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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善本佛典 第23冊
No.8879 成唯識論訂正 (10卷)
【明 釋廣伸撰】
第 3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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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訂正卷第三

○五相應所相(二) 初問答總標二條陳別釋。

○初問答總標。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阿頼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一切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以是徧行心所攝故。

此明初變相應之所。以別餘二變也。初問相應之所。二舉頌文為答。三釋相應之時。四原恒應之故。未轉者。無始時來。始自異生。乃至十地。金剛道前。皆名未轉。一切者。凢有多位。聖更多位也。相應者。王所俱生俱滅也。徧行者。一切心中皆有。具四一切也。

○二條陳別釋(二) 初五所體用二與識相應。

○初五所體用(五) 初釋觸二作意三釋受四釋想五釋思。

○初釋觸(三) 初標釋體用二轉釋體用三結判是非。

○初標釋體用。

觸謂三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樹立其名曰標。分析其義曰釋。標則非釋。云標釋者。以望下轉釋。此但名標。就此性業。亦得名釋。云標釋也。承上本識固與五所恒相應矣。五所體用果何如耶。故云觸謂三和分別變異等云云也。意以就五所明體用。五所之體用攸分。即體用見五所。五所之面容宛爾。故知欲辨差別。當識面容。欲識面容。須詳體用也。下皆倣此。問。六塵之觸。五所之觸。義何以別。曰。彼色此心。何可同年。詳如下文。

○二轉釋體用(二) 初轉釋體二轉釋用。

○初轉釋體(二) 初釋二句二釋三句。

○初釋二句(二) 初釋正義二通難問。

○初釋正義。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三和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說為彼三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此轉釋觸體二句義也。三和為第一句。分別變異為第二句。更相隨順者。無所乖戾。更互渉入義也觸依彼生者。觸離三和。生無所依也。令彼和合者。和合離觸。合無所令也。位。安於其所之義。三和位於觸。觸是三和位。故說觸為彼三和合位也。不乖於生曰順。生。順流而生。亦順生也。皆有順生者。根可依。境可取。識依於根而取境。正三和時。皆有順生心所之功能也。觸似彼起者。即順生功能。似。如也。觸如三和之上。順生心所功能起也。分別。是觸上功能。即變異之別名也。若更括其大意。則觸謂三和者。果何所謂。謂根境識三。更相隨順。和觸不離。觸為和位。曰觸謂三和也。分別變異者果何所謂。謂三和之上。皆有順生心所功能曰變異。觸似三和順生功能而起。曰分別變異也。問。分別與變異何別。曰。變異是三和生心功能。分別是似變異。瑜伽云。有二種變易性。一異性變易性。由有相似生故。二變性變異性。由有不相似生故。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二通難問。

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彼識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難云。觸既分別三之變異。何集論等。但言於根不及境識耶。通云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具主近徧恒四義。勝彼識境互闕之劣。舉勝足以該劣。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耳。詳之。根之生心有殊勝之能名主。至邇之義名近。相續之義名恒。王所俱生之義名徧。境之比根。是客是是間。但徧之一義。豈非劣乎。根之對識。識固非客非。然有間而不相續。生所而不生心。闕徧恒二義。得為勝乎。故總舉。具足之義乃彰。別稱。殊勝之理始現。或單或具。教道然耳。不必疑也。

○二釋三句。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令心心所觸境為性是第三句。今轉釋也。一切心及心所是總。別之。眼識相應觸。能和合眼識心心所。同觸色境。耳識相應觸。能和合耳識心心所。同觸聲境。乃至第八識相應觸。和合第八識心心所。同觸根身等三境也。合前皆觸體性。

○二轉釋用(三) 初正釋二引證三通妨。

○初正釋。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

前標釋云。受想思等所依為業。今轉釋云。觸既似三順生心所功能。故有與受等為所依之業用也。上句轉[米*睪]所以下句轉結於業。釋法輕妥。體貼天然。而且即體於用。其體愈明。觸似彼起。正是既似順起心所功能耳。讀者宜細心焉。

○二引證。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此引經證受等所依為業也。意以觸之業用。非無據也。如起盡經說。受想行蘊。諸識心所。一切皆以觸為緣故。由此為緣之故。說識因根境之二。和合而生觸因根境識三。和合而生。受因根境識觸四法。和合而生。故云受等所依為業。又此中若緣若因。皆增上緣等。非親因緣。又行蘊但約心所。止攝四十九法。總顯所該。則攝七十三法。又心所法。何故除受想。餘皆行攝。答。以受著諸欲。想著諸見。味受著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生𢀸以受想為最勝因。輪。故別立也。

○三通妨。

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此攝餘。集論等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隣近引發勝故。

妨難者。行該四十九法。思止行中一法。思猶行中一法。受乃行外一蘊。受想行蘊所依為是。思與受依非矣。瑜伽集論所依為是。受想行依非矣。彼此果何從乎。通云。思是一。以主勝故。可該行蘊之法。受是一。以近勝故。且取親勝之依。思是業體名主。造作最強名勝。觸受所取三境極隣曰近。觸之生受引最強曰勝。是則無集論。近勝之義不顯。無瑜伽。主勝之理不彰。無此論。完足之說不備。義各有取說本相通得忘言。違妨安在。

○三結判是非。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六六法中。心所性故。是食攝故。能為緣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此判假實。以杜疑執之妄也。自有體性曰實。藉他為體曰假。疑者。恐人疑前觸謂三和。執者。謂經部師執觸即三和也。故正釋之後。復以比量判定云。然觸自性。是實非假。非即三和。所以然者。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同喻如受等性。識與觸受想思愛名六。識有六種。觸有六種。至愛亦六種。曰六六也。言觸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豈得為假。叚觸思識四食之中。觸是食攝。豈得為假。十二緣中。能為受緣。豈得為假。問。非即三和。觸謂三和。此云何通。曰。觸為三和之位。曰觸謂三和。於三和中。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曰非即三和是則觸謂三和者。不離三和而有。非即三和者。不以三和為性。總之三和是因。觸乃是果。何可同也。

○二作意(二) 初釋正義二破異解。

○初釋正意。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警心為性。引心為業。標作意之體用。警起引趣。故名作意。釋體用名作意。王所俱能引起。約主故但說心。謂此警覺應起心種者。謂此作意明利。自居種位。便能警覺。應起王所心種。而使之起現行也。此釋警心為性。引令趣境者。自起現行。復能引心現行趣境。此釋引心為業。故名作意。原作意之名於體用也。

○二破異解。

有說令心趣異境。或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俱非理。應非徧行。不異定故。

初敘隨情之解。二陳據理之破。隨情解者。有說令趣異境名作意。以散解作意也。或於一境持心令住名作意。以定解作意也。彼皆自以為是。而不知所說之非理。何者。趣異境。應非徧行之一境。持心令住。不異別境之定心。作意是徧行而反非。作意異別境而不異。理將安在。

○三釋受(二) 初釋正義二破異解。

○初釋正義。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領謂領收。納。容納。收容三境為體性。依此收納。起愛為業用。愛謂愛欲。能起順境合欲。違境離欲。順違俱非平平欲也。亦名中庸欲。

○二破異解(二) 初敘異二破異。

○初敘異。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所緣是境界。領所緣。故名境界受。俱觸者。觸與受俱生。受正生時。此受不納外境。唯納俱生之觸。以觸為自性。名自性受。唯自性受。是受所緣自相之境。不與心王共緣。若境界受。則同心王緣。共餘相矣。是以欲明受性。須就受中。必領俱觸。是受自性。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不然與餘法相渾而非的顯受所之面目矣。異解本意如此。

○二破異(二) 初破領俱觸二破共餘相。

○初破領俱觸。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若不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此展轉竆情。破領俱觸之非理也初總以理斷。二別約因推。三別約體推。四別推不。五結歸虚妄。何故非理。以受依觸而生。觸以三和分別變異為性。受以領納為性。各各自能緣境。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也。若謂受似觸生。名領觸者。則觸為因。而受為果。果似因起。名為領彼。凢似因之果。皆應領因。領故名受。應皆受性。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受。若謂自性受如王。觸如國邑。受能領觸。如王食諸國邑。所生受體。名自性受。非以觸為自性者。理亦不然。以彼領俱生觸。為自性故。今以所生受為自性。則受無自證之境。彼執俱生觸為自相境故也。若謂受領觸。不受之自性。即領自性名自性受者。則一切法。皆不自性。皆是領自性。亦皆可謂受自性矣。有是理乎。故彼所說。但誘嬰兒。非可以誘成人。以全虚妄。無理可以欺人故也。

○二破共餘相。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順等相定屬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彼謂不定屬。名共餘相。今既不共。則境界一切。名境界受者。非通一切矣。然則此說是理。受定能緣。異解其知之。

○四釋想。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先標釋。次轉釋。如前。安立境分齊相者。即取境相貌。安放樹立其高下妍醜。方圓斜直等。種種分劑界限分明。方能隨此所取種種之像。而起種種名。曰此妍此醜。此斜此直等也。又想起之緣。本於名言。而因即種子所生。依心而起。與心俱轉。具詳顯論中。予忽大睡方覺。瞥取舊日所受境相。不啻十數種而始還。因返照一切眾生。從朝抵暮。皆沉沒于受想中。受想之害何如。佛之別立二蘊。良有以也。然以想易想。是亦存乎其人耳。故十六觀經。亦但云想諸經亦云觀想。

○五釋思。

思。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駈役自心。令造善等。

初標釋。次轉釋。因對果言。等者。等邪因非邪非正因也。以因有邪正俱非之別。業分善惡無記之差。果有苦樂俱非之不同也。取境者。著於境之因相。思惟經畫。斟酌其可否。以有此能。名令心造作。此釋思體。駈役等者。以能令心造作。故駈役自心造善惡等業也。此釋思用。問。令心造作。令造善等。體用何分。曰。駈役自心是思用。令造業等是思用。但令之一字。尚在能取境因相上緊緊來。是造業之前茅。先經畫停妥而後能令意也。畧有不同如此。如顯意云。思者。謂令心造作得失俱非意業為體。或為和合。或為別離。或為隨與。或為貪嗔。或為棄。或為𡬶伺。或復為起身語二業。或為染污。或為清淨等是也。問。思與作意何別。曰。作意如馬行。思如者。思之為要。儒釋皆崇。正以者之調於行耳。善思其要矣夫。上五所體用初科竟。

○二與識相應。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故與蔵識决定相應。其徧行相。後當廣釋。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五所體用詳於前。與識相應。竟何所謂。故云此五既是徧行所攝。與蔵識决定相應等云云也。以既徧於心。相應故可决定。既釋于後。行相不假預明。然而識之行相。與所有異。何可契合。云相應耶。故云行相異。所起時同。所依根同。所緣境等。各自體事等。云相應也。問。二同二等何別。曰。同謂無二。同一剎那時。同所依根。故曰同。等謂相似。體各惟一。境相相似曰等。各一體者。各一自證相。相似者。八王因緣變。五所分別變。八王是性境。五所非境。但約所變相分相似曰等也。上五相應所相竟。

○六王所受相(二) 初明相應受相二簡餘所相應。

○初明相應受相(二) 初正明二通難。

○初正明。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受相應。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任善惡業。勢力轉故。惟是受。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待現緣故。非此相應。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恒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相應。

此釋相應唯受也。初約識行相釋。次約受自體釋。三約識執蔵釋。必三釋者。良以本識受。彼此不違名曰相應。是必先明識之行相。次明受之自體。識受既明。唯與相應之義。不期然而然矣。更足之以有情執我之故。因於常無轉變。轉變既屬苦樂。無變為受也又明矣。此其大畧也。詳之。行相者。識以了別等為行相也。行相明了。始與苦樂相應。極不明了。非而何。行相分別。始與苦樂相應。不能分別。非而何。行相麄顯。始與苦樂相應。微而且細。非而何。品類叢雜者。始與苦樂相應。行相一類。非而何。前後間斷者。始與苦樂相應。行相相續。非而何。以行相之五義。釋受之唯應。不猶以規矩而成方圓乎。自體者。真異熟也。隨順先世引業。善惡勢力。任運而轉。不待現在苦樂之緣而轉者也。若夫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必待現緣矣。以引業之異熟。釋受之唯應。不猶以權而定輕重乎。執蔵者。有情執為自內我者也。以其常無轉變。故執為我。若與苦樂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轉變既屬苦樂。非轉變者非何。以不變之執蔵。釋受之唯應。不猶以丈尺而量短長乎。問。五六亦有俱非之受。與何殊。曰。彼細此麄。彼微此顯。彼相續而此間斷。彼不待緣而此必待緣。名同。義何可同也。問。異熟真生。何以詳辨。曰。真簡命根。是異熟。是假非實。又真是常義。體常相續。徧界地有。名真異熟。若體是異熟。從異熟起。有具間斷。不徧界地。但名異熟生。八為真異熟。前六為異熟生也。

○二通難。

若爾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既許善業能招受。此亦應然。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

設為問答。顯受不違於苦樂也。初難問。二通難。若爾者。牒受。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難也。意謂此識名受者。為不與苦樂相應。不與苦樂相應者。為非惡業等所招也。若亦是惡業異熟。寧無苦受耶。故云如何。難其有妨於受也。通云。既許善業能招受。則惡業亦能招受矣。所以然者。此受識。不違苦樂品故也。例如無記之法。善業可招。惡業亦可招也。量之。則此異熟識。善惡俱招為宗。因云。不違苦樂品故。例如無記法。問。善惡異熟。與不違苦樂。即今可指出否。曰。虎等八識。惡業異熟也。人天等八識。善業異熟也。此異熟。於前轉識所起苦樂二受。能與之俱。不違苦樂故也。以不違故受熏。以受熏故能感善惡異熟。

○二簡餘所相應(二) 初總徴其故二別釋其故。

○初總徴其故。

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

○二別釋其故。

互相違故。謂欲。希望所樂事轉。此識任業。無所希望。勝解。印持决定事轉。此識瞢昧。無所印持。念。唯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劣。不能明記。定。能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慧。唯簡擇得等事轉。此識微昧不能簡擇。故此不與別境相應。此識唯是異熟性故。善染污等。亦不相應。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

此簡非餘所相應。益見徧行之唯相應也。初釋別境。次釋餘所。互相違故。一一如文可見。任業者。任隨先業勢力而轉也。瞢昧。即昏昧。昧劣。即無力。微昧。即沉細。別緣。謂三境。剎那。謂不停。任運。謂不待現境。自然而然者也。異熟性。對異熟生言。善。即十一善所。染即二十染所。惡作既通三性。無記應屬此識。然以有間斷故。定非異熟性也。是則六位心所。根本無論矣。餘四皆在所簡。上六王所受相竟。

○七王所性相(二) 初明王性二明所性。

○初明王性(二) 初列法總徴二舉頌別釋。

○初列法總徴。

法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阿頼耶識。何法攝耶。

所列四法。下文自明。文單舉識。何謂總徴。曰。觸等五所。有亦如是言。亦可含於徴中。以舉勝必攝劣故。况下但牒頌而釋。無有徴文。故以總字該之。

○二舉頌別釋。

此識唯是無覆無記。異熟性故。異熟若是善染污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又此識是善染依故。若善染者。互相違故。應不與二。俱作所依。又此識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極香臰。應不受熏。無熏習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故此唯是無覆無記。覆謂染法。障聖道故又能蔽心。令不淨故。此識非染。故名無覆。無記。謂善惡有愛非愛果。及殊勝自體可記別故。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此釋頌文是無覆無記也。初舉頌總答。二反釋其性。三順釋其性。反釋中。初約異熟反釋。次約所依反釋。三約所熏反釋。異熟等者。真異熟性。非善非染。流轉還滅。故得成也。若是善性。應不流轉。若是染性。應不還滅。此識豈是善染性耶。又此識非善非染。故是善染之依。若是善者。應與染違。非染所依。若是染者。應與善違。非善所依。此識豈是善染性耶。又此識非善非染。故是所熏。若是善性。猶如極香。不受臰熏。若是惡性。猶如極臰。不受香熏。無熏習故。染淨因果。俱不得成。此識豈是善染性耶。以故此識。唯是無覆無記。然所謂無覆者。覆謂染法。障聖道故。又能蔽心。令不淨故。此識非染。故名無覆。又無記者。謂善惡有愛非愛果。及殊勝自體可記別故。此非善惡。故名無記。反顯以决其義。順釋以定其名。餘三自非。唯此為是問。前以有覆無覆分無記。可盡無記否。曰。詳分仍有多種。一能變無記。即心心所法。二所變無記。即諸色法。及諸種子等。三分位無記。即二十四不相應中。有假無記法。分位立者。四勝義無記。即虚空。非擇滅無為。又第一能變中。更有四種。一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變化。異熟無記者。因通善惡。果唯無記。名異熟者。因果合論。名異熟無記者。不能記別當果。名無記。或於善惡業中。無所記別名無記。此業能感當來真異熟。無記業。即善惡二思。感。即招當來總報識等五果種子。及異熟五蘊現行。若威儀等三。作用。不招善惡等果。故名無記。

○二明所性(二) 初釋正義二出異解。

○初釋正義。

觸等亦如是者。謂如阿頼耶識。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觸作意受想思亦爾。諸相應法。必同性故。又觸等五。如阿頼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三種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此釋頌文觸等亦如是也。初畧釋。二詳釋。必同性故者。决所性同於心王。亦是無覆無記性也。詳其所同。則又觸等五。如阿頼耶。亦是異熟。至無覆無記。亦是二字貫下。謂亦是所緣行相俱不可知。亦是緣三種境。亦是五法相應。亦是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五法相應者。頼耶望觸等。有五法相應。觸等五中。隨舉其一。以望頼耶。及作意等。亦是五法相應。其意是異熟至無覆無記。皆同名亦如是。但除一切種耳。又皆同者。此等皆同無記。又觸不當與觸相應。今言五法相應。亦就無記云相應也。

○二出異解(二) 初敘異解二破異解。

○初敘異解。

有義觸等如阿頼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廣說乃至無覆無記。亦如是言。無簡別故。

此解病在無所簡別。錯認亦如是耳。

○二破異解(三) 初破能持種二破外轉救三破無簡別。

○初破能持種。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觸等依識。不自在故。如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體。若爾。果起從何種生。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若說果生。唯從一種則餘五種。便為無用。亦不可說次第生果。熏習同時。[執/力]力等故。又不可說六果頓生。勿一有情。一剎那頃六眼識等。俱時生故。

此竆盡持種之非。以正頌義也。初正破持種。二縱破持種。正破者。意以汝說持種為是。我以汝說非理。何則持種必始於受熏。受熏必本乎自在。觸等依識。既不自在。何能受熏。不能受熏。不能同識持種矣。故曰彼說之非理也。倘於非理中。強為之說曰。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體矣。情一而種多。敢問現行之果。其何以生。為從六種生耶。為從一種生耶。為復次第生耶。為復頓然而無次第耶。從六則多種一芽之。從一則餘五竟自何為。次第乖[執/力]力之等平。頓生犯情界之增過。無一可者。理將安在。

○二破外轉救。

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不爾。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謂觸等五。有似種相。名一切種。觸等與識。所緣等故。無色觸等。有所緣故。親所緣緣。定應有故。此似種相。不為因緣。生現識等。如觸等上。似眼根等。非識所依。亦如似火。無能燒用。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由此前說。一切種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大文二叚。一救詰。二破救。轉救者。以所緣似種名一切種。救前持種名一切種也。破轉救者。後執受處。當以所緣似種為例。前一切種。不當以所緣似種而為例也。救云。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詰云。不爾。如何前云。觸等如識。名一切種。救云。謂觸等五所緣境之時。託八所緣三境為質。自變相分而緣。即以所變似種。名一切種。非受熏持種。名一切種也。况似種可證者。因有三種。今夫王所不同。同一所緣。王有所緣之種。所寧無種為所緣乎。觸等與識。所緣等故。似種可證者一也。欲色有質。觸等託變三境為所緣。無色無託。觸等寧無所變之似種乎。無色觸等。有所緣故。似種之可證者二也。緣種子名親所緣。所託識種。名踈所緣。然必內所慮託。似種相故。是親所緣緣。則親所緣緣。定應有故。此似種之可證者三也。此似種相。不為因緣生現識等。猶如觸等。所變似根。非識所依。亦如所變似火。無能燒用。只成所緣緣。不成因緣。安得以從種生現。一多頓漸因緣之為難耶。破云。彼為此救。將為前失之可援也。寧知其所救之非理乎。何則本頌執受處。方名所緣。本頌一切種。是明持種。然則觸等所緣似種等相。當與識之執受處相例。不當例於一切種言也明矣。若例一切種。是一切種言。自先明所緣。後於執受處。又明所緣。本頌寧免重言之失乎。我故曰。彼救之非理也。

○三破無簡別。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證。勿觸等五。亦能了別。觸等亦與觸等相應。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說。非謂一切。

初牒破。二質破。三結示前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證一切法。皆當相例。此破所說。無簡別故。咸相例者。為證不成。即如以觸等例識之了別。能證成乎。以觸等例識之相應。能證成乎。定不成證。不可咸例也明矣。不可咸例。安得無簡別乎。故知亦如是言。隨所應當說者說之。謂亦如識之無覆無記有所簡別。非謂一切相同之如是。而無所簡別也。

○八因果喻相(三) 初正釋法喻二破難顯理三破餘異解。

○初正釋法喻(三) 初問答顯法二合釋法喻三結顯正意。

○初問答顯法。

阿頼耶識。為斷為常。非斷非常。以恒轉故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是界趣生。施設本故。性堅持種。令不失故。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因滅果生。非常一故。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頌中恒轉如流。此釋恒轉。顯所喻之法也。初問。次答。三釋。以此為問者。標斷常為諸過之本。問在答處。雙為欲顯雙非。舉頌答者。樹恒轉是萬法之源。答全頌處。雙非由於恒轉。以此識恒轉。故非斷常。是緣起理。以理是大乘緣起故。自相深妙離言。不惟凢外無知。亦復餘乘莫測也。全主意如此。無始。齊未轉依。暫時也。一類。指無記性。惡性也。相續。表常。有間斷也。界即三界。趣即五趣。生即四生。施設本。謂此識是引果也。堅。謂堅住不移也。通是釋恒。而其間宛轉。一類相續。常無間斷。釋恒。是界趣生施設本故。釋一類相續。常無間斷。性堅持種。令不失故。釋施設本。所以然者。一有間斷則不施設。生趣生者其誰耶。一不持種。則無現行。界趣之現行其誰耶。展轉推窮。欲人親見於恒耳。從轉至熏成種故。亦通是釋轉。而其間宛轉。念念生滅。前後變異因滅果生。釋轉。非常一故。釋生滅變異因果。可謂轉識熏成種故。釋非常一。所以然者。常一則前後無有變異。豈有生滅因果耶。常一不可熏種。可為熏種。則必非常一。亦展轉推竆。欲人親見於轉耳。又一無記。二堅住。三可熏。四非常一。具此四義。可為轉識熏成種故。則恒又全在於轉中矣。全轉而恒故持種。全恒而轉故受熏。受熏持種。為萬法之宗。恒轉二字之時義大矣哉。問。外道執我常一。今因果則簡非我。生滅則簡非常。常一之法。無因果故。不俟論矣。然前又云。常無間斷。與非常一違者何也。曰。佛法有二種常。一相續常。即有為識。因滅果生者是。二凝然常。即真如無為不變者是。今前約初義名常。後約簡義云非常。何違之有。

○二合釋法喻。

恒言斷。轉表非常。猶如流。因果法爾。如流水。非斷非常。相續常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又如流。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又如流。漂水上下。魚草等物。隨流不。此識亦爾。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

釋恒轉如流。顯法喻之相合也。初至因果法爾。總合法喻。次至恒相隨轉。別合法喻。恒言等者。前答非斷非常。以恒轉故。既知一類相續等如是之為恒。豈不於滅絕不生之斷見乎。既知生滅變異等如是之為轉。豈不表於非確定不變之𢀸乎。非斷非常。猶如流。因滅故非常。果生故非斷。天然無作。法爾相合者也。別合者。初有所漂溺合。二緣起不斷合。三隨流不合。亦可有所漂溺。合界趣生本。緣起不斷合可為熏等。隨流不。合性堅持種。必總別者。順文義故。各總別故。總其別故。順文義者。總中法喻。別中法喻。總別不同。氣元一貫。正順先法次喻。後以法合之文義也。各總別者。總中法喻各總。別中法喻各別。各總者。法望上下皆總。喻望下文為總。各別者。喻法望上皆有三種之別也。總其別者。別多種。總不出上文因果非斷常也。以有如是三義。故必先總而後別也。

○三結顯正意。

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此結顯合意。明緣起之正理也。初結標正意。二結釋正意。三結歸法喻。承上法喻相合。詳明。其中正意。竟何所顯。故總收上文而結顯云。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也。如何顯耶。釋云。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因緣而起。乃佛法之宗。非斷非常。是緣起之理。則每一剎那。具九百生滅每一生滅。非斷非常。而為緣起之理也。故說此識。恒轉流。以法合喻。用喻顯法。如是法喻。豈徒然哉順文消釋。其畧如此。詳之則此節是通。故不獨上文法喻相合。意為顯此下之問難顯理。亦為顯此。破諸異解。亦欲解此也。故後之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稱兩頭。低昂時等。即此剎那中生滅。後之觀現在法。假立因果。現識似彼相現。正理深妙離言。即此緣起理之自相。不可以假智詮得也。此節不明。後文不貫。故預取耳。若但消此文直宜渾渾說去。不可太顯妨下難端。問。教有剎那生滅。一期生滅。剎那若所言。一期差別云何。曰。即前隂隂滅。後隂隂生。問。前隂隂滅。後隂隂生。為前來至後。後即前隂之所為耶。為前不來後。後非前隂之所生耶。若後是前隂所為。則一隂三世。堕於常過。前不來後。則善應生惡。惡應引善等矣。如之何。曰。槃云。如日垂沒。山陵堆阜。影現東移。理無西逝。眾生業果。亦復如是。前隂隂滅。中隂隂生。中隂隂滅。後隂隂生。又如蠟印印泥。印與泥合。印壞文成。而是蠟印。不變在泥。文非泥出。不餘處來。以印因緣。而有是文。槃之言如此。合之。則前隂隂滅。如日垂沒。中隂隂生。如影東移。中隂隂滅。如日垂沒。後隂隂生。如影東移。又蠟印如前隂。泥文如後隂。印與泥合。如前印習氣。印與後隂。印壞文成。如前隂滅位。後印即生。而是蠟印。不變在泥。如前隂不為後隂。文非泥出。如後隂不能自生。不餘處來。如不離前隂而有。以印因緣而有是文。正非斷非常緣起理也。法喻相齊。印隂理顯。印不變泥。而淺深高下之全同者。以蠟印因緣而有是文。隂不至隂。而善惡習氣之克肖者。以前隂因緣而生後隂。遠離斷常。果因不謬。近論即一期。促論即剎那。實則一期由剎那而成。言剎那而一期自在。故雜華云。由剎那自相壞。而集果不失相。又合仁王僧祇律意。九百生滅為一剎那。九十剎那為一念。二十念為一瞬。二十瞬為一彈指。二十彈指。為一羅預。二十羅預為一須。三十須為一晝夜。則剎那為時至促。是時之最始者也。

○二破難顯理(二) 初約去來難二約因果難。

○初約去來難(三) 初問難二破難三顯理。

○初問難。

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常可爾。非斷如何。斷豈得成。緣起正理。

此約去來非實以難緣起也。非實有者。餘乘部等。執三世皆實有。又大乘破過未。非實有如空華也。非斷如何。難不得為非斷也。斷豈得成等者難不得成緣起也。意謂緣起正理。由於非斷非常。非斷非常。由於果生因滅。生滅屬世。世如實有。可為緣起。過未既非實有。曰非常則可矣。如何能曰非斷耶。不能非斷。則成斷滅。斷豈得成緣起正理。

○二破難。

過去未來。若是實有。可許非斷。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緣起正理。

此即彼所執。以破其難也。是實有。餘乘之執也。如何非常。難破非常可爾也。常亦不成等者。難破實有不成緣起也。意謂汝難非實不成緣起。是實必得成緣起矣。不知若是實有。可許非斷矣。如何能曰非常耶。不能非常。則是常見。常亦不成緣起正理。自先招難。何以難他。

○三顯理。

豈斥他過。義便成。若不摧邪。難以顯正。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稱兩頭。低昂時等。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方成非斷。

此顯緣起之正理也。初示摧斥之意。二顯緣起之理。三責難無所用。承上邪正不容並立。隱顯互為低昂。邪若不摧。正必不顯。上所云云。非是斥他。乃為摧邪顯正耳。顯正云何。前因滅位。後果即生等也。意謂汝以過未非實為難。良以不知果生因滅者。非前因滅盡。後果始生之異時。乃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之同時耳。取而喻之。本識如稱。因果如兩頭。生滅如低昂。稱之兩頭。低昂時等識之因果。生滅同時。因果體異。生滅事殊。而剎那時等。如是因果。前後曾無間斷。相續如流。現在足矣。何假去來是實。方成非斷也耶。正義既明。邪宗可氷釋矣。

○二約因果難(四) 初難問二躡破三轉破四顯理。

○初難問。

因現有位。後果未生。因是誰因。果現有時。前因滅。果是誰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

此約因果難斷常。見緣起之不成也。初難因果。二難斷常。因是誰因。難無因也。果是誰果。難無果也。誰離斷常。難斷常也。難承上意謂。汝言何假去來。方成非斷。意取現在。即離斷常。亦孰知斷常之不可離耶。何者。因非自因。由果名因。果亦非果。因因而果。既云前因滅位。後果即生。是因現有位。後果未生也。後果未生。因是誰家之因耶。是無因矣。既云後果即生。前因滅位。是果現有時。前因滅也。前因滅。果是誰家之果耶。是無果矣。無因無果。誰離斷常。不離斷常。不成緣起也明矣。故知因現有。果現有。單取現在。因果不成。須具過未而後可。

○二躡破。

若有因時。有後果。果既本有。何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此躡執破難。見所難無與於緣起也。初破無因果二破是斷常。若有因時。有後果。躡所執也。何待前因。破無因也。果義寧有。破無果也。豈離斷常。破是斷常也。破意葢謂。汝云因現有位。後果未生等。名無因果意欲有因時。有後果。始成因果。可離斷常耳。亦寧知斷常之不可離乎。何者若有因時有後果。果既本有何待前因是無因矣。因義既無。果義寧有。是無果矣。無因無果。豈離斷常。豈成緣起。故顯謂因中有果。因果二相。異與不異。皆不應理。以不異。則無决定因果二相。異則未生生。二俱不可。未生。則彼因中。果猶未生。何得說有。生。則果體生。何復從因生耶。故知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故。待緣而生耳。既執而辨。據論以徴。欲難他。實為破矣。如之何。

○三轉破。

因果義成。依法作用。故所詰難。非預我宗。體既本有。用亦應然。所待因緣。亦本有故。由斯汝意。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

此轉破以刳情執。正理之易信也。初轉入結難。二轉决所難。三轉惑於信。轉入結難者。轉入我宗。結釋彼難。無預於我也。意以汝詰誰離斷常。將謂前所立義。是因果不成。詰難有預於我宗也。我破豈離斷常。則我前所立義。因果義成。依法作用故所詰難。非預於我宗也。法。指生滅法。體用。體上作用。依法作用者。依現前剎那前滅後生。如稱兩頭。低昂時等。法體作用而建立因果。成緣起理也。轉决所難者。前破無因果。此復轉决定無因果。轉所詰難之有預於彼也。體謂果體。用謂體上之用。因緣者。顯體上作用之因緣也。意謂故所詰難。非預我宗。乃有預於汝宗矣。所以然者。果體既是本有。用根於體。用亦本有。所待因緣。亦應本有矣。由斯汝執。體用因緣。皆是本來實有。堕在𢀸常。常無轉變。定無因果。斷常將何所歸。是所詰難。豈不有預於汝宗乎。昔以迷惑而生難。今因明辨而當信矣。故曰應信大乘。緣起正理。

○四顯理。

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如是因果。理趣顯然。遠離二邉。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此深顯緣起之理。以勸學也。初標。次釋。三結。承上勸汝應信矣。然此大乘。緣起正理。自相非假智詮所到。深妙不可思議。離言說相而言因言果言離斷常者。正假智詮。增益似相。假施設顯耳。假說云何。謂以觀智。觀現在法。有引生後果之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在為後果之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在是前因之果。因果不離現在剎那一念。對前後假立。說成因果。相續不斷。不似汝等。定執三世為實也。又竆其假之所以立者。立不自立。謂生滅現識。似彼引後酬前因果相現故耳。如是因果。理趣昭然。酬前故非斷。引後故非常。曾因故非常。當果故非斷。妙有中道。非智莫契。故勸應學也。問。心心所法。並約現在。色等諸法安得亦同時耶。曰。若約色心三世未為不是。但色法亦不離心。故大乘唯言現在耳。剎那生滅。如稱兩頭。低昂時等。因果同時。為緣起正理。殊非小乘。過因現果。現因來果。三世之執。頌云。恒轉如流。釋云謂此識性。豈徒然哉。幸讀者首尾通貫。細而研之。

○三破餘異解(三) 初破餘部二破經部三結勸信。

○初破餘部(二) 初敘計二破非。

○初敘計。

有餘部說。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生時酬因。滅時引果。有二。而體是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殊。而俱是有。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又無前難。誰有智者。此信餘。

此敘異計為破斥之案也。初標現相續。二釋現相續。三結離勸信。有餘部者。大眾鷄胤等七部也。無去來者。彼執法無去來也。而有因果。恒相續義者。彼執法無有去來。而有現在因果。生滅恒相續也。何謂因果。謂現在法。且無論稍緩者。具有因果。即石火電光極迅速者。猶有初生後滅二時。生時酬因。滅時引果。時有二。而因果法體是一。名因果也。何謂相續。謂現在前因正滅。現在後果正生。生滅體相殊。即滅即生。而俱是有。名相續也。如是因果。生時酬因。即名為果。奚必曾因。對說現果之假施設乎。滅時引果。即名為因。何藉當果。對說現因之假施設乎。然前因正滅則離常。後果正生則離斷。又無前無因果等難。前云諸有智者。應順修學。由是觀之。誰有智者。此現在一念生滅因果之真實。而信餘假因假果之假施設乎。

○二破非(三) 初總標破二別釋破三總結破。

○初總標破。

彼有虚言。都無實義。

從此至結。詳破現在實有生滅之非。以顯現在假設因果之為是也。彼有虚言。如上所敘。都無實義。詳在下非。然必詳非其義之不實。始實其言之皆虚也。

○二別釋破(四) 初破一念二時二破二相一體三破時體同立四結同現非理。

○初破一念二時。

何容一念而有二時。生滅相違。寧同現在。滅若現在。生應未來。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滅若非無。生應非有。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此展轉破生滅二時。不容於現在一念之中也初斥一念不容二時。二釋一念不容之相。三約反常難滅非現。四約順常難滅非現。五約逆順互例非現。斥一念等者。前云現在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故斥云。何容現在一念而有生滅二時。然其所以不容者。以生滅相違。現在一念屬生。不屬於滅。豈得同居現在。故不容也。如以三世反常而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應乎否耶。無是理矣。若順而論之。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而謂滅同現在者何也。更若互而例之。滅若非無。生應非有。生既現有。滅應現無。而以滅居現在之有者何也。反復推竆。决無現在一念。具有生滅二時之理。問。前云轉。謂此識從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因滅果生。非常一故。可為轉識熏成種故。夫既念念生滅豈非一念。亦有生滅二時。今非之。乃自語前後矛盾矣。答。不觀結顯正意中。剎那剎那。因滅果生耶。則知一剎那中。九百生滅。九十剎那為一念。一念該八萬一千生滅矣。而云念念生滅者。葢以念念總剎那。顯生滅無量無邉。不可數意耳。問。如是。則一念尚具無量生滅。獨不可立一生滅乎。而非其不容者何也。答。彼云現在一念。既云現在。則滅屬過去。故不容于生之現在耳。問。然則前云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者。以一念為現在耶。以一剎那為現在耶。以一剎那中。九百生滅之一生滅為現在耶。以九百生滅中。一生滅之生為現在耶。答。據實細論實以九百生滅中。一生滅之生論現在法為是。而曰剎那剎那。果生因滅者。以其至細難窺。以剎那總之。又以剎那難見。以念總之。欲使由念見剎那。即剎那見剎那中之生滅耳。今乃現在具生滅二時。是現在而有過去。安得謂之現在。故以一念破其不容二時。使易曉耳。貴得其意在現在是生。過去是滅。而以滅屬現在為不可也。

○二破二相一體。

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

此破前時有二。而體是一等也。初難破。二例破。相違者。生則無滅。生與滅違。滅則無生。滅與生違。如何體一。而曰有二時。而體是一耶。例如苦則無樂。樂則無苦。非於苦樂等。見有現在一念而具在之事也。是事不見有。二相一體之决無也明矣。

○三破時體同立。

生滅若一。時應無二。生滅若異。寧說體同。

此顯自語相違。見時體之難於同立也。初二句以體難時。次二句以時難體。意謂生滅若是一體。則生不異滅。滅不異生。應無二時。而汝言時有二者何也。生滅若是異時。則生屬現在。滅屬過去。體不可同。而汝言同一體者何也語自相違。義無的據。

○四結同現非理。

故生滅時。俱現在有。同依一體。理必不成。

生滅二時。俱現在有。同依一體。結有虚言也。理必不成。結無實義也。汝執以情。我破以理。豈徒為破哉。

○二破經部。

經部師等。因果相續。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頼耶識。能持種故。

此以理破經部。益顯第八為緣起之要也。經部師等因果相續者。彼依六識三毒。建立染淨因果。相續不斷也。理亦不成者。以彼不許有阿頼耶識。能持種故。良以由種生現。因現生種。種現不斷。是相續理。而能持種子者。則以有第八識故也。今既不許。種將安在。無種則無現。相續不斷者其誰耶。故理不成也。

○三結勸信。

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此總勸餘部。及經部師等也。邪執既摧。正理自顯。故云由此應信等也。因果者。種因現果。現因種果也。相續者。前因滅位。後果正生。如稱兩頭。低昂時等。相續如流。無間斷也。緣起正理。離斷離常。諸有智者。不此乘之應信。而將誰信哉。

○九伏斷位相(二) 初設問頌答二解釋頌義。

○初設問頌答。

此識無始恒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阿羅漢位。方究竟

此設為問答以便標釋也。設問之意在標頌。標頌之意在便釋。良以對問名答。對釋名標故也。

○二解釋頌義(二) 初正明頼耶二通辨名位。

○初正明頼耶(三) 初釋正義二通妨難三斥異解。

○初釋正義。

謂諸聖者。斷煩障。究竟盡時。名阿羅漢。爾時此識麄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此中所說阿羅漢者。通攝三乘無學果位。皆永害煩賊故。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永不復受分叚生故。云何知然。决擇分說。諸阿羅漢。獨覺如來。皆不成就阿頼耶故。集論復說若諸菩。得菩提時。頓斷煩。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此正釋位修進者無躐等之也。初正釋位。次轉釋位。三引證位。釋位者。何名阿羅漢位耶。謂學無學聖。但斷我執分別煩。不名羅漢。分別俱生。煩種現。究竟盡時。名阿羅漢位。何名阿羅漢位。阿頼耶識。以證羅漢位時。煩子。永遠離故。說之為。良以阿頼名藏。能藏不離所藏而得名。所藏雜染種子既盡。能藏之名亦不立也。轉釋位者。轉釋頼耶之阿羅漢位也。以羅漢果位。通攝三乘無學。不止聲聞第四名羅漢也。所以然者。梵語阿羅漢。義殺賊應供無生。今三乘無學。俱具三義。應俱得此名也。引證位者。何知三乘無學。皆頼耶。皆名羅漢。答。證之瑜伽。則决擇分說三乘皆頼耶。證之集論。集論復說名為羅漢。誠非無據而云然。

○二通妨難。

若爾。菩種子未永斷盡。非阿羅漢。應皆成就阿頼耶識。何故即彼决擇分說不退菩。亦不成就阿頼耶識。彼說二乘無學果位。心趣向大菩提者。必不退起煩障故。趣菩提故。即復轉名不退菩彼不成就阿頼耶識。即攝在此阿羅漢中。故彼論文。不違此義。又不動地以上菩。一切煩永不行故。法駛流中。任運轉故。能諸行中。起諸行故。剎那剎那。轉增進故。此位方名不退菩。然此菩未斷盡異熟識中。煩種子。而緣此識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永阿頼耶名。故說不成阿頼耶識。此亦說彼。名阿羅漢。

此設難通妨。詳位必通乎三乘也。初設為問難。二通以心。三通以直修。難云若爾者。躡前為難云。斷障方名羅漢。羅漢始無頼耶。然則菩種子。未永斷盡。非阿羅漢。應皆成就阿頼耶識。何故即彼論說不退菩。亦不成耶。論同說異。理將安在。通云。適疑不退菩。未詳不退之差別耳。何則。即小向大。轉名不退者言之。失頼耶名。攝羅漢位。彼此固不相違。若以直修大乘。正名不退言之。亦失頼耶名。亦名羅漢位。彼此更不相違也。脈絡如此。詳之。必不退起者。以無學果位。既以斷盡煩。更不起煩惑。既以小向大。更不退於菩之位也。轉名者。本名小果。以向大故。轉小名為菩之大名也。即攝在此者。即攝在此阿羅漢位之頌中也。不退。謂八地上。兼後諸地言也。一切煩。俱生分別也。永不行者。絕起現行之纏縛也。駛。迅速義。法駛流者。所知法執。漂溺有情。流也。法駛流中。任運轉故者。能於駛流而得自在。不障因故。能諸行中。起諸行故者。如於一度能起諸度。度度然也。剎那剎那。轉增進故者。念念無間。展轉深入於智慧海也。此位方名者。具上如是諸義。而方得此不退之名也。我見愛等者。謂第七我癡我見我愛我慢。相應四種俱生我執也。不復執為自內我者。八地上。生空智果。相續現前。故我見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也。意以未盡異熟中煩種子。似不能無頼耶。然以我見等。不復執我。由斯永頼耶之名。亦說彼為阿羅漢也。是則不退之類既。羅漢之攝亦廣。豈特小乘四果。名羅漢耶。

○三斥異解(三) 初敘破異解二重破轉救三結顯有體。

○初敘破異解。

有義初地以上菩證二空所顯理故。得二種殊勝智故。斷分別二重障故。能一行中起諸行故。為利益。起諸煩。而彼不作煩過失。故此亦名不退菩。然此菩未斷盡俱生煩。而緣此識所有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亦阿頼耶名。故說不成阿頼耶識。此亦說彼名阿羅漢。故集論中作如是說。十地菩未永斷一切煩然此煩。猶如咒藥。所伏諸毒。不起一切煩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斷煩。故亦說彼名阿羅漢。彼說非理。七地前。猶有俱生我見愛等。執蔵此識為自內我。如何阿頼耶名。若彼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蔵。說名為。則預流等。諸有學位。亦應阿頼耶名。許便違害。諸論所說。

此辨破異解。[車*丸]定頌中位之所收也。初敘異解。二破異解。異解意謂。不必八地上始名不退。始頼耶。始名羅漢。即初地上約所證得。所斷行。所不執。而證之於論。即名不退。即失頼耶。即說名為阿羅漢矣。大意如此。詳之。二空者。我法二空。二智者。根後二智也。二障者。煩所知二障也。不作過失者。不障道心也。分別我見愛等者。第六意識相應煩也。猶如咒藥所伏諸毒者。煩毒。正智如藥。正智調伏起而無患。證前不作煩過失也。斷名羅漢。伏不應名。然未斷。猶如斷。故云如阿羅漢也。破中。先正破非理。次例破非理。正破者。彼說非理。以頼耶名執藏。七地前。既有俱生我執。頼耶之名。如何。例之預流。亦無分別我執。若彼分別。不復執藏。說名為。則預流等。亦矣。有是理乎。許便違害諸論所說。不許此亦應然。然則初地上豈得名

○二重破轉救。

地上菩。所起煩。皆由正知。不為過失。非預流等。得有斯事。寧可以彼。例此菩。彼六識中。所起煩由正知。不為過失。而第七識。有漏心位。任運現行。執蔵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此重破轉救。精察幽微。以盡異解之執情也。初敘轉救。次破轉救。轉救意謂。前以預流例破所解。我以為不可同也。何則地上菩。與預流等。人品既異。智慧自殊。菩所起煩。皆由正知。不為過失。預流所起煩。既怯正知。未必無失。寧可以彼而例此耶。所例既其不當。所解豈為所破。破轉救云。俱生通前七識。彼六識中有間斷者。正知不為過失。可如所說。而第七識中。無間俱生。豈如其所說耶。何者。以諸菩。於見道位。永遠離分別二障。俱生二障。猶未伏滅。故於地上。漏與無漏。相間而起無漏心位。則第七我見愛等。不復執蔵。有漏心位。無間俱生。任運執我。寧不與彼預流同耶。由此之故。而知彼說之非理耳。是則所解之謬。轉救之不能。八地上。皆為位所收。七地之前。同有俱生執蔵。可細察之。

○三結顯有體。

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麄重。究竟盡故。不復執蔵阿頼耶識。為自內我。由斯永失。阿頼耶名。說之為一切。第八識體。勿阿羅漢。無識持種。爾時便入。無餘槃。

此結顯有體。以妨生疑於識也。初原頌名。二體。三反出所以。煩名麄重。俱生分別種子也。盡既究竟。不復執我。由所蔵之惑既空。能立之名永失。頌義如此。說之為。非一切第八識體。名之為也。若羅漢位。即識體。難道阿羅漢位。無識持所知障種。及諸色根。爾時便入無餘槃耶。以此觀之。必不體。上正明頼耶初科竟。

○二通辨名位(二) 初通釋諸名二通辨二位。

○初通釋諸名(二) 初釋諸名二簡所

○初釋諸名。

然第八識。諸有情。皆悉成就。而隨義別立種種名。謂或名心。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或名阿陀那。執持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或名種子識。能徧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此等諸名。通一切位。或名阿頼耶。攝蔵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我見愛等。執蔵以為自內我故。此名唯在異生有學。非無學位不退菩有雜染法執蔵義故。或名異熟識。能引生𢀸善不善業異熟果故。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位。非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此名唯在如來地有。菩二乘及異生位。持有漏種。可受熏習。未得善淨第八識故。如契經說。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

此通辨諸名。使知由義定名。不迷於名也。初總標名隨義別。二通釋通位諸名。三別釋阿頼耶名。四別釋異熟識名。五別釋無垢識名。承上非一切第八識體。則諸有情皆悉成就。體悉就。名以義殊。不可不辨其殊也。或名心者。以此識體。受染淨熏。積集種子。集起現行故。或名阿陀那。以執持種子不散。執持結生相續。執持色根不壞故。或名所知依。以第八識。能與所應知染淨諸法。為所依止。是彼因故。能引彼故等也。或名種子識。以因中持漏無漏種。果上唯持無漏。漏名世間。無漏出世。任持周徧之義故也。此之四名。通凢聖因果一切位也。或名阿頼耶。以有攝蔵執蔵之義。唯在異生有學。非無學位不退菩。有雜染法執蔵義故。局頼耶所在之位也。或名異熟識以有能引果報之義此名唯在等非如來等者。局異熟所在之位。以如來唯有善法故也。或名無垢識者。以是最極清淨。諸無漏功德法所依止。此名唯在如來地有。菩二乘以至未得等者。局無垢識所在之位也。經云。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豈非最極清淨。諸無漏法依止之明證乎。

○二簡所

阿頼耶名。過失重故。最初故。此中偏說。異熟識體。將得菩提時。聲聞獨覺。入無餘依槃時捨。無垢識體。無有捨時。利樂有情。無盡時故。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此簡定七種捨否先後通別之不同也。初明頼耶偏說之故。二明異熟後時位之殊。三明無垢不時無竆盡。四明心等四名通於染淨。承上既第八有此諸名。何故頌中。唯說阿頼耶。故云過失重故等云云也。重者。與雜染互相攝義。有情執蔵為我。非如餘名。無此過也。將得菩提時者。即最後身。觸等五所轉大圓鏡智。無垢識體。證大菩提。所謂金剛道後異熟空也。入無餘依槃時者。對有餘言。以煩初盡。異熟苦果尚在。名有餘依。生𢀸所依故。若異熟。即入無餘依。以彼身智俱冺故也。如天台謂子縛盡。果縛未忘。名有餘依。子果俱盡。名無餘依也。無垢識體。無有等者。以從自受用身起他受用等。出生十力無畏。種種無漏善法。竆未來際。隨機以化物也。心等通故隨義應說者。謂四名通一切位。隨染淨所應說之義而說之耳。此四至果。染法盡。淨法常存。通染可知。通淨隨義說者。謂淨法積集。執持淨種。淨法所依。淨種子識也。

○二通辨二位(二) 初正辨二引證。

○初正辨。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一有漏位。無記性攝。唯與觸等五法相應。但緣前說執受處境。二無漏位。唯善性攝。與二十一心所相應。謂徧行別境各五。善十一與一切心。恒相應故。常樂證知所觀境故。於所觀境。恒印持故。於曾受境。恒明記故。世尊無有不定心故。於一切法。常决擇故。極淨信等常相應故。無染污故。無散動故。此亦唯與受相應。任運恒時。平等轉故。以一切法為所緣境。鏡智徧緣一切法故。

通辨二位。明因果相應。性境之不同也。有漏因位。所唯觸等五法。性是無記所攝。境是執受三境。無漏果位。所通觸等念一。性唯善攝。境是一切。故不同也。無染污故。簡根隨二十六煩。無散動故。簡四不定法。此亦唯與受相應者。有漏非善非惡故與受相應。此唯是善。亦與受相應者。以行善法。任運恒時。平等而轉。無有高下。畧似化母之無心故也。上釋初阿頼耶。至羅漢位。二行半頌竟。下以小乘等。不信有此第八。故廣引教理。力證有此識也。

○二引證(三) 初問答判定二別引教理三結勸信受。

○初問答判定。

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此假問以標理教。為有別自體之定量也。徴謂有體。如上說。使人了然而知。無所疑惑。當云何耶。欲究其知之之道。取信於當時後世也。答云。聖教正理。為定量故。謂此識微妙。非現量所見之境。必聖教正理。為一定不移之量。而後應知之也。然則看教不精熟。見理不精細。何由而知。不知此識。不得學問大頭腦。縱用苦功。亦難免於外道二乘之過。勉之勉之。

○二別引教理(二) 初引聖教二引正理。

○初引聖教(二) 初大乘四頌二餘乘四部。

○初大乘四頌(二) 初引四頌二顯聖量。

○初引四頌(四) 初逹摩頌二重引頌三深密頌四楞伽頌。

○初逹摩頌(三) 初引頌標意二詳釋頌文三結歸第八。

○初引頌標意。

謂有大乘阿毘逹摩契經中說。無始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槃證得。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引逹摩證有第八。復標意杜不示自體之疑也。以此識自性微細。不能直示其體。故偈以第八作用。顯示第八自體。欲人因用知體也。作用云何。頌中初半。是顯第八為因緣用。頌中後半。是顯第八為依持用。即因緣用處。返照其用者。即依持用處。返照其為依持者。微其微。細其細。而識之自性可知矣。此頌文顯示意也。幸毋辜負婆心。

○二詳釋頌文(四) 初釋因緣用二釋依持用三約染淨釋四約三性釋。

○初釋因緣用。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親生諸法。故名為因。依是緣義。即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等為依止。故名為緣。謂能執持諸種子故。與現行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及為彼依。變為彼者。謂變為器及有根身。為彼依者。謂與轉識作所依止。以能執受五色根故。眼等五識。依之而轉。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末那意識。轉識攝故。如眼等識。依俱有根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以第七為俱有依。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此釋因緣用。以顯示識體也。初分釋因緣。次合釋因緣。分釋者。何名為因。界是因義。因是何法。即種子識。此識非有初際。無始時來。漏無漏種。令各引生自類。展轉相續。至成熟位。親生現行諸法。故名為因。無此識體。因用何從。故以因用。驗知有識體也。何名為緣。依是緣義。緣是何法。即依持識。此識非有初際。無始時來。與一切現行。無所簡擇。為平等依。故名為緣。無此識體。緣用何從。故即緣用。驗知有識體也。合釋者。作用固有分別。因緣殊非判然。良以因固此識。緣亦此識。謂此識能執持諸種子故。此識與現行法為所依故。即此識變為彼。曰親生諸法。故名為因。及此識為彼依。曰與一切法等為依止。故名為緣也。總釋變依。則變為彼者。謂此識變為器。及有根身。為彼依者。謂此識與轉識作所依止也。別釋所依。則以此識能執受五色根故。眼等五識依此色根而轉。名依此識。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亦名依也。末那必依於第八者。以末那意識。是轉識攝故。依俱有根者。如眼等五識。亦轉識攝故。依俱有五色根也。然則以比量定末那。彼等是轉識攝故。必依第八為俱有依。以道理定第八。第八是識性攝故。亦必以第七為俱有依也。因緣固自有分。然皆不離第八。故結云。是謂此識有因緣用。

○二釋依持用。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有諸趣者。有善惡趣。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𢀸惑業生。皆是流轉。而趣是果。勝故偏說。或諸趣言。通能所趣。諸趣資具。亦得趣名。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及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槃證得。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槃。此中但說能證得道。槃不依。此識有故。或此但說所證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或此雙說槃與道。俱是還滅品類攝故。謂槃言。顯所證滅。後證得言。顯能得道。由能斷道。斷所斷惑。究竟盡位。證得槃。能所斷證。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此釋依持用。以證第八之自體也。初正釋流轉。次通釋流轉。三結釋流轉。四正釋還滅。五轉釋還滅。六結釋還滅。初正釋流轉中。順流轉法。謂惑業苦種。流轉生𢀸。謂五趣現果。惑業望生𢀸是增上緣。苦望生𢀸能作因緣。由有此識。執持此惑業苦三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生𢀸相續。二通釋流轉中。恐有疑云。惑業及苦報眾生。皆流轉法。何故頌中唯言諸趣。不言惑業耶。通云。一者苦趣是果。勝於業惑。故偏說之。二者或諸趣之言。通能趣之惑業。所趣苦果之眾生。言資具者。惑業能作諸果趣資糧苦具故。則偏言果該因果。皆攝趣中。故言諸趣。三結釋流轉中。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也。四正釋還滅中。及。兼義。謂此識不但與流轉作依持用。兼能與還滅法作依持用。順還滅法者。即法爾本有無漏種子。由此識持故。于資加勝進位。展轉熏增。乃至證得究竟槃。故云令修行者證得也。五轉釋還滅中。謂此頌中言證得者。唯說能證道品。不言槃。以槃是清淨法界。即識實性。不依此識有故。此唯約能證而釋。或此但約所證槃。以是修行者。正所求故。此唯約所證釋也。或此雙說槃與道。俱是能還所還品類攝故。此約能所雙釋也。然雙說之意。言者。顯所證滅。後證得言。顯能得道。能得即解脫道。能斷即無間道。斷所斷惑。究竟盡位。證得槃也。六結釋還滅中。能所斷證。謂能斷道。所斷惑。能得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也。

○三約染淨釋。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此識自性。無始恒有。後三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為所依止。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所能趣生及業惑。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能證。槃及道。彼二皆依此識而有。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此約染淨釋頌。證第八之自體也。初總釋四句。次別釋二句。三結證以理。自性者。界即性也。總別者。次句總依止。後二句別依止也。即所能趣生及業惑者。集諦即能趣惑業。苦諦即趣生也。即所能證槃及道者。道諦即能證得道。滅諦即所證也。彼二皆依此識而有者。以性是無記。可與染淨為所依止。依轉識等。理不成故者。以通善染。不能與二俱。作所依也。是則即染淨之法。觀依止之用。即依止之用。觀依止之體。豈不即染淨依止之用。而證有第八之自體乎。

○四約三性釋。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謂依他起。徧計所執。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此約三性釋頌。證第八之自體也。如次應知者。次句是依他性。一切諸法。皆依緣所生故。三句是徧計性。諸趣皆以分別周徧計度而有故。四句是圓成性。道滅二諦。皆清淨法故。總之頌意。是顯此識自體。無始相續。故能與三自性為所依止豈非證有第八自體。

○三結歸第八。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此反結有第八以竟引頌之意也。頌四句。義說多種。不離第八。若離第八。因緣慿誰而有。染淨無地。三性無依矣。豈皆得而有耶。此頌之可證其有一也。

○二重引頌(二) 初引頌文二釋頌意。

○初引頌文。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由攝蔵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頼耶。勝者我開示。

○二釋頌義(三) 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一句三結歸第八。

○初釋前三句。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蔵。諸雜染法。依斯建立。阿頼耶名。非如勝性。轉為大等。種子與果。體非一故。能依所依。俱生滅故。與雜染法。互相攝蔵。亦為有情。執蔵為我。故說此識。名阿頼耶。

此釋次頌之名。證有第八自體也。初約持熏釋。二約簡異釋。三約三蔵釋。具諸種子。即持種識。攝蔵諸法。即受熏義。以此持種。故能受熏。以此持熏二義。建立阿頼耶名。簡異者。數論謂勝性。轉為大等二十三法。因果殊。而體是一。果生滅而體是常。今則能生種子。與現行果體非一故。非如彼體是一也。能依諸法。與所依識。俱生滅故。非如彼之果生滅而體是常也。三蔵者。據能持種。則種名所蔵。識為能蔵。據所熏依。則染法名能蔵。此識為所蔵。故云與雜染法互相攝蔵。亦為有情執為自我。則名執蔵。具此三蔵。故說此識。名阿頼耶。

○二釋後一句。

入見道。諸菩眾。得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頼耶識。故我世尊。正為開示。或諸菩。皆名勝者。見道前。未能證解阿頼耶識。而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釋頌所為機。證第八於證解之人也。初約地上釋。次約地前釋。見道即初地。真現觀。對地前似現觀言。彼能證解者。以得根後二智。如實了知故也。正為開示者。能分覺。猶未竆源。故須開示。教與機逗也。或諸菩。皆名勝者。則不必局於真現觀名勝也。而能信解者。非全智力。依教生信解也。轉依者。本識能持染淨法種。與染淨俱為所依。聖道轉令染得淨。名轉依也。求彼轉依者。謂資糧位等諸菩未實證頼耶。而能依教信解。於唯識義。大勇猛。求彼轉依之果故也。亦為開示。是正。或可進於證也。

○三結歸第八。

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結諸義歸於識。以竟重引頌文之意也。非諸轉識有如是義。是頼耶識。有如是義也。既由如是受熏持種三蔵之義以定名。豈不即如是受熏持種三蔵之名以證體乎。此頌之可證其有二也。

○三深密頌(三) 初引頌二釋義三結歸。

○初引頌。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流。我於凢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

○二釋義。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色根依處。亦能執取結生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無性有情。不能竆底。故說甚深。趣寂種性。不能通逹。故名甚細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緣擊便生。轉識波浪。恒無間斷。猶如流。凢即無性。愚即趣寂。恐彼於此。起分別執。堕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開演。

此釋第三頌義。以證有第八識也。執持執受執取三義名阿陀那。執持不失多如上說。執受色根。及根依處者。安危共同。盡壽隨轉曰執受以一不執受。色根爛壞故也。執取結生者。結是繫屬。生即受生。於母胎中。一念受生。即繫屬彼。相續者。不斷義。於諸趣中。生趣生。皆由此識而得相續。如經云。阿陀那識。若不入母胎者。不應和合成羯羅藍等。鐵如父母精血。第八如磁毛石。一剎那頃。便攬而住。同時根塵等種。從自識中。亦生現行。名執取結生。而雜集謂命終心。與自體愛相應。是相續力。名結生相續。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色無色餘處皆然。而有九種。此自體愛。唯是俱生。不了所緣境。有覆無記性攝。而能分別我自體。生差別境界。由此[執/力]力。諸異生輩。令無間中有相續。至未欲聖者。離聖者。諸菩等之不同。予走筆至此。而知第七為害。於生𢀸中殊為可恨。葢自體愛即第七。而命終心即第八。八與七相依不離曰相應也。無性即闡提。趣寂即聲聞。為此漂蕩而不出離曰不能竆底。為此淪溺而不覺了。曰不能通逹。真實者。親生現行。非外榖麥等假種子也。恒無間斷者。遇緣生識。而此識自體。恒無間斷。如流水。遇風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也。起分別執者。以未遇聖教。恒起俱生。今聽法音深妙。不能領解。復起邪執妄計。即分別我也。墮惡障生者。以分別我執。是惡趣之因。聖道之障。故佛杜口。不使過生。

○三結歸。

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結歸第八。竟第三引頌之意也。如是執持執受執取等相。既唯有於第八。豈非有第八識乎。此頌之可證其有者三也。

○四楞伽頌。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如海遇風緣。起種種波浪。現前作用轉。無有間斷時。蔵識海亦然。境等風所擊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眼等諸識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諸識浪。故知別有第八識性此等無量。大乘經中皆別說有此第八識。

此第四引頌。證有第八識也。初引二釋三結。如文易見。初引四頌竟。

○二顯聖量(二) 初約比量證二引七因證。

○初約比量證。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讃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勝性等。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增壹等至教量攝。

顯大乘是至教量。證所引頌第八之不必疑也。初顯契理。次顯契機。三顯比量。承上引止於四頌。未引尚有多經。汝小乘信阿含等為至教量不信有第八識。若知大乘亦至教量。當信有第八識也。何則。大乘義理分齊。小乘固不能及。小乘義理分齊。大乘未始其不具也。使小乘契理契機。而大乘有所不契。非至教量攝。今則順違皆同。背向皆同。讃毀皆同。表無不皆同。何其契理。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倒正理。何其契機。既機理之皆契。亦同至教量攝也。是故增壹等是至教量攝。契經攝故。如大乘等。大乘亦至教量攝。契經攝故。如增壹等。教量既同。信胡容異。然則大乘之教。說有第八。不必疑也。

○二約七因證。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一先不記故。若大乘經。佛滅度後。有餘為壞正法故說。何故世尊。非如當起。諸可怖事。先預記別。二本俱行故。大小乘教。本來俱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說。三非餘境故。大乘所說。廣大甚深。非外道等思量境界。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故大乘經。非非佛說。四應極成故。若謂大乘。是餘佛說。非今佛語。則大乘教。是佛所說。其理極成。五有無有故。若有大乘。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離此大乘。不可得故。若無大乘。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以離大乘。决定無有得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聲聞乘。是佛所說。非大乘教。不應正理。六能對治故。依大乘經。勤修行者。皆能引得無分別智。能正對治一切煩。故應信此。是佛所說。七義異文故。大乘所說。意趣甚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謂非佛語。是故大乘。真是佛說。如莊嚴論頌此義言。先不記俱行。非餘所行境。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此復引多因。重證第八之不必疑也。初標舉。次別釋。三總頌。承上不獨以比量證大乘。是至教量攝所說第八。不必有疑。又慈氏多因。證大乘真是佛說。則所說第八。尤不必疑。地上當仰信。况慈氏乎。一因當仰信。况多至於七因乎。教量既至。因證更多。餘疑斷斷當永釋矣。上初大乘四頌竟。

○二餘乘四部(二) 初總標二別明。

○初總標。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頼耶識。有別自性。

從此至結。引小乘諸部。證有第八識也。承上至教量攝。慈氏七因。皆約大乘證有。至若小乘諸部。將謂必無可證。孰知餘部非顯說。亦密說此識有別自性乎。是則不惟大乘可證。即汝本部亦可證矣。何必疑也。

○二別明(四) 初大眾部二上座部三化地部四說有部。

○初大眾部。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密意說此。名根本識。是眼識等所依止故。譬如根。是莖等本。非眼等識。有如是義。

指小教密說第八為根本識也。大眾部者。老少共集之律部。阿笈摩者。律部中經也。密說者。恐其分別執為我。兾其機至而忽解也。名根本識。至是莖等本。笈摩之詞。密說此名根本等。論主釋笈摩之意。非眼等識有如是義者。以小乘錯解根本。執無第八。故破云非。意以五識姑不必言。縱第六亦是莖中攝故。何有於根本也耶。

○二上座部。

上座部經。分別論者。俱密說此名有分識。有謂三有。分是因義。唯此恒徧為三有因。

指小教密說第八為有分識也。上座部。老宿共集之律部。經即此部中經也。分別論者。造論釋經之人。俱密說者。經論意符。亦恐分別執為我。又兾其時至而忽解也。有既三有。分既因義。有因之識。豈間斷不徧者所能。唯此第八恒徧。故為三有因也。

○三化地部。

化地部說此名竆生𢀸蘊。離第八識。無別蘊法。竆生𢀸際。無間斷時。謂無色界。諸色間斷。無想天等。餘心等滅。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極成故。唯此識名竆生𢀸蘊。

指小教密說第八名竆生𢀸蘊也。蘊有三種。一一念頃蘊。謂一剎那有生滅法。二一期生蘊。謂生乃𢀸恒隨轉法。三竆生𢀸蘊。謂乃至得金剛際喻定恒隨轉法。諸色間斷。色蘊不竆生𢀸。餘心間斷。受想等四蘊。不竆生𢀸。不相應行。無別自體。不竆𢀸。唯第八徧於三界九地。有生𢀸處。即以此為依止。直至金剛心末。煩盡時方。故名竆生𢀸蘊。

○四說有部(三) 初引文畧釋二約義廣釋三結歸第八。

○初引文畧釋。

說一切有部增一經中。亦密意說此名阿頼耶。謂愛阿頼耶。樂阿頼耶。欣阿頼耶。喜阿頼耶。謂阿頼耶識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立此四名。

指小教密說第八名頼耶識也。初增一文。次論主釋。總別者。愛是總句。總緣三世境故。餘三是別。別緣三世境故。樂。樂現在正生頼耶。欣。欣過去頼耶。喜。喜未來當生頼耶。有此總別。故立四名。

○二約義廣釋(三) 初標釋正義二別簡諸非三總結愛處。

○初標釋正義。

有情執為真自內我。乃至未斷。恒生愛著。故阿頼耶識。是真愛著處。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釋第八為真愛著處。餘非真愛著處也。執為真等者。有情剎那剎那。執第八見分為我。不應執餘五取蘊等者。不應執頼耶之外。餘五取蘊等為頼耶也。以有一類異解者。謂佛所說眾生愛阿頼耶。乃至廣說五取蘊名頼耶等。有餘復謂貪俱樂受名頼耶等。故今總簡。不應執等。別簡非處。又總以該別。故但約愛處而樂欣喜三。自在其中矣。

○二別簡諸非。

謂生一向苦受處者。於餘取蘊。不生愛著。彼恒厭逆餘五取蘊。念我何時當此命。此眾同分。此苦身心。令我自在。受快樂故。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謂離欲者。於五妙欲。不貪著。而愛我故。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謂離第三靜慮染者。厭樂受。而愛我故。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信無我者。於身見不生貪著。而於內我。猶生愛故。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求滅心者。厭轉識等。而愛我故。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厭色身。而愛我故。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

簡諸非愛著處。顯頼耶是真愛著處也。文分七節。初簡去取蘊。二簡去五欲。三簡去樂受。四簡去身見。五簡去轉識。六簡去色身。七簡不相應行。承上不應執餘五取蘊等者。謂餘取蘊。五欲樂受身見。乃至不相應行。皆非真愛著處也。一向苦受處者。謂極等獄。及三苦趣也。餘取蘊。對頼耶言。念我何時當此等者。正於餘取生厭而不愛。令我自在受快樂者。正於頼耶是真愛著處也。離欲者。指不還果。斷欲界煩。名離欲之人。於五妙欲。不生貪著。正五欲非真愛著處。不貪著。以惑未竆盡而愛我故。正於頼耶真愛著處也。四禪苦樂二心。俱時頓。名樂受。非真愛著處者。厭樂受而愛我故。正於頼耶真愛著處也。非無學。謂有學也。於外身見。不生貪著。正於身見。非真愛著處。身見。不生貪著。而於內我。猶生愛故。正於頼耶真愛著處也。求滅心者。入滅盡定與入無想也。厭轉識等。正轉識非真愛著處。厭轉識而愛我故。正於頼耶之真愛著處也。離染色等者。或無學聖。及諸凢夫。厭離有色。求無色處。正色身非真愛著處。厭色身而愛我故。正於頼耶是真愛著處也。既離色心。無別自體。故不相應行。亦非真愛著處。是則處處推竆非愛。處處非愛愛我。不應執餘五取蘊等。豈徒言哉。

○三總結愛處。

異生有學。起我愛時。於餘蘊。有愛非愛。而於此識。我愛定生。故唯此是真愛著處。

結定我愛。以頼耶是真愛處也。於餘蘊中。有愛非愛。猶有未可定。而於此識。我愛定生。更無不可决者矣。故唯此是真愛著處。前云阿頼耶識是真愛著。豈徒言哉。

○三結歸第八。

由是彼說阿頼耶名。定唯顯此阿頼耶識。

决名於識。結顯第八。竟引釋之意也。由是。由正釋之既明。簡別之愈悉。結定之更。而彼說四名。唯顯第八。豈有他哉。是則大乘四頌。當不疑。况證之以至教量乎。慈氏七因。更當氷釋。况又餘乘之四部乎。第八之疑。不容再矣。以上引聖教竟。

○二引正理(二) 初結前起後二詳顯正理。

○初結前起後。

引聖教。當顯正理。

○二詳顯正理(二) 初引經文二總結勸。

○初引經文(十) 初持種心(至)十染淨心。

○初持種心(七) 初引經證二比量釋三破識類四破色心五破過未六破空理七結持種。

○初引經證。

謂契經說。雜染清染。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

引經顯理。證有此識為持種心也。初引經。二證成。理即經中之理。會文切理而為證。非離經別有理為證也。心不自心。集種起現名心。種非自種。必有持種之識。故論主推云。持種心即第八識。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然則既有集起心。必有持種識也明矣。

○二比量釋。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如電光等。不堅住故。非可熏習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識一類。恒無間斷。如苣蕂等。堅住可熏。契當彼經。所說心義。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謂諸所起染淨品法。無所熏故。不熏成種。則應所起。唐捐其功。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又彼離識無實自性。寧可執為內種依止。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識間斷。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比量其理。證有第八持種心也。初量轉識不能受熏持種。謂在滅定無心位中。有間斷故。不能持種。在有心位。根境作意等緣。善等三性類別。易脫起故。猶如電光。性非堅住。非可受熏。二量第八是持種心。順量。則一類異於脫起。既可受熏。無斷非彼間斷。又能持種。契當彼經所說心義。反量。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前所引聖教。亦違此中所引正理。亦且有現行不熏成種之失。無因自然而生之失。是以許有。方無此過。三量色不相應非持種心。以色非心性。不相應行。無實體故。猶如聲光。理非受熏。豈能持種。又此是識變。無體是假。非內種依。豈能持種。四量轉識心所非持種心。以間斷易脫。有無心位。既與轉識相同。况不自在。非心性故。豈能受熏持種。故以理論應當別有第八為持種心也。

○三破識類。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轉變。而類無別。是所熏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彼言無義。所以者何。執類是實。則同外道。許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又執識類。何性所攝。若是善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若是無記。善惡心時。無無記心。此類應斷。非事善惡。類可無記。別類必同別事性故。又無心位。此類定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持種受熏。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識類同故。應為諸染。無漏法熏。許便有失。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與眼等識。根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故不應執識類受熏。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以理推破識類受熏持種之異執也。文分八節。初敘執識類受熏持種。次下七節。皆破識類受熏持種。初敘執中。事謂善惡等事。如下文云。非事善惡。別事性故。類。謂相似。以前念後念。識之品類。是相似故。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轉變而類無別者。依根境等緣所生之識。以善惡三性別故。前後分位。轉變不同。然事轉變。善惡有別。而眼至意識之類。無善惡等別也。意以前念六識滅。於後念起相似六識。如谷之響。聲滅。而響猶存。名之為類。即此識類。是所熏習。能持種子。因果皆成。反破前云。何要執有第八識性。葢執五識為能熏。六識為所熏。無第八識為所熏也。二約假實破識類。謂執類是實。過同外道。許類是假。便無勝用。豈能持於內法實種而執識類受熏持種者何也。三約三性破識類。以若善惡類攝。則有記同於擇滅。應不受熏。若無記類攝。則善惡心時。此類應斷。亦無受熏。非事善惡。類可無記。以別類必同別事性故。既是別類。何成所熏。而謂識類受熏持種者何也。四約無心破識類。謂無心位。既無六識。此類定無。無則間斷非堅。如何持受。而謂識類受熏持種者何也。五約聖凢破識類。謂識類既同。聖凢無異。聖凢無異。羅漢應受染熏。異生應受淨熏。許之否耶。許則羅漢應名異生。異生當名羅漢。如斯大失。汝豈能許。而許識類受熏持種者何也。六約根法。破識類謂眼等諸根。色等餘法。與眼等識。同無記類。無記類同。受熏宜等。識類既許受熏。根法亦應受熏。然汝不許根法。而許識類受熏持種者何也。七約不同時破識類。謂能所熏習。必得同時。汝既執事類。前後二念。則不得俱有。無二剎那。一時而有。無一時中二眼識並。既不俱生。必不俱滅。不俱生滅。如隔念者。非互熏習。而謂識類受熏持種者何也。八約執同時破識類。俱時者。前五為能熏。第六為所熏。由同時轉。故熏習義成。能持種子。執唯俱轉者。信有第六。不信有第八識也。破云。由前理趣等者。謂第六無心位時。既有間斷。性非堅住。無所熏義。豈能持種。而執識類受熏持種者何也。

○四破色心。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為證不成。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又間斷者。應不更生。二乘無學。應無後蘊。𢀸位色心。為後種故。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說故。

以理破色心自類前為後種之執也。文分四節。初敘彼執情次破無熏習。三破有間斷。四破彼轉救。有執者。經部師也。自類無間者。色以色為自類。心以心為自類。前後相續無間隔也。前為後種者。前剎那色。能為種子。後剎那色。因彼而生也。前為後種前因義立。後因前生。後果義立。心亦然也。故先所說集起名心。為染淨種。為證不成。不知前滅後生。但是現引現。非種生現。何可執前便為後種。故次破云。名為種子。必藉熏生。自類無熏。如何可執前為後種。此執之非理者一也。又間斷者。應不更生。前為後因。引生後念。五位無心。斷滅不續。應不更生矣。二乘無學。最後色心。是有漏攝。必定永斷。應不心。更受後蘊。及意生身矣。以彼不以第八為種。以𢀸位色心為後種故。𢀸位既無色心。以何為種。能生後蘊。故曰應無。此執之非理者二也。縱執無色。尚有心在。無想猶有身存。色心互為種生。彼定起退沒。非無色心。亦不應也。以色法不能熏心種。心法不能熏色種。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破故。此執之非理者三也。我故曰彼執非理。

○五破過未。

說三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識。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起染淨法[執/力]用強故。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華等。非實有故。又無作用。不可執為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識種。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以理破三世因果。無種子之執也。初敘執情。次破執情。執意葢謂。執有持種識者。不過為成因果故耳。今三世諸法。皆是實有。過因現果。現因來果。因感果赴。無不皆成。何勞別執有持種識。此立執而破他宗也。然經說心為種者。約起染淨[執/力]強故之義而說。非謂實有種子。此釋經義。而非論主引解之不當也。破意葢謂。汝說三世實有。因果皆成。可以為因緣性。不勞執有持種識。一切因果皆得成者。亦寧知所說之非理乎。良以過去故非常。未來未至故非現。如空中華。既無實體。焉有作用。而可執以為因緣性耶。無持種識。則無種子。無種無因。無因無果。一切因果。皆不得成矣。持種之識。果可無耶。我故曰彼說非理。

○六破空理。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依似比量。無此識。及一切法。彼特違害前所引經。智斷證修。染淨因果。皆執非實。成大邪見。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菩不應為𢀸。精勤修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幻敵。求石女兒。用為軍旅。

破以空理為究竟。無第八之執也。初敘彼執情。次展轉推破。遣相空理者。般若廣譚空理。為凢愚著相。不了真實。遣彼著心耳。有餘不能正解對治之法。以為究竟。依相似比量。亦遣無此識。及一切法。皆無所有。名為合於空理。而不知其所非。但有違害。成大邪見。反正智耳。何則。佛經名至教量。日可令冷。月可令。說不可變。彼乃歷證此識。汝則遣此識。是違害前所引經矣。可乎。起智斷惑。修因證果。染淨諸法。外道亦不全為無。但毀染因不招惡果。淨因不招善果。如空華等。因果皆虚耳。今汝全為無。是尤甚於外道。而成大邪見矣。可乎。菩𢀸之敵。整資糧之旅。非虚事也。若一切法皆非實有。是諸智者。為幻敵。求石女兒。用為軍旅。反正智矣。可乎。聖經必不可違。邪見必不可成。正智必不可反。則此識之必不可也明矣。

○七結持種。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結勸當信。以竟引證持種之意也。由前云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既而展轉比量。釋正義之甚詳。反復推竆。破異解之殆盡。邪摧正顯。執破解明。是以應信有能持種心等也。依之建立者。無此則立無依也。彼心即此識。豈不此識即彼心。故以持種心。證有第八識。此其理之可徴者一也。

○二異熟心(二) 初引經證成二詳釋其義。

○初引經證成。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善惡業感。若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

引異熟心。證有第八識也。初引。次成。意以有第八識。有異熟心。有異熟心。善惡業感。故反决云。若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則經云有異熟心。正顯有第八識也。

○二詳釋其義(五) 初量簡轉識二顯真異熟三約身受驗四約有情驗五結指第八。

○初量簡轉識。

謂眼等識。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非異熟心。異熟不應斷更續。彼命根等無斯事故。眼等六識。業所感者。猶如聲等。非恒續故。是異熟生。非真異熟。

比量轉識。簡非真異熟心也。初約轉識順簡。次約異熟反簡。三約異熟類簡。非一切時是業果者。眼等六識。唯無記性。是滿業所感之果。起善惡時。非業果故。量之。則眼等識非異熟心為宗。因云。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喻如電光等。良以異熟心無間斷。無記業果通一切時故也。反簡者。約異熟不應斷更續。反顯轉識是有間斷。非異熟心也。無斯事故者。命根依第八種子。連持色心功能而立。依業所引。住時决定。豈有斷而更續之事。命根既無斯事。異熟豈有斷而更續之事乎。量之。則異熟不應斷而更續為宗。因云。無斯事故。猶如命根。約類簡者。同為異熟曰類。而生非是真曰約類簡也。恐有疑云。前六亦有一分善惡。滿業所招。名為滿果。豈非異熟。故簡云。非恒續故。是異熟生。非真異熟也。量之。則前六是異熟生。非真異熟為宗。因云。非恒續故。同喻如聲等。既順之復反。反之更類。展轉比量。再四推竆。彼異熟心。於諸轉識。不應有也明矣。

○二顯真異熟。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酬牽引業。徧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相應法。無實體故。諸轉識等。非恒有故。若無此心。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以理决有真異熟為有情依也。初順顯其有。次反顯其有。承上展轉推竆。以至轉識異熟非真。則定應許有真異熟心。酬引業果。徧而無斷。內變為身。外徧為器。作有情依也。反而論之。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相應行。無實體故。不能變為身器矣。即諸轉識心等。非恒有故。又何能變為身器。然則離於此心。誰變身器。身器既無。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不容不立。則身器不容不有身器既有。能變身器者。烏容以不有耶。故曰定應許有。

○三約身受驗。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此若無者。不應後時。身有怡適。或復勞損。若不恒有真異熟心。彼位如何有此身受。

此以身受驗有真異熟心也。理有眾多身受生起者。在定多是受。不在定多苦樂受等。在定無思慮時。多是受。或出定後時。身有怡適之樂受。不在定有別思慮。後時身有勞損之苦受。亦有在定。善調適者。少諸思慮。攝養有方。身多怡適之樂受者。此等皆由真異熟心之所執受。故有斯事。若不恒有。如何有此。故以身受之必有。驗異熟之必有耳。以異熟唯與受俱。能持苦樂者。不違苦樂品故也。

○四約有情驗。

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如許起彼時。非佛有情故。

明有情位中。必應現起真異熟心。為三性根本也。非佛者。指九界有情。起餘善心等者。對佛極善曰餘。兼有不善無記曰等。意謂有情前六三性時。必應現起真異熟心為根本也。如許起時。非佛有情故者。意以情盡名佛。此等皆有情分內。非佛分內之所有也。是故非佛有情。必應現起真異熟心情盡之佛。始無異熟心。故云金剛道後異熟空。

○五結指第八。

由是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結指第八。以竟引釋之意也。由是者。從比量之簡別。異熟之顯明。身受之徴驗。有情之未空。種種正理之推竆。恒有真異熟心。誠不必疑其為無也。然彼心即此識豈不此識即彼心。故云若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此其理之可徴者二也。

○三趣生體(六) 初引經理證成二標可趣生法三簡非趣生體四明正實趣生五明佛非趣生六結第八趣生。

○初引經理證成。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識彼趣生體不應有故。

○二標可趣生法。

謂要實有。恒。徧。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

○三簡非趣生體。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諸異熟色。及五識中業所感者。不徧趣生。無色界中。全無彼故。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徧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不相應行。無實自體。皆不可立。正實趣生。

承上可立。以簡非趣生之法也。初簡雜亂。次簡不徧。三簡不恒。四簡非實。承上實等四法。可立正實趣生。何法是非實等四法耶。故云非異熟法等云云也。非異熟法。謂前六識善染二性。待現緣起。非業所感也。此餘者。人天為此。三途為餘。三途為此。人等為餘。住此起餘者。如住人中而起善心。則屬人天之此。脫起染心。即屬三途為餘。住於三途而起染心。則屬三途之此。設起善心。即屬人天名餘。趣生既雜。豈趣生體乎。諸異熟色。即五色根。與香味觸。及聲色中一分。及五識中業感者。即前五識異熟生無記。此等諸無記法。不雜亂。不徧無色界中。豈趣生體乎。諸生得善者。生而即得。與生俱生。即報得善心。非修德善心也。意識業感者。即第六異熟生無記也。此二徧三界。起不雜亂。然於滅定等。間斷不生。非恒有故。豈趣生體乎。不相應行者。謂命根眾同分。此二徧恒無雜。然依識假立。無實自體。豈趣生體乎。皆不可立正實趣生者。謂諸所簡法。不具四種。故總結其非也。

○四明正實趣生。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徧。無雜。是正實趣生。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設許趣生。攝諸有漏。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便違正理。勿有前過。及有此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承上簡非趣生而明正實趣生也。初順立趣生。次反釋趣生。意謂非異熟法。諸異熟色等。皆非實有恒徧無雜。不可立為趣生矣。何法具此四種。是正趣生耶。故順立云。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徧恒純四法皆具。是正實趣生也。反立者。三界總是趣生。趣生不離此心。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色與五識皆無。意識或起。善及無記。而以無異熟持種。不復執蔵為自內我。應非趣生耶。恐彼救云。無色異生。未斷惑故。所起善等。是有漏攝。猶名趣生。故縱云。設許趣生。攝諸有漏。那含聖等。生無色界。斷惑故。所起善等。或是無漏。應非趣生耶。許非趣生。便違有界必有趣生之正理矣。如之何。故欲免起善等非趣生之過。及無漏非趣生之失。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五明佛非趣生。

由是如來非趣生攝。佛無異熟無記法故。亦非界攝。非有漏故。世尊捨苦集諦故。諸戲論種。永斷故。

承上明佛非界趣攝。見非佛皆攝於界趣也。無異熟無記法者。空趣生之體故。非有漏者。界有漏之法故。苦集諦者。是世界因果之法故。諸戲論永斷者。界是因義。即有漏戲論之法故也。

○六結第八趣生。

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結歸第八。竟引證解釋意也。以正實趣生之體。不離異熟。異熟王所。不離第八。離則理不得成。故知別有第八為趣生體。此其理之可徴者三也。

○四有執受(五) 初引經證成二正明執受三顯意通妨四總破諸法五結歸第八。

○初引經證成。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二正明執受。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徧。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正明根心執受。釋引證之文也。初釋上引經。顯色根有執受心。次釋上證成。正有執受心。色根謂勝義。依處謂浮塵。執受者。執持不壞。令生覺受也。唯現在者。過去滅。未來未生。無實體故。彼謂現在有執受之色根。决定由有能執受之心而後能執受之也。先業所引。不由現在之緣而起。一類無記。非善非染。能徧為依止。相續而不斷也。眼等轉識以兼善染。無一類能徧相續執受色根之義。總是色根當有執受之心。唯異熟心。非轉識心也。

○三顯意通妨。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徧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通妨簡別。使不滯名而得意也。良以諸佛唯無垢心。執持無漏色身。有情唯異熟心。執持有漏色身。上明執持於轉識言無。於異熟言唯。非異熟外。更無所有名唯。以能執持有漏者。獨是異熟名唯耳。若以唯為唯。勿諸佛色身。無有執受。而亦以異熟為執受耶。是故當得其意。

○四總破諸法。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徧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虚空等。

量破諸法。皆非執受。益顯執受。唯異熟心也。初量破轉識。次量破心所。三量破根行。承上轉識無如是義等者。謂諸轉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因云。隨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因云。非業引故。如非擇滅。異熟生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非異熟故。非徧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初一量。總約轉識。次二量。別約三性。必三量者。欲詳盡故。現緣起者。以現在九緣等引起。非異熟先業所引也。非引業故者。簡非異熟一類。又自力所招。非他業引也。如非擇滅者。如自性清淨。非假他惑斷後而始淨也。異熟生者。轉識唯依異熟體生。通善惡性。非如異熟。唯無記性也。量破心所者。轉識心所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因云。與諸心識定相應故。如唯識言。轉識既不能執受。心所亦不執受也。量破根行者。色根不相應。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因云。無所緣故。如虚空等。以彼色根不相應行。非能緣心故。不能緣所緣。豈能執受。以執受者。必緣所緣故也。

○五結歸第八。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結執受歸於第八。竟引釋執受之意也。彼心即此識。豈不此識即彼心。此其理之可徴者四也。

○五壽煖識(五) 初引經證成二正釋其義三以理通妨四顯以有漏五結歸第八。

○初引經證成。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若無此識。能持壽煖。令久住識。不應有故。

○二正釋其義。

謂諸轉識。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唯異熟識。無間無轉。猶如壽煖。有恒持用。故可立為持壽煖識。

比量可否。釋有持壽煖識也。初量簡轉識。次量立異熟。承上云若無此識。久住識不應有者。果何所謂。簡云。謂諸轉識。不可立為持壽煖識以有間有轉。無恒持用。如聲風等。則若有此識。久住識應有者。果何所謂。立云。謂唯異熟識可立為持壽煖識。以無間無轉。有恒持用。猶如壽煖也。間。間斷。轉。轉易。皆不恒義。壽煖住持。决定無有間轉。有恒持用。故云如壽煖也。

○三以理通妨。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相續。唯識不然。豈符正理。說三法。更互依持。而許唯煖。不徧三界。何不許識。獨有間轉。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前以此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舉煖不徧。豈壞前理。故前所說。其理極成。

以理通妨難。見持壽煖識必不可易也。初立理。次設難。三通難。立理者。承上恐有難云。經說識言。或詮轉識。亦未可知。何為定是第八識耶。故釋云。經說三法等也。意以煖不自立。依壽而持。壽不自立。依識而持。識非自立。依於壽煖。三法皆是一類而非善染。皆是相續而無間斷。故得更互依持。此正理也。如壽與煖。一類相續。識有間轉。是二法皆然。唯識不然。豈符三法更互依持之正理乎。設難者意謂。更互依持。既曰三法。則許否宜俱於三法。說三法更互依持。而許唯煖不徧三界。何不許識獨有間轉。定執無間無轉異熟識耶。以無色界既無色質。亦無有煖。故云不徧。通難者意謂。汝舉此難。將謂是過。可以壞正理也。豈知此於前理。非為過難。前理云何。謂於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前以此三。俱無間轉之理。意許非轉識也明矣。既非轉識。舉煖不徧。豈壞前意許之理乎。前理不壞。其說極成。

○四顯以有漏。

又三法中。壽煖二種。既唯有漏。故知彼識。如壽與暖。定非無漏。生無色界。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

以有漏顯有第八為能持也。初以理顯三法定俱有漏。次以理難無漏不持有漏。意謂若以轉識。不以第八。則三法既皆有漏。那含生無色界。第六轉識。既起無漏。則無有漏。若無第八。爾時何識能持有漏之壽耶。不應無漏之心。能持有漏。唯第八因中恒是有漏。故能持於壽煖之有漏。

○五結歸第八。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一類恒徧。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結指持壽煖於第八也。由此證釋通妨。有漏能持故知有識能持。彼識即第八。豈不第八即彼識。此其理之可徴者五也。

○六生𢀸(四) 初引經證成二正釋其義三斥破異解四約觸顯有。

○初引經證成。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若無此識。生𢀸時心。不應有故。

○二正釋其義。

謂生𢀸時。身心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又此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如餘時故。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果。一期相續。恒無變轉。是散有心。名生𢀸心。不違正理。

以生𢀸時位相續不變。簡顯散有之是非也。初簡轉識。次顯異熟。散有心。謂生𢀸二位。諸心離散。唯此識有。名散有心。又非定名散。非無名有。非無心定。名散有心。上云若無此識。生𢀸時心。不應有故。反顯必有此識。生𢀸時心。方能有也。然果何以見之耶。以心唯八種。若生𢀸時。無有第八。尚有轉識。可稱有心。今轉識亦無。故不應有。生𢀸之時位然耳。時者。謂生與𢀸時。身心惛昧。悶絕之極。如睡無夢。明了轉識。必不現起。位者。生與𢀸位。以順而量之。此位六種轉識。必不現行。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定。反而驗之。此位六種轉識。若定現行。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喻如餘時。是則生𢀸時位。决無轉識。轉識豈生𢀸時位散有之心耶。然何以見有第八。即有生𢀸時心。謂真異熟。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是無心。是引業果。為總報主。一期相續恒無變轉。是故色心散。此識存。名散有心。不違正理。古云。百骸潰散。一物常靈。劫火洞然。這個不壞者。固不即此。亦不離此也。

○三斥破異解。

有說五識。此位定無。意識取境或因五識。或因他教。或定為因。生位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若爾。有情生無色界。後時意識。應永不生。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五識他教。彼界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起故。若謂彼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彼初生時。寧不現起。又欲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若由惛昧。初未現前。此即前因。何勞別說。有餘部執。𢀸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破小乘以意識為散有心。指所執微細意識是散有心也。初敘彼執情。次破彼執情。三破彼轉救。四指出第八。敘執者。執意葢謂。生位不但定無五識。亦無意識。以同時意識。須同時五識為明了而生。散位獨頭意識。須聞他言教引起而生。定位獨頭意識。須禪定引起而生。今生位五識未明著故。同時意識無因。耳惛不聞言教。散位無因。散位無定定中獨頭無因。諸因不可得。意識亦無由生。意識既無。何言受生命終。必住散心耶。破執者意謂誠如所執。生無色界。後時意識。應永不生。以定由散意加行引起。散由五識他教引起。彼界既無他教。五識散意亦無。然而無色在定。散意時常現起。何得以言無也。破轉救者。恐彼救云。彼定不由散意引起。由𡬶常串習意識熏習定力。後生彼界。定即率爾現起者。則彼初生無色。亦應串習意識率爾現起矣。無色且然。生色與欲。何獨不然。串習意識。亦應現起矣。若謂初受生時。由惛昧故。未即現前者。此之惛昧。即前所說不可了知。生𢀸散有心也。何勞別說第六為耶。指出第八者。若謂生𢀸位中。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應知此不可了者。即是如來密說第八識。非是第六。以第六行相所緣。皆可了知。是極成義。不如是之可了知也。

○四約觸顯有。

又將𢀸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若無此識。彼事不成。轉識不能執受身故。眼等五識。各別依故。或不行故第六意識。不住身故。境不定故。徧身中。恒相續故。不應冷觸。由彼漸生。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恒徧相續。執受身分。執受處。冷觸便生。壽煖識三。不相離故。冷觸起處。即是非情。變亦緣。而不執受。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約冷觸漸起。顯執受是第八識也。初標顯第八是觸事。二釋簡轉識非觸事。三釋明第八有觸事。前約生位顯。今約𢀸位重顯。故云又將𢀸時等也。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者。以生平作惡業者。將𢀸時識於所依從上分。即從上分冷觸隨起。如是漸。乃至心處。作善業者。將𢀸之時識於所依從下分。即從下分冷觸隨起。如是漸。乃至心處。當知後識唯心處。從此冷觸徧滿所依。若無此識。彼事不成。反顯有第八。則有執受。有執受。則有執受。有執受。方成冷觸漸起之事也。簡轉識者。簡其無冷觸漸起之事也。所以然者。不能執受。異於第八執受。各別依根。異於第八徧依。或緣闕不行。異於第八恒起。且六不住身中。唯依。於心。異第八住於身中。境有三世色心不定。異第八唯三性境。且徧身中。寓於諸根。恒相續故。隨逐諸塵。無時暫。以此諸義。不應冷觸。由彼而生也。明第八者。明冷觸由第八有也。由第八者。唯異熟識。是能執受。執受處冷觸便生。以壽煖識三。不相離故。無識之處。便無有煖。冷觸起處。如外器界。即是非情。葢此識變。亦緣為境。而不執受。同於非情。是則據經理以詳釋。慿正義而破情。復驗之於轉識。曾無執受。豈有執之冷觸。異熟既有執受。自有執之冷觸。以此之故。知定有第八。不必疑也。問。何名六不住身。答。身即五根。謂六不依於五根。而依於心故。問。既徧身。又恒相續。何異第八。答。此約第六當分。言相似而實不同。以第六在在處處。常處諸根曰徧。隨逐諸塵無有暫曰相續。此皆不徧之徧。有間之恒。豈可類於第八恒徧。亦可反言如上所釋。

○七緣起依(二) 初引經證成二正釋其義。

○初引經證成。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俱時而轉。若無此識。彼識自體。不應有故。

引緣起相依之理。證有第八識也。初引經顯理。次據理證成。識緣名色。名色緣識者。名即四蘊心法。色即羯羅藍等色法。識即第八為名外識支。與名色為依者。瑜伽云。識於現法中。用名色為緣。名色於後法中。用識為緣。所以者何。以於母腹中。有相續時。說互為緣故。由識為緣。於母腹中。諸精血等名色所攝受。和合共成羯羅藍性。此識緣名色也。即此名色為緣。復令彼識於此得住。此名色緣識也。十二支中。此二逆順互緣。餘皆順緣。自體者。反證有第八為自體也。

○二正釋其義。

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羅藍等。此二與識相依而住。如二蘆。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離。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識若無。說誰為識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謂五識身。識謂第六。羯羅藍時。無五識故。又諸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說恒與名色為緣。故彼識言。顯第八識。

依經釋義。正明有第八也。初依經釋義。次彼轉救。三結有第八。依經釋義者。經中自作是釋。而以名色各攝蘊中。曰此二與識相依而住。此二既是名色。則識竟是何法。眼等轉識攝在名中。第八若無。說誰為識耶。轉救者。恐彼救云。名中識蘊者。謂五識身。所謂識支。即是第六。故破云。不可以識是第六意識。小乘不許羯羅藍時。有五識故。結有第八者。以與名色為緣者。必其有力。恒時能持名色。轉識既有間轉。無力恒持。緣將何出。以是之故。彼經名色緣識。識緣名色。識言定顯第八。决非前六。

(紹興府上虞縣祖貫今移住會稽縣信士倪元瓚捐資壹拾貳兩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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贒預

成唯識論訂正卷第三(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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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國家圖書館善本佛典第 23 冊 No. 8879 成唯識論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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