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意識無五。亦能緣故。不以不定有者。為俱有依也。恐又難云。既有七八二依。何聖教唯說依第七耶。通云。以七是第六染淨依。同轉識攝。與六近順。依此三故而說唯。非竟無第八。不可不逆其意。

○三第七。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蔵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阿頼耶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楷定第七所依。引證以及其餘也。初正明所依。次引證所依。蔵識若無定不轉故决有第八為依也。阿頼耶為依。故有末那轉。證第七依第八有也。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證餘六皆依七八而得生也。

○四第八。

阿頼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蔵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蔵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頼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楷定第八所依。引證通妨異。以及其餘也。初正明所依。次引證所依。三通妨所依。四謬所依。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者。决有第七為八依也。恒與末那俱時轉故者。證彼識若無。定不轉也。通妨者。然既說蔵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而說阿羅漢滅定出世道。三位無末那者。此是依有覆煩不起義說。非無第七本體也。如言三乘無學佛地。四位無阿頼耶。亦依無含蔵雜染之名而說。非無第八識體也。然恐前第三師云。第八執持有色根身。則五色根亦俱有依。故云。有色界亦依五根。入無色界無色根故。不以不决定者為所依也。恐又執云。種子有决定義。何不為八所依。故又云。識種不能現取自所依家所緣境。闕第二義故。故與現識但有依義。無所依義也。

○二心所。

心心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隨識應說者。如前五四依。五所亦四。乃至第八一依。八所亦一。復各自加相應之心者。如前五所加前五王。乃至第八五所。加第八心王是也。

○三結顯。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三等無間依(三) 初第一師二第二師三第三師。

○初第一師。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自他。如眼識為自。望耳為他。耳識為自。望餘皆他等也。前後者。念生曰前。未生曰後。諸識皆有未曰自他前後。大約此師之論。以五不相續。必用六引。故唯用六。六獨頭自相續故用自。六明了亦由五引故總用六。至於七八。不惟不用前六。亦復七不用八。八不用七。皆以自類能續。故但用自也。難陀之論如此。若對後文。取義正釋。開。謂開闢處所。導。謂導引令生。即前念心王臨滅時。開闢處所。引後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後念心心所。託前念開導心王所依而生。曰開導依。則皆取自類心王為開導依。彼難陀者。豈不得在於七八。失在於前六乎。

○二第二師(二) 初斥前非二申釋。

○初斥前非(二) 初總斥非二別破非。

○初總斥非。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

自此而下。皆安慧破難陀之詞。

○二別破非(二) 初破前五二破後三。

○初破前五(二) 初總縱破二別奪破。

○初總縱破。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謂未自在。是凢夫位。非勝境。是劣境也。可如所說。不相續也。此約位境為縱。然必先縱者。竆本意故。使無辨故。奪有力故。

○二別奪破(二) 初約位奪二約境奪。

○初約位奪。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决定不假𡬶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等流五識。既為决定染淨作意。[執/力]力引生。專注所緣。未能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故瑜伽說。决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約自在位。五識相續。奪破前執五識不相續也。但欲明此義。須知五心。一率爾心。二𡬶求心。三决定心。四染淨心。五等流心。率爾者。遇境便起。率爾倉卒。堕於境中之心也。𡬶求等者。堕境中。於境未逹。方有𡬶求。既𡬶知法體。印解决定。既决。識界差別。取正因等相。於住惡。於親住善。染淨心生。由此染淨意識為先。引生眼等。同性善染。順前而起。前後相等。名等流心。此五於八識中。前五有率爾决定染淨等流四心。無𡬶求心。以無計度分別故。第七有决定染淨等流三心。無率爾𡬶求二心。以常緣第八現在境故。第八有率爾决定等流三心。無染淨𡬶求二心。以外緣多境故有率爾。以無分別故無𡬶求等。至若第六五心皆具。此五皆能熏種。唯率爾但除生境。以不強勝故。若緣曾聞熟境。亦能熏種。更有九心成輪。恐繁不敘。今初至多念相續。是約位奪破。次至互相續生。是引論證成。約位奪破者。意以未自在位。必假𡬶求。而後决定。五識容有不行。若自在位。六根互用。任運决定。不假𡬶思求索。彼五識身。寧不相續。又率爾遇境。可不相續。等流五識。既為决定染淨作意[執/力]力引生則此等流。專注所緣之境。未能離之頃。念念無間。如何不許多念相續。而曰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耶。引論證成者。初至應知亦爾。引證相續。次至互相續生。顯意斥前。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證眼識專注所緣。未能頃也。乃至此意不趣餘境。證意識專注所緣。未能頃也。亦可而彼不由自分別力。是顯等流眼識。為意識引起來。乃至意識不趣聲等餘境之時中間為時甚長。故曰經爾所時。眼意二識。相續而轉。通證相續也。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例證相續也。彼論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則二識非互相續生。而汝前云五用意識為開導依。六用前五作引生者。是互相生矣。互生即先後。先後即非俱。如論之俱相續轉何哉。問。作[執/力]力引生者。為[執/力]力通上决定染淨。為單指作意而言。曰。通上三皆[執/力]力。獨指作意尤強。謂意正起。具四因故。如瑜伽云。一由欲力。若於是處心。有愛著心。則於彼多作意生。二由念力。若於彼取其相。極作意心。則於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或極廣大。或極可意。正現在前心。則於彼多作意生。四串習力。若於彼境界極串習。極諳悉心。則於彼多作意生。若異此者。應於一所緣境。唯一作意。一切時生。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又一剎那五識身生。從此無間。必意識中。第二决定心生。至分別染淨。令等流五識。為意識之决定染淨。及自作意[執/力]力引生也。問。既為第六引生。又斥非互生者何也。曰。初起時不無引生。正相續二識俱轉。俱則二識同時。誰為先後。而言互相續生耶。

○二約境奪。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蹔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地獄。戲忘天等。故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約境勝。奪前五識不相續也。初約境正奪。次引論證成。奪云。前執五不相續。遇非勝境。或如所說。若苦增盛境。如地獄等。樂增盛境。如戲忘天等。相續現前。動經劫數。逼奪身心。應接不暇。欲蹔[執/力]自不能。當爾之時。以理揆之。五識相續。理所必然。故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此彼即前後。施設即假名意根即引生義。葢謂現前為後來等無間緣。即假名為意根耳。非謂互相引生也。若如汝執五識前定有意識。則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名為意根矣。若汝執五識後。定有一意識。或彼論應言。若此六識。為彼第六一識等無間緣名意根矣。既不如是。非互開導。故知五識有相續義。汝謂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者何歟。辯之於位。相續有徴約之於境。相續可據。必假第六引生者。豈可必哉。

○二破後三(三) 初第六二第七三第八。

○初第六。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後復起時。蔵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若彼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破第六有無心位。不用前五為開導依也。初正明。次通妨。有不用者。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無不用者。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此無心位也。後復起時。蔵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何假於五。通妨難者。恐彼難云。無心不用前五開導。亦不當用七八開導。當用自類為是。故通云。若彼第六。用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五既不許然。彼六云何許自類耶。故知當用七八為開導依。

○二第七。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破執第七。唯用自類為開導依也。初起必由第六者。謂初轉依時。必由第六修二空觀成。彼識乃得轉染成淨。故亦應用第六為開導依。而汝不許何也。

○三第八。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破執第八唯用自類為開導依也。初約初轉依破。次約未轉依破。三牒定所依。四總責前言。初必六七方便引生者。謂第八初轉。必由妙平二智引生。轉依位。不離六七。又異熟心。依第七染汙意為根。或依第六悲願相應善心。利生長劫。是未轉依位。不離六七。故牒定其所依云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論之。彼言豈獨五不究理。六不究理。七不究理。第八亦不究理。都未能盡。故前云未有究理。

○二申釋。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此應說義。不離前破。葢破中具應說故也。前云未有究理。次云都未究理。此云皆不違理。意以理破理立。不可易也。理立前五唯一依。隨用何識故。第六有三依。自類及六七故。第七有二依。或用第六及自類故。第八有三依。用前自類及六七故。前說總指上文。自謂理之不違。不知說之於理。果不相違否耶。至下自知。

○三第三師(三) 初破前非二申正義三通妨難。

○初破前非(二) 初總破二別破。

○初總破。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此下皆護法正意。此說指上二說。先總破云。難陀之說不應理。安慧之說不應理。云亦不應理也。破不應理。立必應理。是以下文別破中。必先立理以為破案。而申正通妨。不過應理而。立含破內。故云總破。

○二別破(三) 初樹名理二出過端三通妨難。

○初樹名理。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闢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原依所由名。簡別為出過之案也。初正原其名。次簡別所屬。有緣法者。一有能緣慮法。非不相應行。色及無為。無緣慮法也。二為主。有自在義。心所有緣慮。為王所轉。闕為主義也。三能作等無間緣。謂自類心王。前念後念。力用齊等。前能生後。中無間隔。具此三義。前念心王。於後所生心心所法。開闢引導而為所依。名開導依也。簡別之。則此但屬心。非心所等。以此開導依。但屬八種自類心王。非屬心所等。等者。等不相應行色及無為法也。非不相應者。三義全無故。非心所者。闕為主一義故。是則纔言有緣法但存王所而色等自簡。纔言為主。但存於王而心所又簡。纔言能作等無間緣。但存自類之王而異類之王亦簡。名言含蓄如此。不可忽也。

○二出過端。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說此於彼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為依。應不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破安慧異類為依之過。以詳其亦不應理也。初過同異部。次過違聖教。承上開導依義既明異類依過自顯。此彼者。諸識相望。互為彼此。使此彼無俱起義。說此與彼。有開導力。或可耳。然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耶。若許為依。應不俱起。既不俱起。便同小乘心不並生。一身八識俱起。心能不並生乎。此異類為依之過也。又一身中。諸識俱起。或二三四。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設謂此依但多少名等。非簡異類名等。以此之故。若容互作等無間緣。則色根等。與心異類並生。亦應互作等無間緣。色作此緣。便違聖教。此緣唯心心所。此又異類為依之過也。異類為依之過如此。我故曰亦不應理。問。諸識通是心品。曰異類自類何也。曰。第八前念為第八後念開導依。諸識例然。此名自類。第八第七等為第六第五開導依。諸識例然。此名異類。

○三通妨難。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設為妨難。竆異類為依之過也。初正通妨難。次復轉救。恐難云。攝大乘說色等亦有等無間緣。何言違教。通云。是縱奪言。非實語也。以小乘執從前剎那色。後剎那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頼耶識是諸法因。故大乘破竟而縱之云。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奪云無有因緣。是則此乃假縱而奪。非謂色法真有此等無間緣也。不爾等言應成無用者。若謂非是縱奪。定互為緣。不知等者。葢言齊等。一多少。一表同類。若用異類互為開導。則此二義全無。等言應成無用矣。名言豈徒然哉。若轉救云。非多少。但表同類。又違自執矣。如之何。難之不能為難。援之無理可援。我故曰亦不應理。

○二申正義。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各唯自類者。如第八。獨用第八前念。為第八後念開導依。乃至眼識獨用眼識前念。為眼識後念開導依也。必無俱起者。决自類各為開導依之故也。心所此依。應隨識說者。心所無主義故。非開導依。隨識開導說為依耳。如後念眼識心所。以前念眼識而為開導。餘可例知。

○三通妨難(三) 初通心所難二通間斷難三通聖教難。

○初通心所難。

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通心所依難。明心所此依。隨識應說之也。初釋通所難。次重明正。恐有難云。既曰心所此依。應隨識說。則此心彼所。豈非異類。隨識應說。豈非異類並生為開導依。諸識亦應例此。而汝不許異類為開導依者何也。通云。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如眾燈明。和合似一。謂同一所緣。同一依。同一時。同一性。而王所定俱生滅。體事業用必同。王開導時。所必開導。一所開導。餘亦開導。故心與所。所與所。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相望。無前五義。故不應與心所為例。亦欲異類並生而為開導依也。重明正者。云一開導時。餘亦開導。展轉作緣。皆由心王。及餘心所。異類引起之力。然諸心所。非能自類為開導依也。以於所引生。無主義故。但可隨識而。若心心所等無間緣。王唯自類。而所亦唯自類。則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等無間緣便闕。以七八二識因中。於有漏位。無信等故。當初轉依。無漏信等起時。便無自類為開導依。則四緣中闕一緣矣。豈不違聖教。諸心心所皆四緣生乎。心所之不可自類明矣。故心所此依。應隨識說。前云一開導時。餘亦開導。展轉作緣。正隨識應說之不可。不可說心所自類為開導依也。

○二通間斷難。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無異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彼先滅時。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恐又難云。七八二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依彼引生矣。則無心等位。意識既斷。七八二識。應為開導。而亦有煩於異類耶。通云。意識五識。斷而復起。皆依自類。其故有二。無異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彼先滅時。於今識。為開導故。彼先滅等者。即前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作此功能了畢便滅。即現在一念。有行後念功能。以為法體。非取過去。滅無體之法為依也。是則唯用自類。其義極成。何煩異類。而汝執第六前五。互相引生。又以七八二識。為開導依耶。

○三通聖教難。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决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亦不相違。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恐更難云。誠如自類之說。則佛地論中說前六互相引生。第七依第六生。第八依六七生。此皆異類。何不相違耶。通云。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緣。故不相違。至若瑜伽此彼之言。一徃觀之。言似通於自他。再深察之。則彼此者。乃自類前後之意耳。亦不相違。故自類依。不唯契教而且深矣。

○三結歸第七正釋。

傍論了。應辯正論。此能變識。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依緣同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正釋頌文。依彼轉三字也。前二即因緣依。增上緣依。因緣依。謂種子識。增上緣依。即第八現行。但顯前二者。其故有三。一為顯此識所依所緣。同是第八。故但顯前二。二又前因緣依。有生識勝用。增上依。有引識勝用。故但顯前二。三或開導依。易了知故。故但顯前二也。

○二釋緣(二) 初問答總釋二四師別釋。

○初問答總釋。

如是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蔵識故。

初結前問答。次總釋證成。

○二四師別釋(四) 初第一師二第二師三第三師四第四師。

○初第一師。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引難陀釋緣彼義也。初正引釋義。次復通妨難。緣彼識體。及相應法。即緣王所。復引瑜伽。及釋為證。緣王為我。緣所為我所矣。恐有難云。頌緣彼而曰相應。豈不違教。通云。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則緣相應。亦攝彼中。豈致違教。

○二第二師。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火辨釋緣彼義也。初斥緣心所之非。次申緣見相為是。三通見相妨彼之難。以識為體。則見相分。總屬於彼。故無所違。

○三第三師。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緣共境故。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蔵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安慧釋緣彼義也。初斥緣相分之非。次申緣識種之是。七緣相分不應理者。七緣識蘊。若緣相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七緣內心。若緣相分。應同五識緣外境故。七唯緣內心。若緣相分。應如第六同五緣共境故。七既執相為所。應生無色者。既無色相。不執我所故。所以無色者。以厭色生彼。不變色故。多種相違。故云亦不應理。應說緣識為我。緣種為所。仍恐難云。第七不緣實物。何又緣種。通云。種非實物。但是識上功能。緣識必緣種。不違聖教。

○四第四師(二) 初破前非二申正義。

○初破前非。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子。是實有故。假應如無。非因緣故。又此識俱。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自此而下。皆護法釋緣彼義。今先破也。初總破前三。次別破第三。三通破前三。四復破轉救。破第三師云。汝執七緣識種。又言種是假物。不違聖教。不自知其非理。何者。種通色心。心種識蘊攝。色種是色蘊。七緣色蘊可乎。瑜伽說種是實有。為親因緣。假應如無。而非因緣可乎。安慧之非理也明矣。通破三師云。難陀執七緣王所。為我我所。火辨執七緣見相。為我我所。安慧執七緣識種。為我我所。皆非理也。何則。此識俱生身見。非造作而任運。非夾雜而一類。非間斷而相續。何能容其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有二執俱轉義故。脫轉救云。而有前後。亦不應說。以此無始來。一味恒轉。從何而有前後分位之可得耶。三師之盡非又明矣。我故曰皆不應理。問。云何斷常。曰。此有二義。一執我為常。我所為斷。二借六識心斷常。以例七我與我所。彼一心中。無有二執。此一心中。亦無我及我所之二故。

○二申正義(二) 初明所緣二明轉依。

○初明所緣。

應知此意。但緣蔵識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此唯執彼為自內我。乘語[執/力]故。說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說二言。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第七緣彼正義也。初正義。次釋疑。意謂前既皆非理。正意畢竟如何。故云應知此七。緣彼之意。但緣蔵識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及心所等餘法也。以彼第八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此第七唯執彼為自內我。似常者。簡根器有間斷故。簡種子或損伏而永斷故。似一者。簡觸等心所法非一故。是以不緣心所種子餘法。唯緣第八為自內我。而無我所。仍恐疑云。唯執為內我。云何大論言有我所。通云。乘語[執/力]故。說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是我者。能執為是我。之我者。所執為之我。故於一見。約義而說我我所二言耳。豈真有二法。有二言哉。若作是說。可謂不泥於言而得意。善順教理矣。何者。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泥於一論而生疑不决。豈善順之謂哉。

○二明轉依(三) 初正明二簡別三通妨。

○初正明。

未轉依位。唯緣蔵識。既轉依。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明轉依別於未轉之位也。未轉依位。唯緣蔵識。染緣之狹可知。既轉依。亦緣真如。及餘諸法。淨緣之廣何限。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正本智緣真如也。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正後智緣餘法也。十種者。佛地經云。一諸相增上喜樂。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我愛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植功德究竟。證此性。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起他受用身之影像故。

○二簡別。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蔵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此中且說。至緣蔵識。簡定頌說之不徧。則說依位。此能徧緣。自在其中矣。故難云。均一末那。緣何異同。通云。悟迷等也。葢言悟則通。通則無我而徧。故緣真及餘法。迷則局。局則我。我則不徧。故唯緣蔵識也。此識無二。迷悟不同。大事未明。如妣。明悟不可後也。

○三通妨。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

恐有難云。如何此識。既依彼生。仍復緣彼。舉例通云。如有後念意識。即緣前念滅意。前念滅意。是等無間緣。與後念作所緣緣。彼既極成。此所依識。是增上緣。與能依識。作所緣緣。又復何。而不極成。故依彼轉緣彼也。問。七何不緣內二分。曰。自證證自證。沉隱難知故。問。七緣八見。為踈為親。曰。是踈非親。以從自識相分起故。緣八見分不著。但緣中間假我相分。無實種生。從兩頭起。此相分一半從本質上起。一半從自能緣。第七見分上起。半無覆性。半有覆性。從兩頭心法上爍起。成一相分。故曰質境。

○三釋性相。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依位。恒思量所執我相。轉依位。亦思量無我相故。

初牒頌總標。次正釋性相。三兼釋別名。此據宗鏡攝論。皆說意是體性。思量其實但是行相。以體即是識蘊攝故。今且約頌文及此論而釋。則頌云。思量為性相。此論釋云。意以思量為自性故。頌云。思量為性相。性者。自體性。指第七內二分。相者。流行相貌。指第七見分。見分緣我為相分。固是思量。自證證自見分思量。豈外思量。頌與論文。名言歷歷。恐不可擅易。智者詳之。無間緣立名。八識通名為意。故前云前滅意。思量立名。唯在第七。故稱別名。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者。意謂頌中思量二字。不惟正釋第七性相。由斯思量。兼釋末那之名。何者。思量。名末那故。未轉轉。皆思量故。未轉者。初地前。二乘有學。及諸異生。轉可知矣。特其思量我無我之不同耳。然而皆名末那。豈非兼釋別名。

○四釋煩(二) 初釋第五句二釋六七句。

○初釋第五句。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常俱。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蔵識。與四根本煩相應。

問意相應曰有幾。總問相應之所也。舉頌為答曰且與。姑列根本之數也。俱謂相應而曰從無始等者。格常俱之時也。

○二釋六七句(二) 初標釋二通妨。

○初標釋。

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躭著。故名我愛。并表慢愛有見慢俱。部執無相應義。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𢀸。不能出離。故名煩

初問答標名。次釋別名義。三釋通名義。無明是癡體。我癡者。愚於自心所變我相。迷於無我真如之理曰我癡。我見即我執。於第八非我之上。虚妄計度。執為實我曰我見。我慢是倨傲。挾持所執內我。令能緣心高舉自大曰我慢。我愛是我貪。於所執我境。深生躭著曰我愛。此三皆以無明為因。曰并者。表我愛與慢我見俱起。餘部計三無相應義。不俱起故。四皆煩者。此四常起擾濁內心。第七不得澄清。令外六轉。恒成雜染。有情由此輪能出離。故名煩

○二通妨(二) 初通全闕我見難二通俱起相違難。

○初通全闕我見難。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如何此識。要有我見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此俱煩。唯是俱生。修所斷故。我所邉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見决。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故此識俱。煩唯四。

此中有兩重問答。脈絡元非判然。故總為一叚。初問云。彼根本惑。有貪瞋癡慢疑。并餘五見。此第七何故相應唯四。闕餘六耶。通云。有我見故。其餘二取邊邪四見不生。良以見必用慧為體。無一心中。有二慧故。是以餘見不生也。此通不惟瞋疑未答。而餘見不生。似尚未詳。故躡前又問。如何此識。要有我見。意含如何此識不要有餘見等。故又通云。二取及邪見。但分別生。唯見道斷。此識相應煩。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是故無有二取邪見也。至於我所邉見。依我見生。有邉見者定有我見。我見不依邉見而起。是故無有斷常邉見。然要有我見者。恒內執有我。由此我見决。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故此識俱。煩唯四。餘自不俱。頌豈無故而云然。

○二通俱起相違難。

見慢愛三。如何俱起。行相無違。俱起何失。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麄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返。

此亦兩重問答。亦非脈絡判然。故亦總為一叚。問云。見慢愛三。行相乖反。如何俱起。執餘部為難也。通云。此三行相無違。俱起何失。然猶未委無違。故又即教而為難云。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一沉一升。寧不相違。而云無違者何也。故又通云。分別俱生。外境內境等。謂彼論言貪慢相違。是第六相應分別惑。此言無違。是第七相應俱生惑。分別起者。貪取外境。慢陵外人。行相麄浮。何容並起。俱生惑者。貪染內境。慢恃內。行相微細。寧得相違。故彼瑜伽與此論。文似反。義實無乖。何可以文害義。

○五釋餘所(二) 初問答畧標二隨義廣釋。

○初問答畧標。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二隨義廣釋(二) 初第一解二第二解。

○初第一解(二) 初明所有二簡所無。

○初明所有。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徧行。定相應故。前說觸等異熟識俱。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及是集義。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此師釋第七唯九心所固非。釋餘字異前為餘亦非。釋及字但合後五亦不盡是。

○二簡所無。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無始恒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唯繫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慧即我見。故不別說。善是淨故。非此識俱。隨煩生。必依煩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與四煩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惡作追悔。先所造業。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蹔起。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非有。𡬶伺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麄細言。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初簡別境。次簡善位。三簡諸隨。四簡不定。其所簡者。別境之慧既謬。諸隨煩更非。其餘易解。問。第八見分。豈非一境。七唯緣此。豈非專注一境。而曰不專一者何也。曰。原彼之意。或以定對散言。專注一境。正神凝於境之謂。今此識以第八為境。剎那生滅。念念攀緣。前後之散。天眼莫窺。曾何神凝於境而言專注。故曰別緣。曰無定也。

○二第二解(二) 初總斥申正二別分四家。

○初總斥申正。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闕意俱隨煩故。煩必與隨煩俱。故此餘言。顯隨煩

總斥前者。一錯釋餘言故。一闕隨煩故。總申正者。煩必與隨煩俱。决不可闕。故此餘言。顯隨。非簡無覆。

○二別分四家(四) 初十五所二十九所三廿四所四十八所。

○初十五所(二) 初明所有二簡所無。

○初明所有。

此中有義。五隨煩。徧與一切染心相應。如集論說。惽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煩起時。心既染汙。故染心位。必有彼五。煩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掉舉徧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如眠與悔。徧三性心。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餘處說。有隨煩。或六或十。徧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徧。非彼實徧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中。解通麄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依二十二隨煩中。解通麄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并別境慧。我見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所有者。第七所有之心所也。初釋有五所。次會通掉舉。三會通餘處。四結數重通。初釋五所者。據集論釋。先順明。次反决。後出過。其義頗明。二會通掉舉者。恐有問云。瑜伽說此是貪分故。此云何說此徧諸染心。故通云。徧而貪增。瑜伽但說貪分。例於眠悔可知。會餘處者。恐又有難云。餘處說有隨。或六或十。徧諸染心。此何唯說五耶。故云瑜伽說六說十。而彼俱依別義方便說徧。非彼實徧一切染心也。云何名別義說徧。且六依別義說徧者。謂依二十隨煩之中。解通麄細。解即行相。通麄者。謂徧前六。通細謂徧第七。通有覆無記性不善性。通障定慧相顯而說六隨耳。意以二十隨。有通不通。今簡去不通之十四。依行相通識通性通障而說六。謂不信懈怠放逸。散亂失念不正知也。十依別義說徧者。謂依二十二隨煩中。解亦通麄細。通二性而說十也。意以二十加邪欲邪解名二十二。而此二十二中。有通不通。今簡去不通之十二。依行相通識通性而說十。謂大隨八及邪欲邪解是也。依如是別義而說徧耳。非彼實徧一切染心。此徧染心。故不違彼。結數重通者。數是十五。則慧非我見。然則我見非別境慧攝耶。故通云。是慧攝。而五十一心所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以我見唯染慧。慧通染淨故也。

○二簡所無。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謂忿等中。行相麄動。此識細。故非彼俱。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無記故。非彼相應。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恒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車*丸]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問。此意以何緣由。唯心所十五。無餘三十六耶。謂小隨十。以麄非細故簡中隨二。以性不相應故。簡大隨散亂外馳。異於內執。不正知亦外違[車*丸]則。異於內執故。簡無餘心。義如前說者。即別境前四。不定位四。根十中六。前師簡故也。又大隨闕簡忘念者。其義甚明。不必簡故。以忘念要緣曾受之境起。此識唯是現緣。曾何可忘。故畧之耳。

○二十九所(三) 初六隨相應二會通前後三結釋相應。

○初六隨相應。

有義。應說六隨煩。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要緣曾受境界種類。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故。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惽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初標數。二引證。三釋成。四簡別。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起諸煩者。反决三法不可無也。要緣曾受境界種類。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故者。順明忘念惡慧貪等煩所由起也。煩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仍釋散亂亦由於境也。惽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徧起。簡別不能徧諸染心之故也。

○二會通前後。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解通麄細。違唯善法。純隨煩通二性故。說十徧言。義如前說。

上云沉掉相違。不徧一切染心。然前二師。一引瑜伽說沉掉不信懈怠放逸五法說徧。一引瑜伽說十徧言。與此六法不同者。果何以故。故通云。論說等也。謂論說五徧者。取行相通於麄細。非若小隨之不通於七識之細。取唯違善法。非若中二之亦違無記。取純隨煩。通有覆無記不善二性之故而說五耳。然此義前說之。說十徧言。義亦如前而說。故知依別義說徧。非實徧一切染心。與此說亦義各有取耳。

○三結釋相應。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并念定慧。及加惽沉。此別說念。准前慧釋。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故。加惽沉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惽沉故。無掉舉者。以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初標相應數。次釋明所增。三釋明所減。此別說念。准前慧者。恐謂忘念即念。何重增念。故通云。准前慧釋。意以忘念是別境念攝。而五十一心所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也。此相違故者。此謂惽沉。以惽沉時。掉不起故。

○三廿四所(三) 初標數證釋二通妨會指三結申相應。

○初標數證釋。

有義。復說十隨煩。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惽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故。

初標數。次引證。三釋成邪念即忘念。不正知即惡慧。若無邪欲乃至不能起諸煩者。反决二所之不可無也。於所受境乃至方起諸煩者。順明邪欲邪解之當有也。所受境。即所愛與不愛境。於所愛樂合。於不愛樂離。更以邪解。决定印持可愛而起貪。决定印持非可愛而起瞋。故諸染心。决有此二。

○二通妨會指。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疑。如疑人杌。餘處不說此二徧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非麄煩故。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初通妨。二會指。通妨者。恐有難云。勝解以印持為性。疑以猶豫為性。二元相違。若邪解徧諸染心。則疑染有印持矣。如之何其能徧耶。故通云。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豈非能徧。恐又難云。於所緣事亦猶豫者。勝解安在。故又通云。事上必無猶豫。中間亦有猶豫。非俱生迷理煩疑。如以無枝之樹杌。而亦有疑為人者。此不妨亦有邪解。豈非能徧。恐又難云。既是能徧。餘處不說此二徧者何也。故更通云。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微細非麄煩故畧而不說非全無也。恐又難云。餘處有隨煩或六或十等互為有無者何也。故指云。義如前說。意謂皆依別義說徧。非實徧一切染心也。

○三結申相應。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加別境五。准前理釋。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准前理釋者。所加邪欲邪解。別境欲解。所攝而五十一心所中。義有差別。故別開耳。

○四十八所(三) 初破前諸師二舉數釋成三結申相應。

○初破前諸師。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煩起位。若無惽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汙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現前。

自此而下。護法正義也。初總破三師。次別破三師。三別破第二。四別破第一。破第三云。前引瑜伽。謂邪欲勝解。徧一切染心。不知解義。尚未圓也。何則。既徧染心。疑中須有欲解。且如有人疑於過未二他世中。或謂為有。或謂為無。此時心尚未定。於彼疑煩相應心中。有何欲勝解相耶。是故此二非徧染心。所當除也。破第二師云。前謂惽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徧起。不知煩起位。若無惽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定有此二。是染汙位。此二既無。便如善等。非善染位是故此二能徧染心。所當加也。破第一師云。前引集論。證五隨煩。徧諸染心。而除散亂失念不正知。其解亦未圓也。何則。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汙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煩現前。是故此三。徧一切染心。何可除也。增減俱未當。我故曰皆未盡理。

○二舉數釋成。

故染汙心。决定皆與八隨煩相應而生。謂惽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徧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徧染心起。由前說故。

初標定。次釋成。承上諸師增減。既皆未盡故染汙心。决定皆與八大隨煩相應。不可易也。然此八中。忘念及不正知。性須簡擇而後可。何則。忘念固以念為性。亦以癡為性。不正知固以慧為性。亦以癡為性。念慧為性。不徧染心。所以然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必用念慧為體之二。必以無明為自性者。徧諸染心。由前說無明。徧與一切染心相應故也。

○三結申相應。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并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教理。

然此至別境慧。結相應也。無餘心所者。簡所無也。准前應釋者。解通麄細云云也。論。謂瑜伽集論。三文。謂集論一文五隨。瑜伽二文六種十種之不同也。若作是說。不違理教。則不作是說者。違順可知。

(雲棲法眷廣振周天軸刻第四卷祈亡父潜鱗居士周從龍母岳氏俞氏早昇 蓮界室人廣魯沈氏男大壽周濎永註長生之籍丕紹書香多結來世之緣諧登善果者)

贒預

成唯識論訂正卷第四(終)

姑蘇信女張門李氏大緣


【經文資訊】國家圖書館善本佛典第 23 冊 No. 8879 成唯識論訂正
【版本記錄】CBETA 電子佛典 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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